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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病死动物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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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病死动物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长沙县病死动物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 运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病死动物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运行专项资金管理,特 制定长沙县病死动物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运行专项资金管理办 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县农业农村局长沙县财政局 2019年6月 日 (此页无正文) 长沙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2019年6月 日印发 长沙县病死动物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运行经费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病死动物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运行专项资金 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 化处理技术规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 47号)文件、湖南省畜牧水产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的通知(湘牧渔 发〔2014〕157号)、湖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进一步规范养 殖环节无害化处理监督工作的通知(湘动卫监〔2017〕11号)、 长沙市动物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方案(长农发〔2015〕11号)、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 通知(长县政办发〔2017〕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作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专项资金为县级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 中心和病死动物收集暂存点运行经费。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单位申请、实地和材料核查、资 金集中支付、第三方审计、绩效评价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补贴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县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县处理中心) 实行“政府补贴、企业运作、保险联动、部门监管”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 县处理中心病死猪处理每头给予80元补助,补助资 金不足240万元时,由县财政予以补足。 第六条病死动物收集暂存点(以下简称收集点)日常运行费 用在基本保障每个收集点30万元的基础费用上,综合考量每个 收集点的车辆里程数据,收集数量、收集涉及的户数、平时检查 台账及冷库维修情况,确认各收集点运行经费。 第三章职能职责 第七条县农业农村局主管全县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协调 处理县处理中心及收集点的建设、维护和日常运转,会同县财政 局对县处理中心上报的处理数量和收集点上报的收集数据进行确 认和上报。 第八条县财政局负责全县动物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的安 排工作,与县农业农村局共同对县处理中心的处理数量和收集点 收集数据进行认定和上报,做好专项资金核实拨付工作,加强对 专项资金的监管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九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收集点日常运行和 经费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县处理中心负责收集指定区域病死动物和从收集点 收集病死动物;按照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和要求,对病死 或死因不明的动物、经检疫确认为不可食用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 化处理;做好病死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档案记录,档案记 录保存两年以上。 第一条收集点负责收集各自指定区域的病死动物。收集 点应详细做好病死动物出入库记录,纸质记录保存两年以上。 第四章资金安排与拨付 第十二条 县处理中心日常运营经费由县财政240万元/年 保底运营,每年年中按照上年度审计报告的金额,按不超过50 预拨运行经费,年底再根据全年审计报告予以结算。 第十三条 收集点日常运行费用由县财政纳入年度预算,县 农业农村局在基本保障每个收集点30万元的基础费用上,综合考 量每个收集点的运行情况,初步确定收集点运行经费分配建议, 商县财政局确认,报分管副县长审定。 第十四条日常运行经费分配方案报分管副县长审定后,在 县农业农村局门户网站和星沙时报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 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联合印发资金拨付文件,按规定程序 拨付运行经费。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县处理中心、收集点每年度运行经费必须有资质 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应的资金使用审计报告,并配合县农业农 村局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处理中心、收集点收到运行经费后,要按照相关 会计制度、会计准则规范财务管理,并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监 察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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