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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前期土地所有权状况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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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前期土地所有权状况探讨

唐前期土地所有权状况探讨 土地是中国封建帝制时期最为重要的生产资料和财富实体,土地 所有权状况是封建社会中最为主要的经济现实和利益体现,各种土地 所有权之间的比例关系即土地所有权结构则体现着社会各阶层、各集 团的经济权益和政治权益。探讨中国封建帝制时期历代土地所有权的 状况及结构,将有助于深化关于当时社会经济关系、社会阶级结构和 社会发展模式等的认识,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学术意义。以下 在学界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试对唐前期土地所有权的状况及结构 做一阐述。 需要在先说明的是,学界经常使用的土地所有权概念有广狭二义, 狭义的土地所有权仅指土地的归属权,广义的土地所有权除归属权这 一核心权利外,还包括土地的占有权、经营权、支配权、收益权、继 承权等,这在现代经济学特别是产权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中又称为 产权,是一束权利或称为一个权利组。实际上,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 概念也有广狭二义,狭义的土地仅指用于种植农业的耕地和可耕荒地, 广义的土地除了耕地和可耕荒地外,还包括大面积的山林川泽、草原、 荒地及城市、邑居、村落、道路等。由于土地概念的广狭二义,也就 导致了农业概念的广狭二义,狭义的农业仅指粮食及经济作物的种植 业,广义的农业除种植业外,还包括畜牧业、林业、渔业等。本文对 土地所有权、土地、农业概念的使用均注意其广义和狭义内涵,注意 其间的联系和区别。 中国封建帝制时期的经济现实实质上是政治权益在经济领域中的 体现,而不具有纯粹经济的意义,这也是前资本主义时代阶级社会中 一切经济现实的基本特点。唐前期的土地所有权状况及结构也不是一 个纯粹的经济现实和经济结构,而是由唐前期一系列土地法规政策、 土地制度所设计和规划的,这其中体现了国家主权意志、法权意志和 统治意志,体现了国家政权对土地所有权状况及结构的规划和安排, 体现了政治上层建筑对社会经济领域的干预和操控。 唐前期的土地法规政策和土地制度并非仅仅是均田令和均田制, 而是更为周备、具体和较为复杂的,在律、令、格、式四种形式的法 律条文和皇帝有关诏敕中均有相关内容,其中以唐令8226;田令 最为详整[1],户婚律、杂律、户令、户部格、户部式及有关诏敕中也 有明确的条文和规定。这些条文和规定相互联系和补充,由唐王朝以 国家的名义制定颁布,共同构成了唐前期的土地法规政策和土地制度, 也共同规划了唐前期土地所有权的状况及结构。总的说来,唐前期的 土地法规政策和土地制度有关于土地国有权的规划确认,也有关于土 地私有权的规划确认,并从整体上安排了国有和私有两种土地所有权 并存的状况及结构。 具体说来,唐王朝建立后,首先延续了古代社会以来,特别是战 国授田制以来的传统,继承了 “官山海”政策和山林川泽国有制度, 将大面积的不可耕的山林川泽确立为国家所有。同时,又将隋末大乱 之后无主的可耕荒地全部纳为国有,也继承了 “土业无主,皆为公田” 的传统和制度。所有不可耕的山林川泽和无主可耕荒地,在法律上被 确立为国有土地。这是国家所有的全部土地,是广义的国有土地。广 义国有土地的一部分有政府有关军事、行政、事务部门等用于农业经 营,进入到实际的经济生产和效益开发,完成了土地国有权的经济实 现,被称为“官田”或“公田”,这是狭义的国有土地。广义的国有土 地更具有主权和法权意义,“官田”或“公田”更具有土地国有权实现 的实际的经济意义,是土地国有权的经济现实形态。 官田和公田的具体形态又是多种多样的,主要有职田、公廨田、 屯田、牧场、牧田、驿封田、馆田、长行坊田、苑宥园池等,也都是 由相关政策法规和制度所规划安排的。 职田又称职分田或职分官田,是按照京师及地方各级文武职事官 的岗位授给的国有土地,在岗官员有占有权、经营权和收益权,以田 租收入作为其禄米的补充,即白居易所云“国朝旧典,因品而授地, 计田而出租” [1](卷495问议百官职田白居易对策)。职田制度 颁行于武德元年,后来在贞观十一年和开元十年时两次停废,但都为 时不长,武德元年的职田制度基本上成为一代之规制。职田的授给标 准和细则见于唐令8226;田令第39条、40条、42条、43条和 44条[2] (P81-82),通典卷35职田公廨田也有详细记载。大 体分为四个层次,具有明显的等级配置特点第一,京师、京兆、河 南府及京县官,自一品十二顷到九品二顷不等,“并去京城百里内给”、 “即百里内地少,欲于百里外给者,亦听之。”第二,州府、都护府、 亲王府及京畿县官,自二品十二顷到九品二顷五十亩不等。第三,镇 戍关津岳渎及在外监官,自五品五顷到九品一顷五十亩不等。第四, 三卫、折冲府、亲王府及外军(即外府)的一般武官,自正四品三卫 中郎将、上府折冲都尉六顷,到无品级的外军队副八十亩不等。后三 个层次的职田“皆于领侧州县界内给。”法律严禁买卖职田,也不准互 换,官员离任须移交下任,遵循“更代相付”原则,并实行了登录入 白簿、黄籍的具体管理制度,即“内外文武官职田及公廨田,准式, 州县每年六月三十日勘造白簿申省(尚书省),与诸司文解勘会,至十 月三十日征收,给付本官。”“又准式,职田黄籍,每三年一造。” [3](卷 92内外官职田)白簿登记职田公廨田四至、地段和租佃等情况,黄 籍则登记租粮收付情况。有学者估计,“唐朝内外官的全部职田总数约 在700万亩左右,约占唐朝全国垦田800万顷的1,而官员人数按户 计,则只占全国890多万户的2o。[4] (P144) 公廨田是授给京师诸司和地方诸司的国有土地,由各政府部门自 行经营,以田租收入作为本部门办公费用和官员的俸禄补充。公廨田 制度颁行于开元初年,授给标准和细则见唐令8226;田令第37 条、38条和43条,通典卷35职田公廨田也有记载。京师诸司 自司农寺二十六顷到率更府二顷不等,地方诸司自大都督府四十顷到 岳渎一顷不等,按照各级机构的规模和实际需要配置。对公廨田的具 体管理与对职田的管理相同,上文已述。公廨田“总数约为24000顷, 占全国800万顷耕地的3o。[4] (P147) 唐前期“开军府以抨要冲,因隙地置营田(屯田)” [5](卷53食 货志),屯田多为军屯。如武德初,并州大总管府长史窦静,“表请 太原置屯田,以省翅运岁收数千斛” [6](卷61窦威传附窦静 传)。武德六年十一月,“秦王世民复请增置屯田于并州之境,从之” [7](卷190武德六年一月条)。贞观初,朔州刺史张俭“广营屯田, 岁致谷十万斛,边粮益饶” [6](卷83张俭传)。高宗、武后时期, 西北边境驻军大量增加,军屯有了很大发展。如调露、永隆年间,河 源军大使黑齿常之“度开营田五千余顷,岁收百余万石” [6](卷109 黑齿常之传)o玄宗开元时期,“凡天下诸军州管屯总九百九十有 二[8](卷7尚书工部屯田郎中员外郎条),军屯形成了很大规模, 尤以西北地区为胜,史载“开元中,置朔方、陇右、河西、安西、北 庭诸节度使以统之,岁发山东丁壮为戍卒,缱帛为军资,开屯田,供 模粮,设监牧,畜马牛,军城戍逻,万里相望。” [7](卷223代宗广德 元年七月条)具体经营管理上,国有屯田有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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