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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诈骗罪若干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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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诈骗罪若干探究

非法集资诈骗罪若干探究 一、集资诈骗罪的学理分析 (一)集资诈骗罪的历史沿革。集资诈骗行为在改革开 放初期即以迅猛的态势发展,集资诈骗罪破坏的是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更确切说是破坏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本罪在1979年刑法中没有规定,1995年6月30日全国 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其中第八条规定了集资诈骗罪,1997年新刑法予以采纳。学 理上,有人将本罪罪名定为集资欺诈罪或非法集资诈骗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规定中,将本罪定为 集资诈骗罪,并以此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二、集资诈骗罪的概念及构成 1、集资诈骗罪的概念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 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从本罪的概念来看,集资诈骗罪 行为人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使用诈骗方法实 施了非法集资的行为,同时要求构成本罪还需要集资的数额 限制,即数额较大才可以成罪。 2、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中国的刑法理论从主体、主观方 面、客体、客观方面来判定某一行为是否违法,是否应由行 为人承担刑事责任,应受何种刑罚的制裁,即违法性、有责 性、应罚性在我国刑法理论中通过主体、主观方面、客体、 客观方面予以体现。笔者亦从这四个方面论述本罪的犯罪构 成。 1 主体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本罪的自然人主体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能独立承 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实践中通常是自然人以单位名义实施 犯罪行为,这就应该分清本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还是单 位。如果自然人利用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并非法占有该 犯罪所得就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处,而应以自然人犯罪论处。 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建立的合法存在的单位,即 依法成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单位意志的支配下,以单位的名义, 为了单位的利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 集资,达到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单位犯罪。 2 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行为人必须具有 非法占有的目的。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学界及实务 界存在着很多争议,众说纷纭。 在刑法财产犯罪中,根据对财产法益侵害的具体形态, 可以将财产犯罪分为取得型的财产犯罪、挪用型的财产犯罪 以及毁弃型的财产犯罪。集资诈骗罪的诈骗财产应属取得型 的财产犯罪。 在刑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占有”中,行为人并 非意图取得对他人财产的占有的一种事实状态,也并非是为 了暂时的使用他人的财产,或者说不是为了行使所有权中的 某一权能,而是为了成为该财产的所有权人,为了能够永久 性地直接支配该物并排斥他人干涉。 3 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指国家正常金融管理秩序 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在我国,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的主 体一般包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这些主体必须经国家相 关行政管理机构同意,否则无权向社会募集资金。国家这样 规定的目的在于规范金融市场,稳定金融秩序,避免国家对 金融管理的失控。集资诈骗行为人则未经国家有关机构批 准,公开或秘密向社会不特定的公众非法集资,使得社会上 的资金无秩序流动,影响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4 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并 且数额达到刑法惩罚的犯罪标准。对于集资诈骗罪的客观行 为表现,首先是使用诈骗方法,所谓诈骗方法,即虚构事实、 隐瞒真相,如以虚假的证明文件、良好的经营业绩或者高额 的投资回报为诱饵欺骗投资者,使其产生错误的认识从而将 自己所有的资金放自愿放到集资人手中。其次行为人实施了 非法集资的行为。集资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为了实现某种经 济目的而进行的筹集资金的行为。 三、集资诈骗罪的认定 对于集资诈骗罪的认定,主要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两个方面加以分析。 1、罪与非罪的认定 对于罪与非罪,应以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为标准进行 判断。即行为人的集资行为必须符合(1)以非法占有为目 的取得对投资者的资金的所有权;(2)行为人必须是“骗”, 即使用诈骗方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投资者产生错误 的认识,从而将自己所有的资金自愿交给集资行为人,放弃 对其所有资金的所有权;(3)行为人未经国家有权机构批准 实施非法集资的行为;(4)行为人集资的数额较大,即个人 集资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集资数额在50万元以上。只 有符合上述四项要件,才构成集资诈骗罪。 2、此罪与彼罪的认定 此罪与彼罪的划分,应将本罪与诈骗罪、本罪与非法吸 收公众存款罪、本罪与合同诈骗罪区分开来。 (1)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本罪与诈骗罪的区分并非复杂,其也不是区分此罪与彼 罪的重点。集资诈骗罪是诈骗罪中的一种,是种罪,而诈骗 罪是属罪。当行为人实施的诈骗行为仅侵害了公私财产所有 权即构成诈骗罪,而当行为人实施的诈骗行为除侵害公私财 产所有权外还侵害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即构成集资诈骗 罪。可见诈骗罪是一般罪名,集资诈骗罪的特殊罪名。 (2)本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 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 为。从行为的违法性来看,行为人的行为都是违反了国家金 融管理法律、法规;从行为人实施的外在行为来看,都是进 行非法集资;从行为后果来看,都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 序;从受害人来看,都是社会不特定的公众。非法吸收公众 存款罪的行为人主观目的是暂时地使用该笔存款,并在其允 诺的时间内归还给投资人其允诺数额的款项。 (3)本罪与合同诈骗罪的界限合同诈骗罪是指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 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来看,两罪的主观方面都是以非法占有 为目的,即刑法取得型财产犯罪中,行为人主观目的是为了 取得对受害人财物的永久所有权,而并非暂时占有使用权; 从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表现来看,行为人均使用骗的方法骗取 财物;从行为人骗取财物的数额来看,均要求数额较大。但 集资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亦存在着根本区别,即行为人实施 的行为不同。集资诈骗罪中行为人的行为是使用诈骗方法非 法集资骗取他人资金,而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的行为是通过 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实施诈骗骗取他人财物。 四、集资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192、199、200条对本罪的刑事责任,即法 定刑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人民法院审 理本罪时必须以刑法的规定定罪量刑。 根据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及刑法关于集资诈骗罪法定 刑的规定,应以犯罪行为人在犯罪中的不同情形对其定罪量 刑。下面针对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分别解释刑法对集资诈 骗行为人的法定刑。 1、自然人犯罪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对于“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 部曾于2001年4月18日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 准的规定关于“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追 诉”的规定来看,“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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