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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基础知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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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基础知识-(1)

土地及综合类学问 1、土地用途包括哪些种类 答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农用地是指干脆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立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2、如何了解土地来源及性质 答对已办理房地产登记的,可以从房地产证中了解;对未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的,可以从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书中了解。 3、什么是集体土地 答集体土地是指农村集体全部的土地。 4、有哪些用地属于集体土地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全部的以外,属于农夫集体全部;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夫集体全部。 5、对集体土地运用权有哪些规定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夫集体全部的土地的运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运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运用权出让条例的规定,集体全部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方能依该条例出让其运用权。 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还规定,违反该条例的规定,擅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签订有关征用土地协议的,其征用土地协议无效;在非法取得的集体全部的土地上进行开发建设的,以非法转让土地论处。 6、什么是行政划拨用地 答土地运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ZF依法批准,在土地运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运用,或者将土地运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运用者运用的行为。 特区内,从特区成立至1988年1月3日期间,由ZF无偿划拨的并办理了征地手续的土地可认定为行政划拨用地;特区外,土地运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运用权以外的其他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均可认定为行政划拨用地。 7、什么是合作建房 答合作建房是指以一方供应土地运用权,另一方或多方供应资金合作开发房地产的房地产开发形式。 8、对合作建房有哪些规定 答对一方供应土地运用权,另一方或多方供应资金合作开发房地产,并以产权分成的合作建房视为房地产转让。在2001年8月6日后,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再审批合作建房。对已交清地价款的出地方,出地方干脆进入土地交易市场,通过挂牌交易、招标、拍卖等方式找寻合作方;对已取得行政划拨用地、历史用地、协议用地土地运用权的单位需找寻合作方的,须经过规划国土部门对规划、用地等问题进行审核,并补交市场地价后,再进入土地交易市场以挂牌交易、招标、拍卖等方式找寻合作方。 依据深圳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和“深府[2001]94号”文的有关规定,原农村征地时返还的工商发展用地进入市场的,按建筑面积收取市场地价的10,可以合作建房。 9、什么是土地运用权出让 答土地运用权出让,是指深圳市人民ZF以拍卖、招标、协议的方式,将国有土地运用权在肯定年限内让与土地运用者运用,土地运用者向市ZF支付土地运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10、各类用途的土地运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是多少 答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运用权出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土地运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化、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消遣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另外,加油站、加气站用地为二十年。 11、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运用权后,是否就可以处分该宗土地 答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运用权出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土地运用者未取得该宗土地运用权的房地产证前,可以占有和运用该宗土地,但不得处分。 12、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答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运用权出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出让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出让土地运用权的宗地号、面积;三土地运用年期及起止时间;四土地运用权出让金的数额、币种、交付方式刚好间;五交付土地的时间;六规划、市政设计要点;七项目竣工提交验收时间;八市政设施配套建设义务;九运用相邻土地和道路的限制;十建设附属、附加设施的项目及义务;十一违约责任;十二当事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出让合同应附上宗地图,作为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13、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或条件是否可以变更 答一般状况下,土地运用者应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 对确需变更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或条件的,应征得土地管理部门的同意。土地管理部门应与土地运用者以书面形式变更出让合同,重新调整土地运用权出让金标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14、土地运用权的出让方式有哪些 答土地运用权出让包括招标、拍卖、协议三种方式。 15、什么是拍卖出让土地运用权 答拍卖出让土地运用权,是指在指定的时间、公开场合,在土地管理部门授权的拍卖主持人的主持下,竞投者按规定的方式应价,由出价最高者获得土地运用权的行为。 16、什么是招标出让土地运用权 答招标出让土地运用权,是指由土地管理部门公开招标或邀请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投标,经评标后确定的中标人取得土地运用权的行为。 17、有哪些土地运用权出让需通过招标或拍卖方式进行 答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运用权出让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土地运用权招标拍卖规定,凡经营性、营利性项目用地一律以招标或拍卖的方式出让。 18、什么是协议出让土地运用权 答协议出让土地运用权是指由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市ZF与土地运用者以土地的公告市场价格为基准,经过协商确定土地价格,并将土地运用权让与土地运用者的行为。 19、哪些土地运用权出让可实行协议方式 答依据“深府[2001]94号”文的规定,协议方式出让土地运用权仅限于以下范围(一)工业用地(特区内限高新技术项目用地);(二)市、区ZF建设的社会微利商品房用地和全成本微利商品房用地;(三)市、区财政全额投资的机关、文化、教化、卫生、体育、科研和市政设施用地等公益性、非营利性用地;(四)军事用地。 20、哪些土地运用权出让经市ZF批准后可实行协议方式 答依据“深府[2001]94号”文的规定,下列用地也可以实行协议出让方式出让土地运用权,但必需按公告的市场价格出让,并将出让状况予以公示(一)属特区急需或特殊激励发展的项目用地;(二)市ZF以土地入股合作的项目用地。 21、对原行政划拨土地、历史用地、协议出让土地上建成并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如何进入市场 答依据“深府[2001]94号”文的规定,原行政划拨土地、历史用地、协议出让土地上建成并竣工验收的单位和个人的不能进入市场的房地产,应补交市场地价。在该规定实施之日(即2001年7月6日)起一年内补交的,按下列方法办理(一)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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