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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案例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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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案例汇总

国际商法案例汇总 合同法 该古董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介绍 李某本人酷爱保藏,并且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实力。其家中保藏有一商代酒杯,但由于年头太久远,李某无法评估其真实价值,而只能大略估计其价值在10万元以上。某日,李某将其酒杯带到一古董店,请古董店老板鉴赏,店老板特别喜爱该酒杯,并且知道其价值不下百万,于是提出向李某买下该酒杯,出价为50万元。李某对此高价内心特别满足,但细致一想,心知该酒杯价值肯定超过50万,假如拍卖,超过百万也有可能。但苦于拍卖成本过高,自身也没有条件拍卖。于是,李某心生一计,同意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待日后古董店老板高价卖出后再主见合同可撤销,要求变更合同。结果,古董店老板通过拍卖,酒杯被卖到1000万元。此后,李某向法院主见合同显失公正,要求古董店老板至少再补偿900万元。 试分析 1.李某与古董店老板的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 2. 李某的恳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3. 法院应如何处理 评析 1.李某与古董店老板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并且一样,合同有效。 2.没有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显示公正的合同属于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本案中的买卖合同不属于此种状况。首先,李某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实力,虽然他不知道酒杯的真实价值,但内心已经知道其价值肯定超过50万元,在此状况下他仍旧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法律上就应当推定其意思表示真实有效,而不属于因缺乏阅历导致推断失误的情形;其次,李某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的时候,就已经打算事后主见合同变更,因此当然不存在被骗或者失误的情形,相反,李某心知肚明,不属于合同显失公正;再次,李某主见合同显失公正属于恶意,不应得到支持。 3. 依据上面分析可知,法院不应支持李某的恳求,应认定合同有效。 撤销权与代位权的行使 案情介绍 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2000年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双方谈妥,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1.5倍,至同年9月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当,未盈利,到了9月12日无法偿还欠乙公司的借款。某日,乙公司向甲公司督促还款无果,但得到一信息,某单位曾向甲公司借款20万元,现已到还款期,某单位正打算还款,但甲公司让某单位不用还款。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诉,恳求甲公司以某单位的还款来偿还债务,甲公司辩称该债权已放弃,无法清偿债务。 试分析 1.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2.乙公司是否可针对甲公司的行为行使撤销权为什么 3.乙公司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说明理由。 评析 1.甲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系自愿订立,无违法内容,又有书面借据,是合法有效的。甲公司系债务人,负有按期清偿本息的义务;乙公司为债权人,享有按期收回本金、收取利息的权利。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当,不能如约履行清偿义务,构成违约。 2.乙公司可行使撤销权。恳求法院撤销甲公司的放弃债权行为。债权人对于自己享有的债权,完全可以依据自己的意志,确定行使或者放弃。但是,当该债权人另外又系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人时,假如他放弃债权的行为使他的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实现时,他的债权人享有依法救济的权利。本案中,甲公司放弃对某单位享有的债权,表面上是处分自己的权益,但事实上却损害了乙公司的债权,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 3. 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 依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享有代位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危与债权人的权利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恳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实现自己的债权。乙公司可以干脆向某单位行使代位权。 某化工厂能否拒绝偿还借款 案情介绍 1999年10月11日,某化工厂为扩大生产,向某公司借款20万元,约定于2000年10月11日偿还,若拖延还款,某化工厂担当违约金。2000年10月11日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厂偿还借款,某化工厂因产品销售不好,一时无力清偿20万元借款,于是某化工厂向某公司恳求暂缓一段时间偿还,某公司未作任何表示,此后双方未再发生联系。2002年10月30日某公司找到某化工厂要求偿还借款并付清拖延还款违约金。某化工厂以还款时效已过,拒绝还款,某公司遂诉至法院。 试分析 1.某化工厂拒绝还款的理由是什么。 2.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厂还款的恳求能否得到实现 评析 1.某化工厂拒绝还款的理由是某化工厂要求暂缓偿还借款,某公司未作任何表示,推定为合同没有发生变更。依据合同法第129条的规定,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和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恳求爱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上述合同因未变更,诉讼时效仍依据原合同计算,其诉讼时效的最终期限是2002年10月11日。因此,某化工厂可以以诉讼时效已过而拒绝还款。 2.依我国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虽可提起诉讼,但只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而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即其所主见的权利得不到法律保障。因此,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厂还款的恳求有可能因诉讼时效已过而得不到实现。 百货公司的招租启事是否属于要约 案情介绍 某市百货公司通过新闻媒体播发招租启事将市场装修后分摊位出租,投资装修费2000元。周某于月初得知此消息后,确定租赁两个柜台,于月中去提前支取了即将到期的定期存单,损失利息近千元。可是就在周某打算去租赁摊位时,百货公司又宣布说因主管部门未批准,摊位不再招租了,请已办理租赁手续的租户到公司协商处理方法;未办理手续的,百货公司不再接待。周某认为百货公司这种作法太不负责任,所以要求百货公司赔偿自己的预期收入若干万元,以与利息损失。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试分析本案应如何处理 评析 1.百货公司发布的招租启事属于要约,由于此要约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发布之日就应视为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生效,因此不存在要约撤回问题。 2.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对撤销要约有限制,以下两种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行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行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打算工作。本案中,一方面,通过新闻媒体这种特殊介质发布要约,已经使人确信该要约是不行撤销的;另一方面,就周某来说,他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相当多的打算工作,并付出了肯定的经济支出,因此对他来说,该要约也是不行撤销的。所以,百货公司宣布撤销要约的行为无效,事实上合同已经成立。 3. 因此,周某的损失百货公司应当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应当有限制,包括实际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就本案来说,几千元的利息当然要陪,但周某所称的预期收入因具有不确定性,不在赔偿之列。 该买卖合同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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