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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案例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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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案例及答案

一、案例分析(民间流传有答案的,但是只能参考用) A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该国由于军事政变而陷入内战。B国以保卫边疆平安为由出兵支持A国反政府武装。在B国支持和干脆参与下,反政府武装限制了A国领土一半的地区,并宣布成立临时中心政府。B国还在A国的几个重要港口布设水雷,出动飞机攻击A国港口和石油设施。 依据以上案情,分析B国违反了哪些国际法原则 B国违反的国际法原则主要有如下几点1、禁止非法运用威逼或者武力原则。国际法原则宣言中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应当避开为侵害任何国家领土完整或者政治独立之目的或以与联合国宪章不符之任何其他方式运用威逼或者武力之原则。每一国家有义务避开组织或者激励组织武装团队、包括雇佣兵,侵入他国领土,在涉及运用威逼或武力的限度内,每一国家都有义务避开在他国发动、煽动、帮助或者参与内争或恐怖活动。然而B国出兵支持A国反政府武装,且在A国几个重要港口布设水雷,出动飞机攻击A国港口和石油设施。这一行为明显是运用了武力。违反这一原则。此外,假设B国是联合国成员国。假如B国要行使防卫权,依据联合国宪章第5条规定“在国家受到实际的武力攻击的时候,应马上向平安理事会报告,以便安理睬推断该国防卫是否合法,或者实行调查以及限制局势的方法”而在此案中,B国只是以爱护边疆为由,但B国是否受到实际攻击未知,而国际法严格反对假想防卫,先发制人,所以不对。2、不干涉内政原则。宣言各国依照宪章有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务之义务之原则。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均无权以任何理由干脆或者间接干涉任何其他国家之内政或外交事务。然而B国支持和干脆参与下,反政府武装限制了A国领土一半的地区,并宣布成立临时中心政府,这一行为明显对A国的内政形成了干涉。3、民族同等与自决原则。宣言中规定“各民族享有同等权利与自决权之原则”,且强调指出“没一国均不得实行目的在局部或全部破坏一国国内统一以及领土完整之任何行动”,然而B国支持和干脆参与下,反政府武装限制了A国领土一半的地区,并宣布成立临时中心政府。这一行为明显违反了这一原则。4、各国主权同等原则。该项原则包括下列要素每一国均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每一国均有义务敬重其他国家之人格,国家之领土完整以及政治独立不得侵扰,每一国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经济以及文化制度。然而B国支持和干脆参与A国反政府武装,布设水雷,出动飞机攻击A过港口和石油设施,明显违反这一原则。5、诚意履行宪章所担当义务原则。“各国应当一秉承诚意履行其依宪章所负义务之原则”每一国均有责任诚意履行其依联合国宪章所负之义务,依公认之国际法原则与规则所负之义务,和依有效的国际协定所负之义务。B国武装干涉A国内政,违反民族同等与自决,各国主权同等等原则,明显没有诚意履行宪章所担当义务。 国际法上的个人案例分析 中国公民甲原是中国某银行地方支行行长,曾数度非法将总额为1.05亿美元公款转移到A国,以个人名义存入A国A1银行,而后潜逃该国。当得知甲躲藏于A国后,中国恳求引渡,并要求A国对甲实行先行强制措施。A国以双方没有引渡条约、其国内法中没有贪污罪罪名和规定死刑不引渡为由拒绝引渡。同时,甲在A国申请政治避难,诉称他在国内时因为与其上级领导在管理方面的看法不合而遭到政治迫害。A国同意了申请,赐予他庇护。其后,由于甲涉嫌A国在野党政治献金丑闻,又由于两国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以A国示意,假如中国保证不判处甲死刑,可予考虑。 依据案情,分析A国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中国应当如何才能引渡甲 答A国做法正确。一、引渡是指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的被别国质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应有关国家恳求,移交给恳求国进行审判或惩罚。国际法上并未加诸各国普遍的引渡义务引渡的依据是国际条约,国家间假如没有此类条约,就可拒绝引渡恳求。在本案例中,两国间并没有引渡条约,所以A国并没有义务引渡公民甲。 此外,国家间进行引渡,通常要符合相同原则。即被恳求引渡的人所实施的行为,按恳求国和被恳求国的法律规定都构成犯罪并且具有可罚性。在此案例中,A国国内法中没有贪污罪罪名和规定死刑,对罪名和惩罚达不成共识,故A国没有义务引渡甲回国,引渡与否完全由A国自行确定。 二、国际法上庇护一般是指国家对于因政治缘由遭遇追诉或者迫害而恳求的外国人准许其入境、居留和机遇爱护。是否庇护外国人是国家自由确定的事情,国际法并没有赐予各国庇护外国人的义务,且对寻求庇护的人是否属于政治犯罪或者受到政治迫害,除条约另有规定外,完全由庇护国认定,国际法上并没有统一概念。所以庇护甲是A国的权利,它可以选择庇护其认定的政治犯。 三、中国若想引渡甲,可通过公安部向外交部提教法院发出的引渡恳求书,由外交部向A国外交部提请,再交付A国公安部门。另外依据引渡的特定原则,A国可以附件引渡条件,如不判处甲死刑,则中国引渡胜利后必需执行。 海洋法案例分析 一艘A国货轮驶离A国港口进入公海后,A国一船员酗酒后将一B国船员杀害。该货轮在通过C国领海驶往目的地D国港口时,B国领事恳求C国帮助,将A国犯罪嫌疑人逮捕。C国接受了B国领事恳求,在通过其领海的A国货轮上逮捕了嫌疑人,并将货轮带回其港口进行刑事调查。 依据以上案情,分析C国的做法正确与否为什么 答C国做法不正确。 (1)首先,国际法上有规定船旗国管辖是在公海上实行的主要管辖原则。在公海上航行的全部船舶和船舶上的一切人和事均受船舶悬挂其旗帜的国家的管辖。船舶在公海上出现任何事故涉及为此船舶服务的人员的刑事或纪律责任时,对此种人员的任何刑事诉讼或纪律程序,仅可向船旗国或此种人员所属国的司法或行政当局提出,船旗国意外的任何当局,不应吩咐逮捕或扣留渔船。 此案件发生在公海,且此案不属于普遍性管辖的范畴,所以依据公海管辖权,对本案件具有管辖权的是船旗国也就是A国。 (2)依据属地原则,沿海国对于发生在其领海内的一切刑事、民事案件均有司法管辖权,但是在国际上形成的习惯是沿海国一般不对在通过其领海的外国船舶上行驶刑事管辖权,除非特别状况。此案虽然是刑事案件,并且B国领事在通过C国领海时向C国求助,但是这个案件不符合“在领海内发生”这一前提条件,它是公海发生的,且案件结果未损C国,也没有扰乱当地安静以及领海良好秩序或是违法贩运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调理物资。所以C国在本案中不具有领海刑事管辖权。 所以C国做法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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