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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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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

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 1.总则 1.1 为了防止危急性森林病虫的传播扩散,确保林业生产平安,使检疫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适用于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国外引种审批及疫情监测。 2. 产地检疫 2.1 种苗繁育基地的建立 2.1.1 生产单位(个人)新建种苗繁育基地,应在当地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森检)机构指导下,选择符合检疫要求的地方设立。 2.1.2 种苗繁育基地所用的野生、栽培种子、果实、苗木(含试管苗)、插条、接穗、砧木、叶片、芽体、块根、块茎、鳞茎、球茎、花粉、细胞培育材料等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检疫对象和其它危急性病、虫。 2.1.3 种苗繁育基地四周定植的植物应与所繁育的材料不传染或不交叉感染检疫对象和其它危急性病、虫。 2.1.4 已建的种苗繁育基地发生检疫对象和其它危急性病、虫的,要实行措施限期扑灭。 2.1.5 种苗繁育集中的区域(单位),应配备兼职森检员负责本区域(单位)的疫情调查、除害处理,并帮助当地森检机构工作。 2.2 产地检疫调查 2.2.1 种苗繁育基地的检疫调查 2.2.1.1 检疫调查应依据不同检疫对象和其它危急性病、虫的生物学特性,在病害发病盛期或末期、虫害危害高峰期或某一虫态发生高峰期进行,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2.2.1.2 检疫调查前,森检员(或兼职森检员)应询问种苗繁育基地的种苗来源、栽培管理及检疫对象和其它危急性病、虫发生状况,确定调查重点和调查方法,做好视察、采集、鉴定用的工具和记录表格等打算。 2.2.1.3 检疫调查一般先进行踏查。踏查要选择有代表性的路途,穿过种苗繁育基地,必要时可采纳定点(定株)检查。 a. 踏查苗木时,需查看顶梢、叶片、茎干及枝条等有无病变、病害症状、虫体及被害状等,必要时挖取苗木检查根部。初步确定病虫种类、分布范围、发生面积、发生特点、危害程度。 b. 对在踏查过程中发觉的检疫对象和其它危急性病、虫,需进一步驾驭危害状况的,应设立标准地(或样方)做具体调查。 2.2.1.4 标准地(或样方)设置 a. 标准地应选设在病、虫发生区域内有代表性的地段。 b. 标准地的累积总面积应不少于调查总面积的0.1%-5%,针叶树的种苗繁育基地每块标准面积为0.1-5m2(或1-2m的条播带),阔叶树的种苗繁育基地每块标准地面积为1-5m2。花卉、中药材、经济林木标准地参照上述规定设置。 c. 对抽取的样株进行逐株检查。统计调查总株数、病虫种类或病虫编号、被害株数和危害程度,计算感病株率、感病指数、虫口密度、有虫株率。 2.2.2 种子园、母树林的检疫调查 2.2.2.1 种子园、母树林以标准地调查为主。 2.2.2.2 标准地应选设在有代表性的地段,在虫害危害高峰期或病害发生盛期、末期进行。同一类型的林分,面积在5hm2以上时应不少于4块标准地,面积在5hm2以下时,选设一块标准地。每块标准地林木株数应不少10-15株,按树冠上、中、下不同部位,每株随机采摘种子(果实)10-100个,逐个进行解剖检查。 2.2.2.3 种子收获前期或收获后开展检疫调查的,从种子堆里取样检查,调查数量按调运检疫3.1.2.4条款进 行。 2.2.2.4 检查方法 a. 用肉眼或借助放大镜直观检查采摘下的种子(果实)表面有无病害症状、虫体或危害特征(斑点、虫孔、虫粪等)。 b. 对种子表面色泽异样的,剖开种粒检查种子内部是否有病害症状、虫体及被害状,确定病虫种类、被害数量及被害率。 2.2.3 贮木场及加工场(点)的检疫调查 a. 贮木木场及加工场(点)的检疫调查应视疫情发生状况,从楞垛表面抽样或分层抽样调查。 b. 对原木、锯材、竹材、藤等,每堆垛(捆)抽样不得少于5m3或3-6根(条),每根样株选设样方2-4个,样方大小一般为20cm50cm(或10cm100cm);不足上述数量的全部检查。 c. 检查上述受检物表面有无蛀孔屑、虫粪、活虫、茧蛹、病害症状等,并要铲起树皮,查看韧皮部或木质部内部害虫和菌体。 2.2.4 集贸市场的检疫调查 2.2.4.1 对集贸市场的经营木、竹材、藤及其制品(含半成品)和种苗、花卉、经济林木、中药材、果品等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进行检疫调查,按应检物总量的0.5%-15%抽样检查。小批量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应全部检查。 2.3 检疫调查记录和标本采集 2.3.1 将各项调查结果填入产地检疫调查表(附表1)。 2.3.2 对踏查中发觉的检疫对象和其它危急性病、虫,要采集标本若干份,附上采集标签,对一时不能有结果的,待培育或饲养后,供室内进一步检验或送专害鉴定。 病害标本要有典型症状并且带有病原体;虫害标本要求虫体完整,具被害状。 2.4 室内检验 2.4.1 害虫检验 2.4.1.1 对混杂在种子间的害虫,用回旋筛检验。对隐藏在种子内的害虫,可采纳剖粒、比重、染色或软X射线透视、药物染色等进行检查。 2.4.1.2 对隐藏在叶部或干、茎部的害虫,用刀、锯或其他工具剖开被害部位或可疑部位进行检查。剖开时应留意保持虫体完整。 2.4.1.3 借助于解剖镜、显微镜等仪器设备,参照已定名的昆虫标本、有关图谱、资料等进行识别鉴定。 2.4.1.4 对一时鉴定不出的害虫,实行人工饲养方法,养至成虫期鉴定,或结合视察各虫态特征及其生物学特性,做出精确鉴定。必要时送请有关专家鉴定。 2.4.2 病害检验 2.4.2.1 病原真菌检验 a. 采集肯定数量症状典型的病害和寄主标本。 c. 用徒手切片或石蜡切片等方法,借助显微镜视察病原真菌形态特征。 d. 用组织分别法或孢子稀释法分别致病真菌。必要时,进行生理生化测定及病原接种,进行识别鉴定。 e. 记载病原真菌特点、培育性状。 2.4.2.2 病原细菌检验。 a. 视察寄主症状是否具典型细菌性病害的溢菌现象、是否有菌浓,并用显微镜检查病组织,视察病健交界处是否有大量细菌游出,初步确定是否为细菌病害。 b. 采纳稀释分别法从病组织中分别培育病原细菌,并通过稀释或划线法获得纯培育菌株。 c. 用柯克氏法则进一步鉴定病原细菌的致病性,利用植物过敏反应快速筛选致病性细菌。 d. 从接种植物病组织中再分别获得细菌,并与原来病株上分别获得的细菌比较。 e. 依据细菌形态、大小特征、菌株生理生化特点、致病性等确定其种类。 2.4.2.3 寄生线虫检验 a. 干脆实行簇新病变的组织、器官或根围土壤。 b. 采纳贝尔曼法或浅盘法分别线虫;假如是非转移型线虫,可干脆用手剥离。 c. 分别后干脆检查。需保存或用显微镜视察的线虫用固定液固定。 2.4.2.4 病毒检验 a. 通过田间调查、症状视察、初步确定是否为病毒病害。 b. 采集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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