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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GB50160中有关安全距离列表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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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GB50160中有关安全距离列表要点

内容摘抄GB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表4.1.9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相邻工厂或设施 防火间距(m) 液化烃罐组(罐外壁) 甲、乙类液体罐组(罐外壁)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火炬中心) 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 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 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 150 100 120 100 25 相邻工厂(围墙或用地边界线) 120 70 120 50 70 厂外铁路 国家铁路途(中心线) 55 45 80 35 厂外企业铁路途(中心线) 45 35 80 30 国家或工业区铁路编组站(铁路中心线或建筑物) 55 45 80 35 25 厂外 马路 高速马路、一级马路(路边) 35 30 80 30 其他马路(路边) 25 20 60 20 变配电站(围墙) 80 50 120 40 25 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 1.5倍 塔杆高度 1.5倍 塔杆高度 80 1.5倍 塔杆高度 Ⅰ、Ⅱ国家架空通信线路(中心线) 50 40 80 40 通航江、河、海岸边 25 25 80 20 地区 埋地 输油 管道 原油及成品油(管道中心) 30 30 60 30 30 液化烃(管道中心) 60 60 80 60 60 地区埋地输气管道(管道中心) 30 30 60 30 30 装卸油品码头(码头前沿) 70 60 120 60 60 注1. 本表中相邻工厂指除石油化工企业和油库以外的工厂; 2.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3. 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平安距离有特别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4. 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规定削减25; 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削减25; 6. 地面敷设的地区输油(输气)管道的防火距离,可按地区埋地输油(输气)管道的规定增加50; 7. 当相邻工厂围墙内为非火灾危急性设施时,其与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防火间距最小可为25m; 8. 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 4.1.10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依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 表4.1.10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 项目 防火间距(m) 液化烃罐组(罐外壁) 甲、乙类液体罐组(罐外壁)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火炬中心) 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 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 液化烃罐组(罐外壁) 60 60 90 70 90 甲、乙类液体罐组(罐外壁) 60 1.5D(见注2) 90 50 60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火炬中心) 90 90 (见注4) 90 90 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 70 50 90 40 40 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 90 60 90 40 20 明火地点 70 40 60 40 20 注1.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2. 表中D为较大罐的直径。当1.5D小于30m时,取30m;当1.5D大于60m时,可取60m;当丙类可燃液体罐相邻布置时,防火间距可取30m; 3. 与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可按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削减50,但散发火花地点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急区域之外; 4. 辐射热不应影响相邻火炬的检修和运行; 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削减10m(火炬除外),但不应小于30m; 6. 石油化工工业园区内公用的输油(气)管道,可布置在石油化工企业围墙或用地边界线外。 4.2.8 罐区泡沫站应布置在罐组防火堤外的非防爆区,与可燃液体罐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0m。 15 表4.2.12 石油化工厂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 注1. 分子适用于石油化工装置,分母适用于炼油装置; 2. 工艺装置或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设施与工艺装置明火加热炉的防火间距应按明火的防火间距确定; 3. 工厂消防总站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区域性重要设施与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削减25(火炬除外); 4. 罐组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按相邻最大罐溶剂确定;埋地储罐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削减50。当固定顶可燃液体罐实行氮气密封时,其防火距离可按浮顶、内浮顶罐处理;丙B类固定顶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削减25; 5. 单罐容积等于或小于1000m3,可削减25;大于50000m3,应增加25(火炬除外); 6. 丙类液体,可削减25(火炬除外)。当甲B、乙类液体铁路装卸采纳全密闭装卸时,装卸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削减25,但不应小于10m(火炬除外); 7. 本项包括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实瓶库。乙、丙类物品库(棚)和堆场可削减25;丙类可燃固体堆场可削减50(火炬除外); 8. 丙类泵(房),可削减25(火炬除外),但当地上可燃液体储罐单罐容积大于500m3时,不应小于10m;地上可燃液体储罐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0m3时,不应小于8m; 9. 污油泵的防火间距可按隔油池的防火间距削减25(火炬除外);其他设备或构筑物防火间距不限; 10. 铁路走行线和原料产品运输道路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急区域之外,括号内的数字用于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 11. 与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可按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削减50,但散发火花地点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急区域之外; 12. 工艺装置或装置内单元的火灾危急性分类举例见附录D。 4.3.5 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的罐区内,任何储罐的中心距至少两条消防车道的距离均不应大于120m;当不能满意此要求时,任何储罐中心与最近的消防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80m,且最近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9m。 4.3.6 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应设与铁路途平行的消防车道,并符合下列规定 1. 若一侧设消防车道,车道至最远的铁路途的距离不应大于80m; 2. 若两侧设消防车道,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200m,超过200m时,其间尚应增设消防车道。 4.3.7 当道路路面高出旁边地面2.5m以上、且在距道路边缘15m范围内,有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储罐及管道时,应在该段道路的边缘设护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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