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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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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工作方案

固原市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工作方案 固原市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工作方案 为了全面开展河湖水域岸线确权划界登记工作,明确产权和管理爱护范围,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关于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213号)和固原市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全面推行河长制 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固市河长办发[2017]3 号)要求,依法划定河湖水域岸线及水利工程管理爱护范围、明晰各类水利工程权属状况,切实加强全市河湖水域及水利工程管理爱护、保障河长制全面推行。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则及目标 (一)工作原则。 坚持权责清晰的原则。 依法划定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及爱护范围界线,按事权划分、分级管理的要求,合理划分自治区、市、县各级人民政府事权和监管职责。 明确权利归属关系和责任,维护河湖水域及水利工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坚持依法调查登记的原则。 依据制定方案、查清现状、划界确权、公示公告、争议调处、权属登记等确权登记程序,摸清河湖及水利工程资源状况和范围边界,依法明晰各类权属。 坚持资源公有、物权法定和统一确权的原则,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依照规范统一确权登记。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确权的原则,制定符合地方实际的划界确权实施方案,坚持划界确权山川有别、一地一策、一河一策、分类指导。 有条件的地区可主动探究新技术引领,引入3S互联网等调查确权手段,实现河湖水域等各类不动产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统一入库和统一登记。 坚持成果共享部门连接的原则。 本着节约调查成本,统筹各项确权成果的继承利用,避开重复调查返工。 充分利用既有水利设计竣工、水资源确权、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等成果,收集河道流域整治、湿地确权登记等登记确权资料,实现各部门工作有效连接,各类调查成果共享应用。 二工作目标。 查清全市纳入河长制管理的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爱护范围,落实水生态空间产权监管主体责任,健全全市河湖及水利工程管护制度。 确定全市河湖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权属,划定河湖水域岸线管理爱护范围边界,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水流产权制度,维护保障全市防洪平安、供水平安和生态平安。 明确河湖水域岸线空间坐标,坚持以不动产统一登记为基础,将全市河流、湖泊、沟渠及水利工程等生态空间纳入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范畴。 到 2020 年基本完成全市纳入河长制管理的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爱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为建立全市水生态环境治理长效机制、河湖管理爱护体系、全面推行河长制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范围及标准 (一)工作范围。 本次划界确权统一时点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划界确权范围涉及全市纳入河长制管理的河湖水域及重要水利工程,主要包括 河流、湖泊、干(支干)渠道、排水沟道、水库及重要的淤地坝等。 跨行政区域的河湖水域岸线确权登记,以属地管辖原则确定,由上一级水利主管部门统一确定名称,统一调查范围,实现无缝对接。 本次河湖水域岸线调查划界确权范围不设定下限,由各地自行探讨确定,并在各县(区)工作方案中予以明确。 (二)管理范围划界标准。 1.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河湖及水利工程实际利用状况确定。 河湖及水利工程两侧管理范围与道路或已完成合法征地批准手续的其他用地范围交叉的,以道路红线或批准征地界址确定管理范围。 2.有堤防的河道、湖泊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涂、行洪区、提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湖泊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涂、行洪区。 3.流经我市境内的黄河一级支流,有堤防的,以堤防外坡脚为准,不小于 50 米;有规划岸线的,以规划岸线为准,不小于 50 米;无堤防或者无规划岸线的,以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为准,外沿向外不小于 50 米。 4.蓄滞洪区堤防断面迎水坡堤脚内不小于 300 米,背水坡堤脚外不小于 30 米。 5.护岸工程从岸肩向外不小于 30 米。 6.大型水库大坝坝肩、外坡脚向外不小于 200 米,中小型水库大坝坝肩、外坡脚向外不小于 100 米,水库库区至校核洪水位以外 50 至200 米。 7.扬水灌区干渠、傍山干渠渠堤外坡脚外 50 米,自流灌区干渠、傍山支干渠、支渠渠堤外坡脚外 30 米,支干渠、支渠渠堤外坡脚外 15米,挖方渠以渠堤内沿向外计算。 8.干沟、支干沟以沟堤内沿向外 30 米,支沟以沟堤内沿向外 10 米。 9.湖泊迎水坡和背水坡坡脚外 60 米。 10.大型、中型淤地坝坝肩外坡脚向外不小于 100 米,小型淤地坝坝肩外坡脚向外不小于 50 米,库区校核洪水位以外 50 至 100 米。 11.其他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有关标准。 (三)爱护范围划界标准。 1.河道爱护范围主要是爱护河湖水域平安所需,在管理范围相邻地域划定,其中一级至五级河道爱护范围分别为管理范围外 300 米、200米、100 米、50 米、20 米。 2.湖泊爱护范围在管理范围相连区域划定,其中一级、二级、三级湖泊爱护范围分别为管理范围外 200 米、100 米、50 米。 3.水库爱护范围在管理范围相连区域划定,其中大、中、小型水库爱护范围分别为管理范围外 300 米、200 米、100 米。 4.淤地坝爱护范围在管理范围相连区域划定,其中大、中、小型淤地坝爱护范围分别为管理范围外 100 米、50 米、20 米。 5.其他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有关标准。 (四)土地运用权确权登记要求。 1.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运用权人合法运用的土地确权登记。 土地运用权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晰的,刚好办理登记办证手续。 2.有水利项目批准文件、规划设计边界、征地文件、权属移交协议等已明确运用权界线的等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依据划拨批准文件确定权属界址。 3.历史形成的河湖水域,无相关权属来源资料的,依据实际利用状况,只划界,不确定运用权。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重点水利工程土地运用权地籍调查。 依托 2016 年土地利用变更数据和优于 1 米的遥感影像为基础,由各县(区)水利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单位叠加套合本地区水利工程、水流、湿地、国有林场产权确权等各类确权成果图件,形成河湖水域划界确权工作底图。 明确国有土地运用权范围,确定调查登记单元。 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晰、面积精确为原则,以相关水利用地批准文件资料为依据,全面查清辖区内重点水利工程权属、空间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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