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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6_T 1956-2024 养老机构老年人自带药品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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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6_T 1956-2024 养老机构老年人自带药品管理规范

ICS 030.080.99 CCS A 16 DB36 江 西 省 地 方 标 准 DB36/T 1956-2024 养老机构老年人自带药品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s for the management of self provided drugs for the elderly in senior care organization 2024-05-23 发布 2024-11-01 实施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6/T 1956-2024 目次 前 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要求 1 4.1 存储要求 1 4.2 药品管理人员要求 2 4.3 自带药品管理要求 2 5 管理内容 2 5.1 药品收取 2 5.2 药品存储 2 5.3 药品预备 3 5.4 药品派发服用 3 5.5 药品清点处理 3 6 档案管理 4 附录 A (资料性)老年人自带药品管理表 5 参考文献 6 I DB36/T 1956-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 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江西省民政厅提出。 本文件由江西省民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养老服务分技术委员会(JX/TC040/SC01)归口。 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上海九如城(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慧浓九如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龚纯、吴俊丽、魏存才、张晶、蒋佳怡、李超、周睿妍、藏亚利、 宋星、王玮。 II DB36/T 1956-2024 养老机构老年人自带药品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养老机构老年人自带药品的基本要求、管理内容、档案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江西省养老机构老年人自带药品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 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5796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GB 38600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WS/T 313 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DB36/T 1582 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档案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老年人自带药品 self provided drugs for the elderly 由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带入,并委托养老机构按照医嘱或处方要求提供的药品。 3.2 代理人 agent 经授权以老年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3.3 药品不良反应 adverse drug reaction 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以外的有害反应。 4 基本要求 4.1 存储要求 4.1.1 应有专门的药品存储场所,配置适宜的药品存储设施、设备。 4.1.2 药品存储场所应干净整洁、阴凉干燥;应配置温湿度计,保持空间内温湿度适宜, 做到避光、防盗、防火、防潮、防鼠、防污染、防挥发、防变质等。 4.1.3 应定期清洁环境,检查和维护设施设备。 4.1.4 药品存储场所宜配置视频监控设备,监控设备不间断录像且资料保存期不少于 30 天。 1 DB36/T 1956-2024 4.2 药品管理人员要求 4.2.1 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药品收取、存储、预备、派发、协助服用、清点与处理等药品 管理工作。 4.2.2 负责药品管理的人员应持有与负责岗位相适应的相关专业执业资格证书。 4.2.3 应定期接受相关专业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药品专业知识及技能 等,并做好培训记录。 4.2.4 应进行岗前及年度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4.3 自带药品管理要求 4.3.1 按照GB 38600 的要求,应与老年人或相关代理人签署药品委托管理与服药管理协议。 4.3.2 应建立完善的药品收取、存储、预备、派发服用、清点、处理的相关管理制度,确 保零差错率。操作过程中严格执行“三查八对一注意 ”制度(三查操作前,操作中,操作 后查。八对对姓名、床号、药名、剂量、浓度、时间、用法、药品有效期。一注意注意 观察用药后的反应)。 4.3.3 应对接收的老年人自带药品按药品性质进行分类管理,建立台账。 4.3.4 应制定应急预案。如遇药品丢失、污染、老年人服药后产生的不良反应、药品误服 等突发事件时,有相应的报告程序和应对措施。 5 管理内容 5.1 药品收取 5.1.1 应根据医嘱或处方收取老年人自带药品。对自带临时医嘱用药,应由老年人或代理 人单次签字确认后收取,按医嘱期限处理。对于自带慢性病用药,应在查验长期处方后以服 务合同的形式约定服务频次、定期随诊、应急处置等事项,并同步将长期处方归档。 5.1.2 应现场严格核对药品名称、规格、批号、用法用量、数量、用途、生产厂家、有效 期等药品基本信息。药品包装应清洁卫生、完整、无渗漏、包装外观字迹清楚。收取时的药 品原则上应带原包装且未开封。应核对特殊管理药品、外用药品、非处方药品的标识,核对 说明书上的内容,对储存温度有特殊要求的药品应按规定包装并符合说明书上的温度要求进 行储存。 5.1.3 应登记老年人基本信息和用药情况。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应与药品收取人员办理药品 交接,双方应在药品收取记录表 见附录 A.1签字。每次接收的药品数量以一个月用量 为宜,药品收取人员应及时完成药品验收记录。 5.1.4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时应拒绝收取药品 a) 无药品说明书的; b) 所带药品标签不清、过期药品、国产药品非国药准字号、进口药品未标明进口药品 注册证号、无法确定翻译内容的国外药品以及可疑、来路不明的药品等。对于确需使用又无 自带翻译说明书的进口药品,养老机构应派专人对使用量、使用方法等进行复核,加大跟踪 服务频次; c) 无医嘱、处方或老年人(代理人)拒绝签署自带药品使用知情通知书的。 2 DB36/T 1956-2024 5.2 药品存储 5.2.1 应按使用人、药品性质、失效日期、说明书标明的条件对药品进行标识、分类储存。 a) 内服药与外用药品应分区存储。镇静类、精神类等特殊药品应专人专柜单独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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