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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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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

最新【精品】范文 参考文献 专业论文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法律问题探讨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法律问题探讨 摘要中国的城市化进程伴随着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流淌,其结果就是农业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的小规模家庭生产存在严峻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是加强土地流转的承包经营权,而良好的法律体系是其能够实现的一个重要前提。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法律问题 土地问题始终是学术探讨和探讨的热门话题,特殊是近年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改革。土地改革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政策已经帮助农业走向了现代化,扩大了农业生产经营规模。然而,现有的流转制度并不完备,特殊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制度。法律问题不解决其他问题也都难以解决。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特点和趋势 (一)参加主体多元化 近年来,随着农业产业化经营步伐加快和农业结构调整,参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企业数量渐渐增多,特殊是与农业相关的首次转让的土地占了很大的比重。一些机关、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工商企业、龙头企业、农夫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大户也加入了农业用地这个行列,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注入了新的力气。农业科技示范园区、蔬菜生产和加工基地、各种大型养殖场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在乡镇各地,成为调整农业结构和增加农夫收入的新的来源。 (二)流转速度加快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20世纪90年头中后期起先,营业额的比例保持在2~4。1994年流通的农业用地面积仅占全国土地面积的2.9,而2000年全国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家庭有34.6,平均流转率远远高于1992年营业额的比例。截至目前,有近31.2的农夫参加了土地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传输速率平均为23.1。 (三)土地流转规模不断扩大 据农业部调查数据显示,在1995年、2007年、2009年9月,全国土地面积分别为1161万亩、5551.2万亩、1.06亿亩,占耕地总面积的比例分别约为3.1、5.01、9.5。从这些数字中可以看出,土地流转规模呈现扩大的趋势。2001年,浙江、安徽分别出让土地134.6万亩、1243.6万亩,与1997年相比,同比增长29.7、21.3。黑龙江、湖南、四川、江西等省份2003年农业用地的规模也在不断扩大。2009年,深圳和湖北省农业土地流转面积占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的比例分别为42.89、23.91。广东省2003年7月转让的土地为350万亩,同比增长19,超过1999年全省耕地总面积的14.2。由此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展在中国的很多地方已经形成规模。 (四)土地出让模式多样化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模式随着土地制度的不断完善呈现多样化的发展趋势。转让的详细方式除了转让、转包、交换等法律明文规定的几种方法,还出现了租赁、股份、抵押及其他形式的土地流转,而且不同地区的流转模式也不尽相同。为了促进农地流转,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了股份合作制、入股、返租倒包等多种形式。农夫比较倾向于转让、交换和转包等形式,而新的土地出让模式在经济相对发达地区也占据了较大比重。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 存在的问题 法律制度应在坚持依法、自愿、可持续、爱护土地的原则基础上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让土地流转有法可循,实现土地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一)流转主体的问题 法律对承包人和受让方的主体资格都有严格的限制,明确规定承包人只能是具有集体经济组织身份的农户。而以其他方式承包的,本集体成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受让方则要求有专业的农业生产实力,可以是本集体成员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或个人,享有的优先权同承包人一样。这样的规定使得双方主体的范围限制在很小的区域,使一些想进入农业生产的个人或组织受到限制,而不愿种田的农夫却要禁锢在土地上,违反了同等进入市场的主体资格的原则,阻碍了农地生产的利用率,不利于农地市场流转。 (二)转让方式存在缺陷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方式要经发包方同意,而“发包方同意”的法律规定过于空泛,对发包方在什么条件下应当允许土地承包流转权转移、在什么状况下应当不允许土地承包流转权转移等问题没有明确。存在的主要问题(1)发包方同意主体行使的主要问题;(2)发包方同意回复期间的问题;(3)发包方同意或不同意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的法定理由。 (三)流转配套制度上的问题 首先,我国还没有建立完全的土地流转市场,土地的市场流转制剂还有待开发,主要表现在相关的机制评估机构没建立,没有相应的流转价格机制,监管机构不健全。其次,有些地方的中介机构处于空缺状态,导致双方的交易信息不对称,交易渠道受到极大的限制。最终,没有良好的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农的民生活来源和保障只能依靠土地。 (四)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的“其他手段”的规定过于模糊 “其他手段”包括原委什么样的方式是否可以创建基于农夫的自主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及随后颁布的物权法都没有明文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的性质,造成的财产缺乏全面的法律规范,适用法律困难。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问题的 解决对策 第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主体应当打破对其身份和资格的限制,适当地扩大主体的范围,可以允许本集体组织以外的人员和允许非农业户口的人员参加其中,取消对受让方必需为特地具有农业生产实力的不合理的规定,因为受让主体的不同并不会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相反,主体的多元化有助于建立开放、新型的农村土地承包流转方式,也体现了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有利于加快农村土地的承包流转。 其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由发包方的同意”的规定应当细化。发包方同意的权利行使权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委员会(管理机构)、村委会或村民小组行使。发包方同意的答复期限为15日。“发包方”的权利由确定变为监督。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上的重大事项,应当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投票确定。 第三,通过对农村土地的基准地价做出精确科学的测算来确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差价体系。在此过程中可以运用多种土地计价方式,进而建立农村土地定级及土地市场价格参考制度,以解决农村土地流转出现的流转价格不规范、损害农夫利益的现象。土地流转中的中介组织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替代,因为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具有纽带桥梁的特殊关系,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冲突。集体组织可以为土地承包双方供应牢靠的信息来源,可以为农村招商引资,帮助双方签订合同,监督管理土地流转的运行。这样可以削减土地交易的成本,增加流转机会,降低流转的风险。另外,农夫也可以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由合作社统一进行生产管理,农夫作为股东享受土地分红。 第四,一些土地流转的方式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须要进一步评估。可以指定运用一些土地出让方式,为农夫带来经济效益或至少不影响农业生产,以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顺当转让。 第五,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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