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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申报及管理规定-环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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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申报及管理规定-环保部

附件 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考核管理规定 建设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是推动有机食品生产健康持续发展、爱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漂亮乡村建设的重要载体。为规范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考核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申报主体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有机食品生产的单位或组织符合条件可自愿申报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 二、申报条件 申报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地具备优良的水、气、土等环境质量,不低于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要求。土壤环境质量不低于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二级标准,浇灌用水不低于农田浇灌水质标准,水产养殖及渔业用水不低于渔业水质标准,畜禽饮用水不低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环境空气质量不低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 (二)产品已连续获得有机认证不少于3年。 (三)选址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和产业发展规划。 (四)周边1公里范围内没有工矿区、工业污染源、生活垃圾填埋场等可能影响基地生产环境的污染源。 (五)编制了基地建设规划并已实施1年以上。 (六)生产过程实行循环农业生产模式和环境友好型生产方式,不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生物平安风险。秸秆、畜禽粪便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100,农膜回收率100,作物病虫害生物防治和物理防治推广率达100,水产养殖尾水无害化处理率100。 (七)申报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规模应达到如下要求 种 植 地块面积(亩) 大宗作物(粮食作物、豆类等) ≥2500 水果 ≥1000 蔬菜 ≥800 设施栽培 ≥400 茶叶 ≥1000 其他作物 ≥1000 多品种复合种植 ≥1000 畜禽养殖 养殖量(头/只) 生猪(年出栏量) ≥5000 肉用禽(年出栏量) ≥20000 肉牛(年出栏量) ≥3000 羊(年出栏量) ≥10000 奶牛(存栏量) ≥1000 蛋禽(存栏量) ≥10000 水产养殖或捕捞 水域面积(亩) 开放水体 ≥15000 非开放水体 ≥800 (八)具备良好社会声誉,近3年没有发生产品质量问题。 (九)具备有机食品生产、消费学问宣教园地,每年至少开展2次面对社会公众特殊是中小学生的科普宣教或生产体验活动。 (十)通过网络等媒体刚好公开基地以下信息地理位置(含文字描述和经纬度),主要产品品种及生产规模,有机认证证书,水、气、土壤等环境质量检测数据、产品质检数据等,接受公众监督。 三、申报程序 (一)拟申报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单位或组织经自查完全符合条件后,经所在地县级环境爱护部门和地市级环境爱护部门同意后,向省级环境爱护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报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应提交申报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营业执照、有机基地建设规划和实施状况报告及其他说明材料(见附件)。 (三)申报材料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省级环境爱护部门。 四、考核程序 (一)初审。省级环境爱护部门负责对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开展实地核查,并于当年7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和初审看法报送环境爱护部。 (二)审核。环境爱护部组织环境爱护部有机食品发展中心对各省报送的申请进行技术审查,并组织开展实地核查或抽查,必要时对基地产品进行抽样检测。 (三)公示。拟通过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考核的名单,在环境爱护部政府网站及中国环境报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四)公告。环境爱护部依据审核结果和公示状况,刚好向社会公告通过考核的基地名单。考核结果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4年。 五、监督管理 (一)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每年3月底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环境爱护部门提交上年度工作总结及本年度工作安排,并逐级汇总上报至环境爱护部。工作总结应包括基地有机食品生产状况(规模、种类、数量、经营状况以及内销和外销状况)、基地有机认证与产品检测结果、环境管理及环境质量状况、有关考核指标改变等方面的状况。 环境爱护部有机食品发展中心负责编制并发布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状况年度报告。 (二)环境爱护部托付省级环境爱护部门组织对本省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三)环境爱护部负责组织对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管理工作开展检查和抽查,实施动态监督,对发觉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四)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应在有效期满前半年开展自查并做好接受复核的打算。 环境爱护部组织对有效期满的基地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向社会公告。通过复核的,有效期延长4年。 (五)有下列状况之一的,由环境爱护部公布撤销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考核或复核结果 1.在申报、考核和复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2.有机认证证书被撤销的。 3.生产规模已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4.产品未获得有机认证或认证已过期而以“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名义销售的。 5.存在严峻环境违法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附则 (一)省级环境爱护部门可以依据当地实际状况,参照本规定制定省级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考核管理规定。 (二)各级环境爱护部门应当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对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予以资金、政策和技术等方面的扶持。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考核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失效。 附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申报表 附 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申报表 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 申 报 表 初次申报 复核申报 申报基地名称*省-*县-*乡-*(申报单位简称)-有机*(产 品品种或种类)-基地/农场/庄园等 申报单位 (盖 章) 法人代表 联 系 人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传 真 电子邮件 邮政地址及邮编 申报日期 基 地 概 况 主 要 产 品 生产规模(生产面积或产量) (产品1) (产品2) (基地地理位置、生态环境状况、发展历程,取得的环境、社会和经济效益等)(可续页) 县级环保部门看法 年 月 日(盖章) 地级环保部门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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