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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论鼓励交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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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论鼓励交易原则

论鼓励交易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 摘要合同法作为调整各类交易关系的法律,在对市场起着极大的支撑作用的同时,也随 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演化和发展。鼓励交易原则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合同 法的目标也是我国合同法中所必须具有的方针和规范功能。认真领会合同法中的鼓励交易原 则,准确把握其在合同法中的体现,对探求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正确适用合同法都具有一定 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无效合同、 一、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 合同法除列举了几类特殊的无效合同以外,特别强调无效合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这一定义十分重要,它意味着并非任何规范性文件均可导致合同的 无效,只有在违反全国性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才能确定合同无效。同时,并非违反法 律、法规的任何条款均导致合同无效,而只有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而不是任意性 规定的情况下才可导致合同无效,这就极大地限制了无效合同的范围。 案例一、 甲公司欠丙2000万元,甲公司对乙公司有个2000万元的债权,甲公司现有的财产根本 不足以履行对丙的债务,但甲公司告诉乙公司说,你欠我的2000万元我不要了,这就导致 甲公司欠丙的2000万元还不了。甲公司放弃对乙公司的到期债权,可能他们是恶意串通, 损害丙的利益,这时合同法是不是让甲公司对乙公司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无效。合 同法第74条是给了一个撤销权,不是让合同无效。 案例二、 甲公司欠丙2000万元,甲公司现有的财产比如说是3000万元,结果它把这3000万元 中的2500万元作价100万元卖给了乙公司,而丙在法庭上完全有证据证明,乙公司跟甲公 司恶意串通。这个时候,我们处理当事人的纠纷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74条,即使丙 在法庭上证明甲公司跟乙公司做这样一个用100万元买2500万元的行为是恶意串通,丙只 有撤销权,丙可以在丙债权额的幅度内请求法院允许丙撤销甲公司跟乙公司的这个交易。合 同法从来没有说这个时候由于甲公司和乙公司恶意串通损害了特定第三人的利益,合同就 无效。 二、严格区分了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依据合同法规定,如果当事人仅提出变更合 同而未提出撤销合同,则法院不能撤销合同,这就可以尽可能在保持合同效力的前提下,变 更合同的条款而不是撤销合同,从而有利于鼓励交易,并减少因撤销合同,返还财产所造成 的损失和浪费。对于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并不认为其是当然无效的合同, 而允许受害人提出撤销的要求,即可以根据受害人的自愿而使合同有效,从而鼓励交易。 1、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尽管意思表示不真实不符合合同生效要件 的规定,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故不能 不辞内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2、可撤销合同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请求撤销合同,而 无效合同采取国家干预法院要主动宣告,可撤销合同如当事人不主动提出撤销法院不主动撤 销合同。3、可撤销合同在未被宣告前仍然有效,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4、对可撤销合同, 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也可以要求变更,金要求变更合同内容和同仁然应继续履行。5、合 同法设定里奥效力待定合同,规定效力待定合同可因有权人承认而生效。从而扩大料可撤销 合同范围,将效力决定权赋予当事人,减少了无效合同范围。 案例一、王某与史某是好朋友,王某从国外回来,带回一随身听,史某见后十分喜欢, 于是对王某说“这随身听质量不错,能给我吗 ”王某见史某特别喜欢,就表示同意。于 是史某将随身听带走。几天后,王某见到史某,王某问史某“随身听用的好吧”史某说 “相当不错”。王某说“是不是该将钱给我了,1200元。”史某一听大吃一惊“不是 你送给我的吗我们可是好朋友啊 ”王某坚持说是卖给他而不是送给他。史某非常气愤, 说“我不要了”遂将随身听还给王某。王某拒绝收回随身听,坚持要求给钱。双方为此 发生争执,起诉到法院。属于重大误解,合同可撤消,史某将随身听还给王某就行了 案例二、甲乙双方口头约定买卖合同,甲方向乙方须加盖名牌商标,以便甲方冒充名酒 出售。在合同履行时,甲方借口手头一时紧,只付了 25万元即提走了全部货物。乙方一再 催讨无着,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方如数支付拖欠的货款。无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 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五)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合同法第一次规定了合同订立制度,并在该制度中充分体现了鼓励交易的精神。 合同法不但第一次规定了合同订立必须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并在具体条文中队要约、 承诺进行了严格规范。同时合同法第31条规定“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更改的, 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不得作出任何变更的意外,该承诺有 效,合同内容已承诺内容为准”。我们可以看出承诺内容与要约内容一致是指受要约人必 须统一要约的实质性内容,而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更改。实质性内容是指未来合同 的重要条款,也就是说这些条款是未来合同应该具备的,如缺少这些条款则未来合同便不能 成立或存在着重大缺陷。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有关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 履行期限、履行地点、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条款属于实质性内容。合同法对 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界定及承诺的要求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赋予当事人自由,有利于合同成 立,积极促进一桩交易的完成。 传统的大陆法理论认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相一致,任何添加限制或更改要约条 件的答复都会导致拒绝要约的后果。但是,随着交易的发展,要求承诺与要约内容完全一致, 却不利于促成合同的成立,不利于交易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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