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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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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政务信息公开规范 2018 - 1-1发布 2018 - 6-10实施 合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发布 HJZWGK 合江县政务公开标准 HJZWGK 22018 HJZWGK 2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合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合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合江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合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合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四川万豪企业管理询问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鄢振鲲、胡榕、徐剑、冯中伟、田耀坤、戴秀梅、银彦、程继春、李小芳、张 铭、张永琪、冉元明、陈东升、罗先涛、程鹏至、邓棹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务信息公开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合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公开事项的基本原则、机构及职责、公开事项及内容、公开时限及更新周期、公开渠道和公开方式。 本标准适用于合江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公开工作。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国有土地 国家全部的土地,包括城市市区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依法不属于集体全部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全部的土地;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难等缘由,农夫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运用的原属于迁移农夫集体全部的土地。 2.2 房屋征收及征收单位 因公共利益须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进行征收并赐予补偿的行为;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2.3 房屋征收部门 各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2.4 被征收人 被征收房屋的全部权人。 2.5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接受房屋征收部门托付,担当房屋征收与补偿详细工作的单位。 2.6 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指在房屋征收与补偿中,被征收人自愿选择放弃房屋产权调换,由房屋征收部门按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中,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房屋的全部权人以货币形式赐予征收补偿的行为。 2.7 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是指在房屋征收与补偿中,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供应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供应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用于产权调换补偿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调换房屋补偿面积内不再支付费用,超出部分依据前款规定另行结算。 3 公开要求 3.1 政务公开应遵循公正、公允、便民的原则。 3.2 行政机关应刚好、精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觉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精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3.3 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精确一样。 3.4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隐私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3.5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须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3.6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隐私、商业隐私、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隐私、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3.7 事项梳理应遵循“应公开、尽公开”的原则,保证分类科学、名称规范、指向明确,并应实时关注公众的信息需求。 4 公开内容 4.1 工作及公开流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及公开流程图见附录A。 4.2 机构信息 4.2.1 基本信息 4.2.1.1 概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状况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4.2.1.2 公开内容 征收单位基本信息属于政府应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基本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房屋征收部门名称; 实施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办公地点; 联系电话; 办公时间; 网站网址等。 4.2.1.3 公开主体与公开方式 基本信息应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县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本单位公开栏等渠道公开向社会公开。 4.2.1.4 公开时限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4.2.2 机构职能 4.2.2.1 概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状况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4.2.2.2 公开内容 征收单位机构职能属于政府应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基本信息应依据“三定”方案及职责调整状况确定的本单位的最新法定职能。 4.2.2.3 公开主体与公开方式 机构职能应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县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本单位公开栏等渠道公开向社会公开。 4.2.2.4 公开时限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4.2.3 领导分工 4.2.3.1 概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状况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4.2.3.2 公开内容 征收单位机构职能属于政府应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基本信息应依据“三定”方案及职责调整状况确定的本单位的最新法定职能。 4.2.3.3 公开主体与公开方式 机构职能应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县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本单位公开栏等渠道向社会公开。 4.2.3.4 公开时限 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4.3 法规政策 4.3.1 法律法规 4.3.1.1 概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本行政机关机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主动公开。 4.3.1.2 公开内容 法律法规的公开内容应包含以下内容 国家、省、市、县有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方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 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流程图等。 4.3.1.3 公开主体与公开方式 法律法规应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县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本单位公开栏等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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