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北京市废气排放标准
北京市废气排放标准(试行) (1984年3月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1984年5月1日实施) 本标准是为控制废气排放,防治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而制定。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地区向大气环境排放的炉窑烟尘、工业粉尘和工业废气。 按本标准烟囱(排气筒)高度所规定的排放量(浓度、黑度),均系最大容许排放量(浓 度、黑度)。如烟囱(排气筒)实际高度与本标准规定的高度不对应时,其排放量(浓度) 按烟囱(排气筒)实际高度计算。 在烟囱(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的距离内有居住的建筑物时,其高度一般应高出最高 建筑物3M以上。 1炉窑烟尘 1. 1本标准所称炉窑烟尘,系指生产用锅炉、采暖用锅炉、生活用锅炉、工业窑炉、电站 锅炉、炼钢炉和茶炉、大灶等排入大气环境的烟尘。 1. 2生产用锅炉、采暖用锅炉、生活用锅炉、工业;窑炉排放的烟尘,按区域应符合表1 规定的标准. 表1 区域类别 适用地区 标准值 排放浓度 (mg/m3) 林格曼黑度 (级) 1 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疗养地、名胜古 迹、重要建筑周围其他特定地区 200 1 2 市区 郊区城镇 400 1 3 其他地区 600 2 1. 3生产用、采暖用、生活用锅炉烟囱高度,按总额定出力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锅炉总额定出力 (t/h或相当于t/h) 1 1〜2 2〜6 6 〜〈10 10 〜〈20 20 〜〈35 烟囱最低高度 20 25 30 35 40 45 1. 4在煤矿区的非居住区、生产用、采暖用、生活用锅炉,燃用热值1. 2 56X 104J/KG以下 的燃料,烟尘排放浓度可放宽至2000MG/M3o 1. 5电站锅炉排放的烟尘,按烟囱高度应符合表3规定的标准。 表3 适用范围 烟囱高度m 排放总量KG/H 60 550 80 1050 100 1600 新建电站 120 2100 140 2600 160 3100 180 3600 45 560 60 1100 现有电站 80 2100 100 3200 120 4200 注电站锅炉排放的烟尘,其排放总量系指全电站烟尘排放量的总和.多支烟囱的排 放总量按平均高度的一支烟囱计算. 1. 6炼钢炉排放的烟尘,按炉体容量应符合表4规定的标准。 1. 7茶炉、大灶烟囱排放浓度为400MG/M3,林格曼黑度为2级。 2工业粉尘 2. 1本标准所称工业粉尘,系指工矿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排入大气环境的粉尘。 表4 适用范围 炉体容量t 排放浓度mg/m3 炼钢转炉 12 12 200 150 炼钢电炉 150 2. 2工矿企业排放的各种粉尘,安排气筒高度应符合表5规定的标准。 表5 有害物质名称 排气筒高度M 排放浓度mg/m3 水泥粉尘、煤尘及其他一般性 粉尘 30 200 石棉、玻璃棉、矿渣棉、铝化 物粉尘及含10以上游离二氧 化硅的其他粉尘等 30 50 3工业废气 3. 1本标准所称工业废气,系指工矿企业在生产工程中排入大气环境的废气。 3. 2工矿企业排放的各种废气,按排气筒高度应符合表6规定的标准。 表6 有害物质名称 适用范围 排气筒高度M 排放量KG/H 排放浓度mg/m3 60 550 80 1050 100 1600 新建电站 120 2100 140 2600 160 3100 180 3600 45 560 二氧化硫 现有电站 60 80 1100 2100 100 3200 120 4200 20 15 30 30 其他排放源 40 60 50 90 80 140 100 220 20 0.8 硫化氢 一切排放源 30 40 1.4 2.2 60 4.5 二硫化碳 切排放源 20 3.2 30 40 60 6.5 8.6 18.0 氟化物(以F计) 一切排放源 30 40 60 1. 1 1.7 3.4 氮氧化物(以N02 计) 一切排放源 20 30 40 60 8.7 15.0 23.0 50.0 氯气 一切排放源 20 30 40 60 2.6 4.5 7.5 14.0 氯化氢 一切排放源 20 30 40 60 1.3 2.2 3. 7 7.0 被化物(以Be计) 一切排放源 45 0.01 汞 一切排放源 30 0.01 硫酸(雾) 一切排放源 45 30 45 0. 02 200 400 铅 一切排放源 20 30 40 60 80 100 0.5 1.0 2.0 8.0 18.0 30.0 一氧化碳 一切排放源 30 40 60 80 120 200 465 850 苯(甲苯、二甲 苯) 切排放源 20 100 注电站排放的二氧化硫,其“排放量”系指全电站二氧化硫排放的总和。多支排放 筒的排放量按平均高度的一支排气筒计算。 4标准的实施 4. 1执行本标准的监测分析方法,按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确定的方法为准。 4. 2生产用、采暖用、生活用锅炉,运行时间在三年以内的,应在额定出力的情况下测试; 运行时间在三年以上的,应在额定出力85以上的情况下测试。其过量空气系数应换算为 al. 8o 4. 3本标准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监督实施。 4. 4本标准已列或未列项目,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修订或补充,并进行具体应用中的 问题的解释。 对北京市废气排放标准(试行) 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 各区、县环保局(办),各局、总公司环保处,中央在京单位,驻京部队环保办 为了更好地执行北京市废气排放标准,现对有关问题补充说明如下 1关于供热兼发电锅炉问题 国家工业“三废”排放实行标准和北京市废气排放标准中,对“电站锅炉”和“生产 用、采暖勇、生活用锅炉”排放的烟尘分别作了规定,其中“电站锅炉”均系指电站使用的煤粉锅 炉而言,其他以生产为主要目的的供热兼发电锅炉,都应当执行“生产用、采暖用、生活用”锅 炉的标准。根据供热兼发电锅炉在节约能源等方面的作用和其排烟特性,现决定暂将标准放宽至烟 尘浓度800mg/m3 ,格林曼黑度二级执行。 2关于低排气筒(烟囱)排放源问题 北京市废气排放标准中对各种排放源的排气筒高度作了规定,但有些单位使用的排气筒高 度过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