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计划-工会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安排 住院意外 为了协作长春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缓解职工因患病或意外损害造成的生活困难,依据长春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和相关政策,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制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安排(长春试行)(以下简称本安排)。 第一章 参与条件 第一条、凡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不含退休及退休返聘人员,均可参与本安排,成为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每个单位参与本安排的人数不得少于在职职工的80,在职职工总数不足200人的必需100参与,且人数不得低于50人。 其次条、由各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办理参与手续。已参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须供应本单位当月或上月的基本医疗保险征缴通知单及其复印件;未参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须供应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在职职工人数证明。须填写清楚完整的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安排申请书。 第三条、基层单位工会有责任向会员宣扬、解答保障安排的内容,使会员了解本安排。 其次章 保障期限 第四条、本安排保障期限为一年。会员单位初次参与本安排,保障期限为交纳全部会费并办理参与手续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一年期限届满当日二十四时止(免责任期除外);期满按规定接着参与本安排,保障期限仍为一年。会员在保障期限内退休或满60周岁的,其保障责任仍有效。 第五条、会员首次参与本安排在保障期生效30天内(含本数)住院治疗的,不享受领取住院医疗互助金待遇;在保障期届满前办理续缴手续的不受上述期限限制。意外损害保障责任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第三章 会费和保障责任 第六条、会费 参与本安排每年一次性交纳会费99元,保障期满后,无论是否发生约定事务其会费不再返还;本安排不得重复参与,重复参与本会只认定一份有效。 为保证会员权益公允性,对从事井下采矿、隧道施工、高空作业、山地地质勘探考察、海上勘探考察、境外劳务输出等高危急行业的职工,参与本活动在享受领取互助金同等权益时,交纳会费标准相应调高20元。 第七条、保障责任 (一)住院医疗保障待遇 1、住院治疗。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为基数,按个人自负比例省级医院15、市级医院12、区级医院9报销其70。 2、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治疗。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各项补助支出额为基数,按个人自负比例省级医院15、市级医院12、区级医院9报销其60,累计报销额不超过2000元。 3、外阜就医最高按省内省级医院的自负比例报销。 4、参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在一个保障期限内首次住院最低给付互助金100元,累计最多可领取7000元互助金。含本条款所规定的门诊治疗。 5、没有参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每次住院治疗总费用超过700元(含700元)且在5000元以内的,可领取300元互助金, 5000元以上每递增1000元可再领取60元互助金; 每次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治疗费用,超过700元(含700元)可领取200元互助金,每递增1000元可再领取50元互助金),累计不超过2000元;一个保障期内最多可领取7000元互助金含本条款所规定的门诊治疗。 6、本保障期内职工中途参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如未领取过互助金的其住院医疗保障待遇按本款前4条执行;如领取过互助金的则按本款第5条执行。 (二)意外损害保障待遇 本条款所称“意外损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障人身体受到猛烈损害的客观事务。 1、会员在保障期限内遭遇意外损害,并以此为干脆缘由造成完全丢失劳动实力或在180日内死亡的,可获全部互助金20000元。 2、会员在保障期限内遭遇意外损害事故,并以此为干脆缘由造成骨折以上残疾,本会按其残疾程度给付部分或全部互助金。骨折最低按意外损害全部互助金的2给付。 3、会员在保障期限内多次遭遇意外损害,本会给付的互助金累计以不超过该被保障人的意外损害全部互助金为限。累计给付互助金达到20000元时,意外损害保障责任终止。 第四章 除 外 责 任 第八条、 下列缘由会员不享受领取互助金权益 1、会员妊娠、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分娩、不孕不育治疗、人工授精、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2、会员有意行为,挑衅而导致的打斗、被攻击或被谋杀; 3、会员接受治疗、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或者未遵医 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4、会员因遭遇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以外的缘由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5、原子能或核能装置爆炸、污染或辐射造成的损害; 6、斗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者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7、会员受毒品、管制药物影响的; 8、会员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者驾驶与驾照不符的的机动交通工具; 9、会员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者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10、自杀、自残导致的; 11、不行抗力的自然灾难导致的; 12、会员有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各种欺瞒行为的。 13其中下列缘由会员不享受领取住院医疗互助金权益 1依据长春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发生的费用(仅限参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 2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个人自费医疗的费用(仅限参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 3工伤、生育、职业病的医疗费用; 4由责任方担当医疗费的,患新发、突发传染病由国家负担医疗费的; 14、其中下列缘由会员不享受领取意外损害互助金权益 (1)会员从事潜水、跳伞、蹦极、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竞赛、摔跤竞赛、绝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所致的意外损害; (2)因酗酒或者受酒精影响所致的。 15、自会员在医疗机构费用结算日(以医疗费用专用收据上打印的起止日期为准)或者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的次日零时起先,两年内不向本会申请给付互助金的,视同为自动放弃申请互助保障的权利,本会不再受理。 第五章 互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九条、会员申请住院医疗互助金时,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保障安排给付申请表(须详实填写); 2、会员的身份证、投保名单、安排书的复印件; 3、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和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定点医院住院收费专用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4、由所住医院出具的出院诊断书; 5、本会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6、特别条件下在外阜就医的医疗费用,应有合法证明(以医保中心同意报销为准),供应医疗保险费用报销单。 会员本人、直系亲属申请意外损害互助金时,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互助保障安排书、会员名单和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