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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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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案例

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8月29日公布了10件有代表性的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这批案件均为2013年1月1日后作出的“民告官”行政诉讼案件生效裁判。这10大案例中,有5件涉及房屋征收补偿确定,2件涉及房屋征收确定,2件涉及房屋强制拆迁,1件涉及违法建筑拆除。其中,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被法院判决依法撤销或确认违法的有6件。 六、霍某某诉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确定案(一)基本案情 上海市顺昌路281-283号283#二层统间系原告霍某某租赁的公有房屋,房屋类型旧里,房屋用途为居住,居住面积11.9平方米,折合建筑面积18.33平方米。该户在册户口4人,即霍某某、孙某某、陈某某、孙某。因旧城区改建须要,2012年6月2日,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作出黄府征[2012]2号房屋征收确定,原告户居住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因原告户认为其户经营公司,被告应当对其赐予非居住房屋补偿,致征收双方未能在签约期限内达成征收补偿协议。2013年4月11日,房屋征收部门即第三人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向被告报请作出征收补偿确定。被告受理后于2013年4月16日召开审理协调会,因原告户自行离开会场致协调不成。被告经审查核实相关证据材料,于2013年4月23日作出沪黄府房征补[2013]010号房屋征收补偿确定,认定原告户被征收房屋为居住房屋,确定一、房屋征收部门以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补偿公有房屋承租人霍某某户,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地址为上海市徐汇区东兰路121弄3号204室,霍某某户支付房屋征收部门差价款476,706.84元;二、房屋征收部门赐予霍某某户各项补贴、嘉奖费等共计492,150元,家用设施移装费按实结算,签约搬迁嘉奖费按搬迁日期结算;三、霍某某户应在收到房屋征收补偿确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搬迁至上述产权调换房屋地址,将被征收房屋腾空。 原告不服该征收补偿确定,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上海市人民政府经复议维持该房屋征收补偿确定。原告仍不服,遂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诉征收补偿确定。 (二)裁判结果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具有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确定的行政职权,被诉房屋征收补偿确定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规范正确,未损害原告户的合法权益。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原告户的被征收房屋性质应认定为居住房屋还是非居住房屋。经查,孙慰萱为法定代表人的上海杨林基隆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基隆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居处地均为本市金山区,虽经营地址登记为本市顺昌路281号,但两公司的营业期限自2003年12月至2008年12月止,且原告承租公房的性质为居住。原告要求被告就孙慰萱经营公司赐予补偿缺乏法律依据,征收补偿方案亦无此规定,被诉征收补偿确定对其以居住房屋进行补偿于法有据。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对如何界定被征收房屋是否属于居住房屋、进而适用不同补偿标准具有主动的借鉴意义。实践中,老百姓最关注的“按什么标准补”的前提往往是“房屋属于什么性质和用途”,这方面争议许多。法院在实践中通常依据房产登记证件所载明的用途认定房屋性质,但假如载明用途与被征收人的主见不一样,须要其供应营业执照和其他相关证据佐证,才有可能酌定不同补偿标准。本案中原告未能供应充分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系非居住房屋,故法院不支持其诉讼恳求。 七、毛某某诉永昌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确定案(一)基本案情 2012年1月,永昌县人民政府拟定永昌县北海子景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看法。期满后,作出关于永昌县北海子景区建设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确定并予以公告。原告毛某某、刘某某、毛某(系夫妻、父子关系)共同共有的住宅房屋一处(面积276平方米)、工业用房一处(面积775.8平方米)均在被征收范围内。经房屋征收部门通知,毛某某等人选定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作出后,毛某某等人以漏评为由申请复核,评估机构复核后重新作出评估报告,并对漏评项目进行了具体说明。同年12月26日,房屋征收部门就补偿事宜与毛某某多次协商无果后,告知其对房屋估价复核结果有异议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方法,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金昌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毛某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鉴定。2013年1月9日,县政府作出永政征补(2013)第1号关于国有土地上毛某某房屋征收补偿确定,对涉案被征收范围内住宅房屋、房屋室内外装饰、工业用房及附属物、停产停业损失等进行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总补偿款合计人民币1842612元。毛某某、刘某某、毛某认为补偿不合理,补偿价格过低,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审查维持了县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确定。毛某某、刘某某、毛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恳求撤销征收补偿确定。 (二)裁判结果 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县政府为公共事业的须要,组织实施县城北海子生态爱护与景区规划建设,有权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原告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因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县政府具有依法依据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确定的职权。在征收补偿过程中,评估机构系原告自己选定,该评估机构具有相应资质,复核评估报告对原告提出的漏评项目已作出明确说明。原告对评估复核结果虽有异议,但在规定的期限内并未向金昌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因此,县政府对因征收行为给原告的住宅房屋及其装饰、工业用房及其附属物、停产停业损失等赐予补偿,符合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被诉征收补偿确定认定事实清晰,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遂判决驳回原告毛某某、刘某某、毛某的诉讼恳求。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通过发挥司法监督作用,对合乎法律法规的征收补偿行为赐予有力支持。在本案征收补偿过程中,征收部门在听取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的看法、评估机构选择、补偿范围确定等方面,比较充分到位,保障了当事人知情权、参加权,体现了公开、公允、公正原则。通过法官释法明理,原告逐步消退了内心疑虑和不合理的心理预期,不仅未上诉,其后不久又与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公益建设项目得以顺当推动,案件处理取得了较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八、廖某某诉龙南县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迁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廖某某的房屋位于龙南县龙南镇龙洲村东胜围小组,2011年被告龙南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建设县第一人民医院,廖某某的房屋被纳入该建设项目拆迁范围。就拆迁安置补偿事宜,龙南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多次与廖某某进行协商,但因看法分歧较大未达成协议。2013年2月27日,龙南县国土及规划部门将廖某某的部分房屋认定为违章建筑,并下达自行拆除违建房屋的通知。同年3月,龙南县人民政府在未依据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催告、未作出强制执行确定、未告知当事人诉权的状况下,组织相关部门对廖某某的违建房屋实施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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