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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指标类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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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指标类学习

土地利用年度支配指标有哪些各项支配指标如何确定 举荐回答土地管理法第24条规定,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土地利用支配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限制。土地利用年度支配是国家对支配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量、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支配。土地利用年度支配指标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支配指标、土地开发整理支配指标和耕地保有量支配指标等。新增建设用地支配指标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和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耕地和未利用地指标,按用地性质分为城镇村建设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独立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指标,主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支配、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等因素确定。(剩余208字)阅读整篇文章什么是土地登记土地登记应具备哪些条件本期内容介绍土地利用年度支配编制流程图 土地利用规划指标包含哪些 举荐回答包括限制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 限制性指标基本农田量、耕地保有量、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约束性指标比较多包括建设用地规模、建设占用耕地、集约节约等等许多啦 什么是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举荐回答国土局关于建设用地是有范围限制的,建设用地的范围简称图斑,所以图斑范围内的土地才可以当做建设用地开发;图斑外的土地是耕地、林地之类,是不行以开发的,而在耕地范围满意要求,城区和乡镇须要发展所新增加的建设用地范围,就是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标有哪些类型 举荐回答1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方法199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的有关规定 第7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用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成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9条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支配状况、拟运用土地状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 一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当供应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五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当供应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 第13条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批准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确属必需占用农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支配确定的限制指标; 三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且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四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必需符合单独选址条件。 第20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规划要求,设定运用条件,确定运用方式,并组织实施。 2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l号的有关要求 ①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方法规定的需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中,国务院、省级人民批准的建设项目是指由国务院、省级人民干脆行文批复的建设项目,或国务院、省级人民有关部门行文批复,但在批复文件中注明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批准的建设项目。 ②农用地转用批准权限在省级人民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涉及征用基本农田,或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一般耕地超过35公顷,或征用一般耕地和非耕地总面积超过70公顷的,报国务院批准。 ③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是否占用基本农田,按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新调整划定的基本农田爱护区范围认定。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应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补划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被占用基本农田属农村集体土地须要征用的,报国务院批准。 ④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供应建设用地。对国务院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支配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批准的交通、能源、水利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虽未纳入规划,但已经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依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看法的具体要求刚好调整规划。 对在规划文本中已作支配。但由于选址未定,没有落实在规划图上,或规划文本和规划图上已作支配,但用地位置需作调整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可以按规定对规划作局部调整。 ⑤城市人民申请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地块选址不得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 因特殊缘由,小部分建设用地确需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的,经批准可以按规定对规划作局部调整。 ⑨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部分在圈内,部分在圈外的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可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要求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⑩建设用地项目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的。需填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与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一并报批。 3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工作若干看法国土资发[2000]144号的有关要求 切实做好农用地转用的规划审查工作。在建设用地项目报批过程中,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审查,并由负责规划的职能部门出具审核看法,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规划、支配负责。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刚好做好规划和用地审查的各项工作,依据规定刚好批准用地;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符合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的,要依据法律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据国务院和省级人民对项目的批准文件,刚好调整规划,并将规划调整方案与建设用地的有关报批资料一并报批;对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的,不得批准用地,确需建设的项目,需先修改规划,按规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才能审批用地。申报的分批次农用地转用,不得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因特殊缘由,小部分用地确需超出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的,在编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方案的同时,可以对规划作局部调整,落实到规划图上,并将规划调整方案与建设用地的有关报批资料一并上报,在审查项目的同时由负责规划的职能部门对规划局部调整进行审查确认,全部或大部分超出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的,须按法律规定修改规划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才能审批用地。 4关于加强耕地爱护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08号的有关要求 ①坚持土地管理严而又严的原则。加强和规范各级土地利用规划管理。这是妥当处理耕地爱护与经济发展关系的重要前提。当前,要抓紧完成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工作,进一步加快审批工作进度,特殊要做好县、乡两级规划的完善工作,把规划落到实处。要强化规划意识,建设用地开发要严格依据规划选址,建设项目用地要加强预审,切实实行有效措施。加强规划实施的跟踪和监督,确保各级规划的全面实施。 ②实行建设用地指标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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