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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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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草案)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草案) (2014年1月23日立法工作小组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 研不端行为的处理,维护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科学基金)的 公正性和科学工作者的权益,推动科学道德建设,促进科学基金事业 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科学基金项目在申请、 受理、评审以及实施等管理活动中发生的伪造、篡改和剽窃等违背科 学共同体公认的行为准则且违反科学基金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主要职责】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 科学基金委)在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处理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对科研不端行为投诉或举报; (二)组织开展对科研不端行为调查; (三)作出对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决定; (四)执行对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决定; (五)其他职责。 自然科学基金委设立监督委员会,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 员会监督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具体实施。 第四条【处理原则】自然科学基金委在处理科研不端行为活动 中应当坚持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和惩教结合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信誉记录】自然科学基金委对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评 审、实施等过程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实行信誉管理制度。 第二章处理措施 第六条【申请人、负责人处理】对项目申请人、项目负责人、 参与者的科研不端行为可以采取以下的处理措施 (一)警告; (二)撤销项目; (三)中止项目; (四)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或参与申请资格; (五)一定期限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第七条【评审专家处理】对评审专家的科研不端行为可以采取 以下的处理措施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不再聘用。 第八条【依托单位处理】对依托单位的科研不端行为可以采取 以下的处理措施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一定期限内取消资格。 第九条【警告】警告可以包括一般警告和严重警告两种具体方 式。 第十条【中止项目】中止项目适用于已经获得资助的项目负责 人或者参与者,表现形式为暂缓拨付基金资助经费,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一条【撤销项目】撤销项目适用于已经获得资助的项目负 责人或者参与者,表现形式为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资助 经费。 第十二条【限制资格】对于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参与者、评 审专家、依托单位分别采取如下处理措施,取消其相应的从事特定行 为资格。 (一)申请人、参与者3-5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 科学基金资助,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二)项目负责人、参与者5-7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 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三)评审专家终身不得被聘为科学基金项目评审专家; (四)通报批评,依托单位3-5年不得作为依托单位; (五)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参与者终身不得申请或参与申请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第十三条【量刑】根据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及科研不端行为违 法者的态度,给予从轻、从重处理。 第十四条【从轻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从轻处理 (一)一般过失行为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 第十五条【从重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从重处理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举报或提供证据的; (三)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五)其他影响恶劣的。 第十六条【累犯】科研不端行为受到处理后再次发生科研不端 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理。 第十七条【合并处理】对同时涉及几种科研不端行为的,应当 合并处理。合并处理的幅度不得超过条例规定的上限。 第十八条【共同不端行为】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形成的科研不端 行为,按照各自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按本办法处理。 第三章不端行为及处理 第十九条【申请中伪造、变造】申请人、参与者有下列伪造或 者变造申请材料行为之一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给予警告;其申请 项目已决定资助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经费; 情节严重的,3至5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一)冒他人签名; (二)伪造项目申请人或参与者姓名; (三)职务(职称)虚假; (四)学历(学位)虚假; (五)工作履历虚假; (六)学术记录虚假; (七)抄袭、剽窃他人项目申请书或研究成果; (八)伪造、变造科学伦理方面的证明材料; (九)隐瞒申请项目研究内容已获得资助的情况或者重复申请; (十)其他伪造和变造行为。 前款第(八)项内容是指申请人或参与者在申请时已经做出了 科学伦理方面的承诺,但其违背了该承诺,其行为可能给人类、动物 或者环境造成一定的风险。 第二十条【实施过程不端行为】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下列提 交弄虚作假材料行为之一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给予警告,暂缓拨 付基金资助经费,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原资助决定, 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5至7年不得申请或者参 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5至7年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 称)。 (一)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弄虚作假的; (二)结题报告或者研究成果报告弄虚作假的; (三)原始记录弄虚作假的; (四)在标注科学基金资助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科学成果 中,抄袭、剽窃他人成果,一稿多发的; (五)其他相关材料弄虚作假的。 前款中提交弄虚作假材料包括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交,也包括 公开发表有关基金项目资助成果。 第二十一条【评审专家处理】评审专家有下列科研不端行为之 一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 通报批评,自然科学基金委不得再聘请其为评审专家 (一)利用评审工作便利抄袭、剽窃评审项目研究内容或成果等 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披露评审过程、结果等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三)擅自委托他人代替自己评审项目等不履行自然科学基金委 规定的评审职责的; 第二十二条【依托单位不端行为】依托单位有下列纵容、包庇申 请人、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情形之一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给予警 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3至5年不得作为依托 单位 (一)对自然科学基金委的科研不端行为调查不配合的; (二)组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帮助湮灭、隐藏、转移或毁灭证据的; (四)其他纵容、包庇行为。 第二十三条【终身限制资格】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因 下列行为之一受到刑事处罚的,终身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 科学基金资助。 (一)侵吞、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伪造、变造印章的; (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自然科学基金委工作人员、评审专 家以财物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第四章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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