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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浅议常识、常理、常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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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浅议常识、常理、常情

浅议常识、常理、常情 浅议常识、常理、常情 摘要常识、常情、常理是由陈忠林教授结合我国法治建设 的经验和现代法治理念的要求而提出的法学理论,本文试从法的本质 着手,论述常识、常情、常理的重要性及其对指导司法实践中的重要 作用。关键词常识、常情、常理;法治;良心之治哈 耶克说〃我们几乎不能被认为是选择了情理;毋宁说,是这些情理 自然地约束着我们,选择了我们,使我们得以生存。〃情理,也可以 说是常识、常理、常情,是一个社会最基本的是非观、价值观、善恶 观,是现代法治不可或缺的基础。一、法的本质及其实现关 于什么是法的问题,法学界一直争论不休。实证法学派认为是法是进 程权力者的命令,是国家立法机关意志的体现,只能以立法者制定的 具体规则作为其具体表现形式;自然法学派认为法是自然法学家们所 主张的〃自然法则〃,国家和公民必须服从,即使民众反对也无关紧要。 这些法学理论都比较关注法的形式,因为法是最高意志,所以当法理 与情理冲突时,必然是要遵守法律规定的,这就很容易导致〃讲法不 讲理〃。〃讲法不讲理〃的后果,一是易滋生〃权大于法〃的错误观念, 因为谁有权谁就可以制定法、解释法、执行法;二是背离了常识常理 常情的法,必然不被民众所接受,法就变成了一种少数人将自己的意 志强加给民众的法。在我国,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 会行为规范。从这个概念里,我们可以看出法的两个基本属性一是 法作为一种社会行为规范所体现出来的社会性、人民性;二是法要由 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这就体现出法的国家意志性。故法的本质应该 是社会意志与国家意志的统一。但是如何实现法的本质呢根据传统 理论,国家意志即国家权力者的意志,权力者可以任意制定法律;社 会意志则表现为法作为行为规范,首先要具备三个特征明确性、确 定性和谱识性。明确性要求立法者要制定成文法;确定性要求司法者、 执法者要在法律的适用中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普 适性要求法律要被宣传,要被民众普遍理解。但是传统理论无论是在 法的国家意志的实现上还是在社会意志的实现上都有其缺陷。首先把 立法者的意志看成国家意志,是神圣无错的,这一观点本身就是错的。 立法者只是少数代表,不可能反映全部人民的意志;另外,立法者是 人不是神,也不可能不会犯错;最后,随着社会的发展,立法也有可 能出现不适应现实而发生错误的情况,否则也不会有一系列修正案的 出台。第二,传统理论无法保证法的明确性。法律是由文字为载体表 现出来的,这就决定了法律的抽象性和模糊性,因为文字可以被人们 做出多种解释,因此就立法原意就难以把握,法的明确性就难以保障。 第三,传统的法学理论无法保证法的确定性。法律必须先被理解才能 被适用。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不要说不存在具体的、可以被把握的 立法原意,即使存在,司法者、执法者在适用时,也可能因为自己立 场、经验、经历不同而对同样的法产生不同的理解,正所谓〃横看成 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第四,传统理论无法保证法的普识性。 法的普适性要求法要被人们普遍了解,但是细细想来,这在生活中是 几乎不可能的,因为普通民众不可能先去了解具体的法律法规,在按 照其要求去行为。比如我们大家几乎都不可能先在家学习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合同法等法规之后再去超市买东西。二、现代 法治的基础常识、常情、常理通过以上的论述可以看出,传 统的法学理论是不科学的,是不利于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那应该如 何克服传统法学理论的缺陷,抛弃〃讲法不讲理〃的错误观念呢在我 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现代法治只能以广大人民群众满意与否、拥 护与否作为衡量法律是否体现人民意志的根本标准。因此,常识、常 理、常情作为一个社会的民众长期所普遍认同并分享的那些至今未被 证明是错误的基本经验、基本道理、基本感情,它是人民意志的基本 反映,理应成为现代法治的基础。常识、常理、常情是现代法 治的政治基础。法律应该是最能获得民众认同的政治规则,而常识、 常理、常情作为社会民众所普遍认同的基本道理,便符合这样的政治 规则。我国的法是人民的法,在制定、适用法律的过程中要向人民众 所认同的道理靠拢,只有做到了〃理与民相同〃,才能做到〃心与民相 通〃,才能实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才能巩固 现代法治的政治基础。常识、常理、常情是实现现代法治价值 的根本保证。公平与正义是法律永恒的价值追求。所谓公平,就是〃 公〃认为的〃平〃,就是普通公众认为是正确的、公平的结果;所谓正 义,就是法律的天平不偏不斜,要做到以社会公众所普遍认同的道理 来衡量法律所裁判的结果,确保法律保护了全社会共同的利益。常识、 常理、常情是一个社会中的民众最基本最朴素的价值观,它蕴含着民 众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也是实现这两个法治价值的基本保证。 常识、常理、常情是实现法治功能的前提。定分止争、解决社会冲突 是法的基本功能。我们说,〃没有不讲理的法〃,在法律的适用、执行 过程中,只要坚持以理释法,就能得到矛盾双方的认同,使双方自觉 化解矛盾,解决冲突。刑法的功能是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二者紧密 联系,这就需要正确运用常识、常理、常情,确保裁判结果与广大民 众所认同的道理是一致的,这样才会把社会冲突降到最小,实现法治 的功能。 三、常识、常情、常理与司法实践在了解常识、 常情、常理后可能会有人质问既然它是每个人心中的善恶观,那么 每个人的标准都是不一样的,没有统一的标准又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判 断结果是符合常识、常情、常理的呢我们说,常识、常情、常理是 一个人在社会生活中明辨事理的基本知识,它不是一种纯粹的外在认 识对象,而是一种通过日常生活耳濡目染融入每一个正常人潜意识深 处的是非观、价值观,是人的本性在特定社会条件下自然的体现。举 例说明,生活中没有常识、常情、常理的人只可能是智力不成熟或者 精神不正常的人,一般人是红灯停绿灯行,你偏要红灯行绿灯停;超 市里偷东西是不对的你去偏要偷,这就是没有常识、常情、常理的表 现。总而言之,常识、常情、常理是一个人正在日常生活中根据自己 的知识、经验所形成的最朴素的价值观,每一个有正常心智的人根据 自己的良心所做出的判断,就是常识、常情、常理。所谓良心, 就是被现实社会普遍认可并被自己所认同的行为规范和价值标准,它 是一个社会民众普遍认同的基本情理在一个正常人心灵中的反应。可 能我们说不清良心是什么,但是每个人的心里都有一杆秤,掂量着是 非。现代法治是常识、常情、常理之治,也更是〃人性之治〃、〃良心 之治〃。因此司法人员在实践中办理案件的时候要凭借自己的良心, 依据常识、常情、常理适用具体的法律法规,民众依据自己的良心对 结果做出自己的判断,那么社会上还会有那么多的冤假错案,那么多 的不和谐因素吗另外,需要说明的是,现代法治是常识、常 情、常理之治,但并不意味着发生案件时,只需依靠常识、常情、常 理来处理案件。处理案件时只能以具体的法律规定为依据,常识、常 情、常理只是指导我们制定、适用、执行法律的指南,指导司法人员 在依据法律法规办案的同时,也不能违反人民群众基本的常识、常情、 常理。特别是当法律的适用、解释出现分歧而各方又都有一定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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