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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外墙保温工程质量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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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外墙保温工程质量管理暂行规定

合肥工大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司技文[2013]13号 签发人孙克 关于转发“印发合肥市外墙保温工程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公司各项目监理部 现将合肥市建委“合建 [2013] 27号”文关于印发〈合肥市外墙保温工程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务必组织监理部人员认真学习、掌握,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以及经审查批准的外墙保温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监理。并针对外墙保温工程的特点编制外墙保温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及旁站计划。实施过程中必须加强现场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工作,认真做好原材料进场验收、工序检查和隐蔽验收等监理工作,确保外墙保温工程质量、安全处于受控。 附件合建 [2013]27号 合肥工大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质量安全部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外墙保温工程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合建〔2013〕2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质量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设计、施工、验收以及外墙保温系统材料供应管理,提高民用建筑外墙保温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国家、省及本市现行相关建筑节能政策法规、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合肥市外墙保温工程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3月28日 抄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消防支队,政务文化新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滨湖新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发 各县(市)、区建设(管)局,开发区建发局。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3月28日印发 合肥市外墙保温工程质量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民用建筑外墙保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设计、施工、验收以及外墙保温系统材料供应管理,提高民用建筑外墙保温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省政府令第243号)、合肥市促进建筑节能发展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60号)、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号,以及国家、省及本市现行相关建筑节能政策法规、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民用建筑外墙保温工程建设活动以及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建设、设计、图审、施工、监理、检测、墙体保温系统生产企业和系统供应商等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及本市有关建筑节能政策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并依法对民用建筑外墙保温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根据国家、省及本市有关建筑节能政策法规,结合本市气候和资源情况,市城乡建委制定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推广、限制和淘汰政策,市城乡建委建筑节能与科技处具体负责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性能认定以及推广应用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级建筑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民用建筑外墙保温工程中使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尚无国家、省及本市相关应用技术标准依据的,应经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应用可行性论证,确定设计、施工、检测和验收的技术依据或方法,论证通过后方可在工程中使用。 第六条 积极鼓励保温材料生产企业发展高效节能和防火安全的保温隔热板材,推动建筑保温隔热材料向板材化、工厂化和成品化方向发展。提倡保温装饰、结构保温一体系统和产品,逐步限制和淘汰湿作业法(浆料类)墙体保温系统和产品。 第七条 外墙保温系统和产品应有完整、有效的系统及其组成材料型式检验报告,通过性能认定,且在市城乡建委网上登记备案。工程应用必须使用登记备案时确定的系统构造及其组成材料,不得擅自改变系统构造和组成材料。 第八条 从事民用建筑外墙保温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或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具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外墙保温工程的施工管理人员应经相应培训考核,并持证上岗,现场施工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 总承包企业可将外墙保温工程项目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施工单位,并应纳入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严禁将其分包给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既有建筑外墙保温节能改造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第十条 参与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不得擅自修改经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建筑节能工程设计文件。涉及改变节能效果的变更,必须按相关规定程序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变更审查,并重新进行节能设计审查备案。 第三章 材料生产与供应 第十一条 民用建筑外墙保温工程使用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其系统构造及保温材料的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地方有关建筑节能政策法规和标准规定以及设计要求。 第十二条 无机类保温砂浆外墙保温系统生产企业应采用自动化生产线生产单组份无机类干粉保温砂浆,各类板材外墙保温系统产品生产企业应具备系统配套砂浆生产能力,满足规模化生产和质量控制要求。 第十三条 民用建筑外墙保温工程使用无机类保温砂浆外墙保温系统时,必须严格执行合肥市无机保温砂浆墙体保温系统应用技术导则(DBHJ/T 001-2011); 民用建筑外墙保温工程(含幕墙工程)使用岩棉板墙体保温系统时,必须严格执行合肥市岩棉板外墙外保温系统应用技术导则(DBHJ/T 002-2011),不应采用玻璃棉板、矿棉板、岩棉毡。 第十四条 从事无机类轻骨料、各类保温板材、可再分散乳胶粉、耐碱玻璃纤维网布、热镀锌电焊网和锚栓等主要产品的生产企业应申请合肥市“建设科技四新产品”推广性能认定、备案,未经备案的产品不得作为系统配套组成材料使用。 第十五条 外墙保温系统生产企业应向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提供安徽省建设新技术新产品推广证书、系统及组成材料型式检验报告、网上备案证明、产品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性能检测报告及相关技术文件。技术文件应包括系统构造,各组成材料的产品名称、性能指标、产品使用说明书,主要施工工具,施工条件,施工方法,各工序施工质量要求等。 第十六条 保温系统和产品必须在产品或包装袋上注明产品名称、商标、型号、重量、批次、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生产日期;对界面砂浆、保温砂浆、抗裂砂浆、胶粘剂、抹面胶浆等干混料还应注明使用有效期、使用说明以及现场搅拌的加水比例,出厂包装应采用内衬防潮塑料袋或防潮纸袋等专用包装袋包装,包装应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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