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贷款合同书
No. 0086012 合同编号 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 借 款 合 同 甲方(借款学生) 乙方(贷款银行) 丙方(借款学生所在学校) 丁方(教化厅管理机构) 甲方居民身份证号码 乙方(盖章) 所在院系 攻读专业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分行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或授权代理人) 甲方父亲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名称 甲方母亲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名称 家庭通讯地址 (如有除甲方父母以外的法定监护人,填写有关资料) 甲方签章(签字、捺印) 丙方地址 丁方(盖章) 邮政编码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 定 代 表 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盖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甲方向乙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向乙方发放贷款。为保证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的顺当实施,乙方托付丙方、丁方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管理工作。为维护各方利益,明确责任,恪守信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以及乙方与山西省教化厅签订的有关协议,经各方协商一样,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元人民币(大写 元人民币)。 其中,学费、住宿费 元人民币(大写 元人民币); 生活费 元人民币(大写 元人民币)。 其次条 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用途仅限用于甲方在丙方就读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甲方不得挪用本合同项下借款。 第三条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年 月。 第四条 借款利率与利息 (一)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本合同项下借款首次执行的利率为年利率6.84。本合同借款利率自本合同项下第一笔贷款提款日起每满一年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本合同项下逾期借款或挪用借款从逾期或挪用之日起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利率计收利息,直至逾期借款归还或挪用行为得到订正为至。假如同一笔借款既逾期又挪用,执行利率在逾期利率和挪用利率中择其重者。 贷款展期后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利率执行。 (二)借款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乙方将贷款资金划入甲方在乙方代理行开立的个人账户之日,结息日为每年度的12月20日。甲方自付利息需在结息日5日前,由甲方划入其在乙方代理行开立的存款账户,由乙方(通过代理银行)从该账户中干脆收取;如甲方未按 本合同约定在结息日 5 日前,将应付利息划入其在乙方代理行开立的存款账户,由此导致资金在途所产生的有关支出,由甲方担当。 (三)甲方在校期间(指正常学制年限)的借款利息100由财政 补贴,详细补贴方法依据山西省相关规定执行。甲方毕业后的全部利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甲方毕业后自付利息的起先时间为其毕业日期的下月1日(毕业日期是指丙方确定的办理相关毕业手续的日期,详细日期为 年 月 日至 月 日);当甲方依据丙方得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如甲方休学,当期复学后,复原财政补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 第五条 借款发放与划付 丙方通过乙方代理行将贷款资金划付到甲方个人账户。 本合同签订时,甲方即同意乙方代理行依据丙方供应的收费标准扣收甲方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六条 贷款偿还 (一)甲方应按下列安排向贷款人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 年 月 日 元。 详细还款方式包括 干脆汇款,应在还本日5日前,将应付本金汇入丙方在乙方代理行开立得账户,由乙方(通过代理银行)从该账户中收取; 或预存款项,应在还本日5日前,将应付本金划入其在乙方代理行开立的存款账户,由乙方(通过代理行)从该账户中收取; 或其他,甲方拟采纳上述两种方式以外的途径还款的,应事先向丙方、乙方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采纳。 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在还本日5日前,将应付本金划入其在乙方代理行开立的账户或丙方在乙方代理行开立的账户,由此导致资金在途所产生的有关支出,由甲方担当。 甲方在条件允许的状况下,应首先采纳第一种方式偿还贷款。 (二)甲方提前还款,应提前15天向丙方提出申请。提前偿还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运用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并对其作全面、精确的理解。乙方已经应甲方的要求对上述条款做出相应的说明。 签约各方对本合同条款的理解完全一样。 主管部门反映状况,并要求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调协,直至停止向该校学生发放贷款。 (四)丁方违约责任 丁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职责的,乙方有权向丁方所属部门的上级机构反映状况,并要求所属部门的上级机构予以协调,直至停止向河南省高校供应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四条 法律适用、纠纷的裁决及司法管辖 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争议应通过各方协商解决。假如办商起先60天仍无法达成一样看法,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乙方居处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裁决期间,除正在进行裁决部格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应接着执行。 第十五条 义务转让和权利保留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经乙方书面同意后,有关各方应就转让事宜办理相关手续。 乙方赐予甲方任何宽容、宽限、实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乙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