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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浅议行诉法修改草案之受案范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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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浅议行诉法修改草案之受案范围问题

浅议行诉法修改草案之受案范围问题 浅议行诉法修改草案之受案范围问题 摘 要 在多年的讨论、议论和争论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诉讼法迎来了对他的第一次修改。二十多年以来,社会生活有了 巨大的变革,行政行为也是变得种类繁多。89年通过的行政诉讼法, 明显已经无法涵盖现今社会中产生的针对行政行为的争议。这些年间, 学界、实务界对于修改该法的讨论都相当的热烈。问题广泛却也不失 重点,本文中,会就该法的修改草案中的扩大受案范围的问题,总结 各家观点、罗列现实问题、谈谈本人看法。关键词行政诉讼 法(草案)受案范围抽象行政行为作者简介朱卉,上海政 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基础理 论。中图分类号D922. 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 (2014) 09-285-02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改意 见概述 自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 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行政诉讼法,并于1990年10月1 日起施行的20多年以来,该部法律第一次迎来了对他的修改。2013 年12月23日下午,即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召开的当日 下午,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交至会议审议。作为约束公权力的 重要工具之一,行政诉讼法的通过,标志着行政诉讼制度的正式建立, 宣告了 “民不告官”已成为历史,意味着“一场静悄悄的革命”的开 始。行政诉讼制度是国家实行民主和法治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国家通 过不平等主体的弱势方向法院提起诉讼,引起司法机关审查监督活动 的根本依据。即使是在89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以下简称行诉法)以后,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和依政策治国观 念的束缚,在很长的时期内一直没有建立起行政诉讼制度。而这部法 律也就没能得到良好的适用,未将其价值体现出来。改革开放以后,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政治体制改革次第展开,为行政诉讼制度 的建立奠定了基础。伴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和变化,行诉 法在其施行过程中也是不断遇到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甚至对行 诉法的某些规定形成了挑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 就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中提到,行政诉讼面临“三 难”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其中最突出的就是立案难,而这也 是此次修法的重点。信春鹰表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政府及 其工作人员产生纠纷,行政机关不愿当被告,法院不愿受理,导致许 多应当通过诉讼解决的纠纷进入信访渠道,在有些地方形成了 “信访 不信法”的局面。而我国司法机关的办案方针又是“大案、要案讲政 治,中案讲平衡,小案讲法律”,这就使得行诉法无法真正发挥 他的作用。我们也都知道,我国政府拥有着异常强大的权力, 行政诉讼作为制止或者纠正违法行政的最后一道防线。其制度设计是 否合理、有效,是否落到了实处,都牵动着每一个行政相对人或“准 行政相对人”的利益。所以,对行诉法做出相应的修改和完善的 需要已经迫在眉睫。于是围绕行诉法修改的研讨会接连不断,各 类修订方案和专家建议稿先后推出。诸多讨论中所涉及的议题虽略有 所不同,但是,讨论的热点却相当集中,包括扩大受案范围、是否适 用调解制度、行政法院的建立、增设简易程序、增加行政公益诉讼等, 可以说,此次修改行诉法,不仅为人们进一步深入研究行政诉讼 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契机和平台,而且也为人们重新审视法治行政理念 提供了重要的路径和素材。二、扩大受案范围的问题(一) 草案中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最近学界和实务界在讨论修改 行诉法时几乎都提出了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建议和主张。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行诉法(草 案))中对于行诉受案范围的规定进行了修改,主要是从法理和文字 上做出了改动,当然相较于现行的行诉法来说,还是有明显的进 步得。有关受案范围的规定除了更具有逻辑性除了以外,其范围是否 将扩大我认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扩大还是可以寻到其迹象的。 行诉法(草案))中第12条的第1、2、3、4、6、9、10款,都是 在文字表达、内容叙述上写的更详细,对条文进行了修改或补充,使 其更具有法律性。第12条的第5款属于新增的条款,第5款将行政 行为侵犯他人依法享有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 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纳入了受案范围。这 个条款所对应的行政行为并不具有多发性,因为宪法第9条规定矿 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 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 荒地、滩涂除外。换言之,在土地之后的7种自然资源不是属于国家 所有,就是属于集体所有,在我国“大政府,小市民”的社会环境之 下,会向政府提起诉讼的集体并不多。这一款中说到的土地,相对而 言,实用性更大一些,这一项内容的存在,意味着农民在遇到土地征 收征用的行政行为存在违法现象的时候,就无需再采取一些过激的行 为来捍卫自己的家,无需再用生命去引起社会舆论的关注,通过一个 行政诉讼就能保住自己的家园。如果这一条修改,在最终通过的新修 行诉法中能够得以保存,那当务之急就是让真正需要用到这一法 条的人,对此有所了解。第12条所规定的一些内容,可以说是填补 一个缺漏,但是在我看来,这也只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冰山一角。现实 生活中还存在着更多的具体行政行为,在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之 后,却被发现是不可诉的。在实务中也是常有的事。相对第5款,第 12条的第7款的增加,我认为还是不错的,更具有现实意义,被利 用率也会高些。而第12条的第8款,是将现行行诉法的第11条 第7款的内容做出了举例式的说明,让大家在适用时就有了更明确的 方向,我认为这个地方也是一个不错的修改。(二)草案中关 于抽象行政行为的规定最为受人瞩目的应当是第14条“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 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 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这是否 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扩大到了抽象行政行为的风向标行政诉讼 的受案范围扩大到抽象行政行为是有其必要性的。从本质上说,权力 具有天然的扩张性,它一直要扩张到有界限或遇到阻力的地方才会停 止。因此必须要防止公权力的滥用对私权利造成的损害。用权力监督 权力是最好的监督方式,权力制衡也是实现建立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 要求。并且,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诉法中,也不是毫无基础的。 我国行政复议已明确规定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应纳入行政复议 范围这为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一endprint--一startprint--(三)实务界人士的观点 也有实务界的法律从业者反对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他们从实践 的角度出发来看行政诉讼案件处理的现状。依据现行的行诉法的 受案范围,虽然常被学者们批评说过于狭窄,但是,2012年全国各 级法院共审结一审行政案件13. 6万件,同比上升5. lo虽然相较于 民法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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