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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猪瘟应急实施方案(20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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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猪瘟应急实施方案(2020版)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 (2020年版)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非洲猪瘟疫情,切实维护养猪 业稳定健康发展,保障猪肉产品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 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疫情报告与确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生猪、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 应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 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根据非洲 猪瘟诊断规范(附件1)判断,符合可疑病例标准的,应判 定为可疑疫情,并及时采样组织开展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 的,应判定为疑似疫情;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 检测为阳性的,应判定为确诊疫情。相关单位在开展疫情报 告、调查以及样品采集、送检、检测等工作时,要及时做好 记录备查。 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诊后,应将疫情信息按快 报要求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将病料样品和流行病 学调查等背景信息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备份。中 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程序将有关信息报农业农村部。 在生猪运输过程中发现的非洲猪瘟疫情,对没有合法或 有效检疫证明等违法违规运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 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处理;对有合法检疫证明且在有效期之 内的,疫情处置、扑杀补助费用分别由疫情发生地、输出地 所在地方按规定承担。疫情由发生地负责报告、处置,计入 输出地。 各地海关、交通、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发现可疑病例的, 要及时通报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所在地省级畜牧 兽医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样 品采集、检测、诊断、信息上报等工作,按职责分工,与海 关、交通、林业和草原部门共同做好疫情处置工作。 农业农村部根据确诊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并 公布疫情。必要时,可授权相关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并公布疫情。 二 疫情响应 (一)疫情响应分级 根据疫情流行特点、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非洲猪瘟 疫情响应分为四级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 (III级)和一般(IV级)。 1. 特别重大(I级) 全国新发疫情持续增加、快速扩散,21天内多数省份发 生疫情,对生猪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2. 重大(II级) 21天内,5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疫区集中连片,且疫 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 较大(III级) 21天内,2个以上、5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 4. 一般(IV 级) 21天内,1个省份发生疫情。 必要时,农业农村部可根据防控实际对突发非洲猪瘟疫 情具体级别进行认定。 (二)疫情预警 发生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疫 情时,由农业农村部向社会发布疫情预警。发生一般(IV级) 疫情时,农业农村部可授权相关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发布 疫情预警。 (三)分级响应 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时,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 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 1. 特别重大(I级)疫情响应 农业农村部根据疫情形势和风险评估结果,报请国务院 启动I级应急响应,启动国家应急指挥机构;或经国务院授 权,由农业农村部启动I级应急响应,并牵头启动多部门组 成的应急指挥机构。 全国所有省份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指 挥机构,实施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 调查和应急监测等工作。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 施。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2. 重大(II级)疫情响应 农业农村部,以及发生疫情省份及相邻省份的省、市、 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II级应急响应,并启动应急指挥机构 工作,实施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 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3. 较大(III级)疫情响应 发生疫情省份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III级 应急响应,并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工作,实施防控工作日报告 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对发现 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 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农业农村部加强对发生疫情省份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 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协助疫情处置,并及时向有关省份通 报情况。必要时,由农业农村部启动多部门组成的应急指挥 机构。 4. 一般(IV级)疫情响应 发生疫情省份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IV级应急 响应,并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工作,实施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 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对发现的疫情 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 疫情防控工作。 发生疫情的省份,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疫情 发生地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和 支持,并向本省有关地区、相关部门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 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必要时,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 门根据疫情形势和风险评估结果,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启动多 部门组成的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 一般(IV级)等级别疫情时,要严格限制生猪及其产品由高 风险区向低风险区调运,对生猪与生猪产品调运实施差异化 管理,关闭相关区域的生猪交易场所,具体调运监管方案由 农业农村部另行制定发布并适时调整。 (四)响应级别调整与终止 根据疫情形势和防控实际,农业农村部或相关省级畜牧 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对疫情形势进行评估分析,及时提出调整 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原启动响应机制的人民 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三 应急处置 (一)可疑和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对发生可疑和疑似疫情的相关场点实施严格的隔离、监 视,并对该场点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 检测。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运载 工具、有关设施设备等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 必要时可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二)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疫情确诊后,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 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开展追溯追踪等紧急流行病学调查, 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当地 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 1.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发病猪所在的地点。对具备良好生物安全防护水 平的规模养殖场,发病猪舍与其他猪舍有效隔离的,可以发 病猪舍为疫点;发病猪舍与其他猪舍未能有效隔离的,以该 猪场为疫点,或以发病猪舍及流行病学关联猪舍为疫点。对 其它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养殖场(户)为疫点;如 已出现或具有交叉污染风险,以病猪所在养殖小区、自然村 或病猪所在养殖场(户)及流行病学关联场(户)为疫点。 对放养猪,以病猪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现疫情 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辆、船只、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在 牲畜交易和隔离场所发生疫情的,以该场所为疫点。在屠宰 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该屠宰加工厂(场)(不含未受 病毒污染的肉制品生产加工车间、仓库)为疫点。 疫区一般是指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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