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为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国家质量监督检 验检疫总局制定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下 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 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的检验检测 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从事特种设备定期 检验、监督检验、型式试验、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技 术机构,包括综合检验机构、型式试验机构、无损检测机构、 气瓶检验机构(以下统称检验检测机构)O 第四条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的政府部门设立的 专门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具有事业法人地位且不以 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特种设备监督 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等工作。 在特定领域或者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的 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无损检测和定 期检验工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负责本单位一定范 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 第五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后,方可在核准的项目 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 据特种设备数量及分布情况,按照合理布局、优化结构配置 的原则,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设置进行统筹规划。 第七条按照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发展要求,鼓励 检验检测机构联合重组,促进资源优化配置,采用先进技术, 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向社会提供优质、可靠、便捷的服务。 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其规模、性质、能力、管理水平等核 定为A级、B级、C级,具体级别核定条件等按特种设备 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规则执行。 第八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统一监 督管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 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第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必须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特种设备使 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除外),能够独立公正地开展检验检 测工作; (二)单位负责人应当是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 应当具有检验师(或者工程师)及以上持证资格,熟悉业务, 具有适应岗位需要的政策水平和组织能力; (三)具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项目相适应的技术力量, 持证检验检测人员、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数量应当满足相应规 定要求; (四)具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项目相适应的检验检测 仪器、设备和设施; (五)具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项目相适应的检验检测、 试验、办公场地和环境条件; (六)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七)具有检验检测工作所需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有 关技术标准。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从事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时,其申请项 目对应的在用设备数量(已落实任务的)应当符合有关核准 项目规定的最低要求。 具体条件和要求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 构核准规则等规定执行。 第十条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程序为申请、受理、鉴定 评审、审批、发证。 第十一条申请资格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 请机构),应当填写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的核准申请书, 并附有关资料,经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署意见 后,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 在接到申请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国家质检总局应 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 并告知申请机构。 其中气瓶检验机构申请资格核准,由所在地的市(地) 级、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上述程序分别做出资料确认 和受理决定。 第十二条资格核准申请被受理后,申请机构应当约请 经国家质检总局确定并公布的鉴定评审机构实施鉴定评审。 鉴定评审工作程序、内容、要求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 构鉴定评审规则执行。 第十三条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对鉴定评审报告进行审批 (其中气瓶检验机构鉴定评审报告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审批),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颁发核准证。审批和 发证工作应当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 成。 第十四条核准证有效期为4年。持有核准证 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向国家质检总 局提出复核准申请(其中气瓶检验机构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提出复核准申请)o复核准具体程序按本规定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持有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在有效期 内,变更核准检验检测项目,其变更核准程序按本规定第十 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持有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在有效期内,机构名 称、负责人、地址、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变更时,应当在变更 后15日内向原受理机构备案并办理变更换证,同时告知检 验检测机构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六条取得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由国家质 检总局统一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检验检测活动 第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及时安排特种设备生产、 使用单位报检的检验检测工作,落实检验检测任务计划,高 效率、高质量地完成检验检测工作。 第十八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安全技术规范,依法实施检验检测,为特种设 备的安全、经济运行提供技术服务。保证检验检测结论真实、 可靠。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 果、鉴定结论,并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检验检 测结果、鉴定结论应经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的技术负责人签 署。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指派持有检验检测人员证的人员从 事相应的检验检测工作。检验检测机构对涉及的受检单位的 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在从事检验检测工 作中,不得将所承担检验检测工作转包给其它检验检测机 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检验机构,不能如期完成本单位经 核准的特定范围的检验检测工作时,应当及时告知当地质量 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十条检验检测机构在分包无损检测等专项检验检 测项目时,应当选择经核准的专项检验检测机构(材料检测、 金属监督等未设立专项检测核准要求的除外),并对检验检 测的最终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检验检测机构跨地区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时,应当在检验检测前书面告知负责设备注册登记的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检验检测结果报负 责设备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十二条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工作中,发现被 检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设备使用单位,并 立即向负责设备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同时按 照有关规定填报检验案例。 第二十三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