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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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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案例评析

土地承包合同案例评析 篇一土地承包案例分析 土地承包案例分析 案例1自行换地无效 裁决复原返还 日前,江苏省丰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依法对石淑华及张爱金等8户农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作出双方将互换的承包地复原原状,予以返还的裁决。 1994年,石淑华作为家庭承包方及发包方本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取得了村西的东西长127米,南北宽14.2米,面积为2.62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且始终用于农业生产经营。 2004年4月16日,县政府为石淑华补发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该证书载明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后石淑华又取得0.51亩土地用于农业生产,两宗土地面积。 2003年7月,石淑华及张爱金等8人自行达成口头协议,将位于该村西石淑华正在经营的3.13亩承包地一贯制,打算用于包括石淑华在内的9户建房所用,后未能办妥建房手续。并且,石及张等8户达成的口头协议,未经村委会同意并报发包方备案。但协议达成后,张爱多等8户农夫在石淑华的土地上进行了生产经营。石淑华要求返还自己的承包地,并赔偿损失300元未果,遂申请至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 丰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庭经过审理该案,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石淑华对依法取得的3.13亩承包地拥有合法经营权,应当受到法律爱护,石淑华及张爱金等8户农夫以口头方式地进行承包地互换,其互换目的在于变更土地承包用途,其流转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为无效协议。申请人石淑华虽然有权主见自己合法承包经营权,但其作为意向建房9户人之一,自身亦有过错,应担当肯定责任。张爱金等人无权占有或强迫他人合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其占有、运用的该承包地应依法复原原状,予以返还。 为此,丰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依照合同法、民法通则、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的规定,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于裁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将及申请人互换的承包地复原原状予以返还,申请人的赔偿恳求不予支持。 案例2未签土地承包合同打工回乡包地被驳因外出打工,两农夫在1998年其次轮土地承包时未及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今年二人回到家乡要求接着承包土地未果,遂将各自所在村的村委会告上法庭。近日,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他们的诉讼恳求。 董某和孙某分别是哈市延寿县福山村和新兴村的村民。他们因外出打工,在1998年其次轮土地承包时都未及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2004年初,二人回到家乡,要求接着承包土地,但此时他们原先承包的土地早已转包他人,董某和孙某将各自的村委会告上了法庭,要求村委会返还他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董、孙二人在其次轮土地承包时没有及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双方没有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他们二人外出打工回乡要求承包土地,应通过民主协商,由各自的村委会从现有机动地中予以调整,遂驳回了他们的诉讼恳求。二人不服向哈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哈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当庭对这两起案件进行了宣判,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二人的上诉。 案例3擅自将转包的土地再次转包给第三人是否受国家法律爱护 申请人余佰海于2005年8月20日向自贡市贡井区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土地流转纠纷仲裁一案,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仲裁委员会确定受理。 申请人理由我家8人,于1996年9月1日到2026年8月31日止,向贡井区五宝镇照石村3组依法承包土地6.374亩。2000年8月5日,余佰海未征得全家土地承包人同意,个人及曾志良签订了土地转包合同。尔后曾志良在转包地上种上葡萄,部分土地经营不善荒废,水土大量流失,导致转包地界址不清,地址不明,土地质量严峻下降。且曾志良在没有报土地发包方和乡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备案的状况下,擅自将转包土地再次转包给第三人,并收取每份承包地100元的土地转包金。申请人所承包的6.374亩土地属国家基本农田。一年以来,因曾志良上述行为,申请人恳求收回转包地,而曾志良无视法律及政策和合同规定。不正视客观现实的变更而强行所为,致使纠纷产生,经村、镇多次调解未果,特申请自贡市贡井区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仲裁。 申请人的要求 1、撤消双方于2000年8月5日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余佰海收回转包给被申请人曾志良的承包地6.374亩; 2、被申请人曾志良将土地复原到2000年8月5日签订的土地转包时的状况; 3、被申请人曾志良赔偿因转包申请人余佰清的承包地进行破坏性经营而造成的损失; 4、被申请人曾志良将擅自收取第三人转包土地承包款100元退给申请人余佰海 经调查和庭审查明 2000年8月5日,余佰海作为甲方及曾志良签订土地转包合同。甲乙双方签字,五宝镇照石村民委员会和五宝镇照石村第三农业合作社签章同意协议。 2005年3月19日,有关人员对在余佰海承包地上进行耕种的农户进行调查显示徐淑芳种的1分多地,去种时是一块荒地曾志良始终没有来问过,也不知道这块地是谁的;袁道明种的1亩多土,是曾志良养鱼要淹他的承包地土,私自用余佰海的土及其调换的;向家安也捡了1分多丢荒土在种,已经种了三、四年,从来无人过问。 曾志良用于种植葡萄的田,由于多方面的缘由,现已基本荒芜,葡萄已经没有给他带来多少经济收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九条;国务院基本农田爱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1、2000年8月5日余佰海及曾志良签订的土地流转(代耕)合同,是当时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现,且经过村组两级组织盖章同意,因此该合同有效; 2、该合同的标的为余佰海每年的农税、提留统筹和特产税,2005年全面取消农税和农税附加后,合同履行的标的已经不存在,同意余佰海的申请,终止2000年8月5日余佰海及曾志良签订的土地流转(代耕)合同; 3、曾志良将流转(代耕)余佰海的土撂荒,并私自将余佰海的一亩多土,私自调换及袁道明,作为养鱼沉没他承包地的补偿,其行为是错误的; 4、曾志良在余佰海的基本农田种植葡萄,违反了国务院基本农田爱护条例“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规定; 5、依据基本农田爱护条例第32条规定,本应对曾志良处以800元罚款,但考虑当时的客观缘由,加之他在余佰海的基本农田种植葡萄时,余佰海无异议,有关部门也未制止,故不对曾志良处以800元罚款;6、被申请人曾志良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申请人余佰海的全部承包地,并复原到可耕种条件; 7、被申请人曾志良私自转包余佰海的承包地及第三人,非法收取的100元土地转包款,2005年的合同标的,按2004年的标准218.10元执行,于以没收,交五宝镇财政所; 8、支持余佰海依法收回承包地的申请,其他申请不予支持; 9、本案裁决费50元、案件处理费200元,由曾志良负担; 10、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员赵玉明代 宋家友 二〇〇五年九月九日 案例4发包方有权收回代耕的土地 江苏省涟水县农夫俞某、屠某是同一村民组农夫。俞某自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起,就从村集体获得一块0 .9 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1998 年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俞某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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