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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综合医院精神科设置标准(试行)(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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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综合医院精神科设置标准(试行)(征

附件1 广东省综合医院精神科设置标准(试行) (征求意见稿)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7部委关于印发加强和完善精神专科医疗服务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20〕2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20〕20号),为规范全省综合医院精神科建设,提升精神专科医疗服务能力,按照原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中“精神病医院”有关要求,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综合医院(含中医综合医院)和慢病防治机构设置精神(心理)科门诊和病房,其他类别医疗机构(不含精神专科医院)精神科设置参照执行。 第一部分 门诊设置标准 一、场所要求 (一)设置独立的精神科门诊诊疗区域。 (二)诊疗区域布局和流程应当满足工作需要,具备相应的工作区,包括候诊区、接诊区、心理测量区、心理治疗区、物理治疗区等功能区域,心理治疗场所能满足个别治疗、家庭治疗和团体治疗的需求。 (三)诊室通风、采光、安全防护、隐私保护等应符合精神科患者需求。 (四)精神科诊室、心理治疗室、心理测量室、物理治疗室等使用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每间,均应配备应急呼叫系统。 (五)三级综合医院的心理治疗区原则上应分设个别治疗区、家庭治疗区、团体治疗区。 (六)设置心理治疗门诊的,参照原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卫医政发〔2011〕2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人员配备 (一)至少配备2名精神科执业医师,其中至少1名具有精神病学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 (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具备一定精神医学知识和精神病科护理工作经验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至少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心理测评人员,具备心理测量学及相关知识,能够熟练掌握各种相关心理测量工具使用、心理测量结果判读和日常心理测量数据的保密、储存和维护。 (四)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照适当比例配备心理治疗师和社会工作者。 三、设备设施 基本设备、急救设备、信息化设备与普通门诊常规配备一致,按照工作需要配备心理测评系统(可与病房共同使用)、精神心理相关治疗仪等精神科相关设备。 第二部分 病房设置标准 一、床位设置 (一)设置有精神科住院床位且为独立医疗单元。 (二)有条件的应结合医院级别和区域服务人口需求,对照一级、二级、三级精神病医院对应的标准要求设置床位数。 (三)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结合本地人口总数及构成、精神障碍发病情况、服务半径、医疗卫生资源状况,对本地精神专科床位数(包括专科医院床位数和综合医院中的专科病房床位)进行精细测算,科学统筹辖区各医院精神专科床位数设置。 二、病区布局 (一)设置专门病区的,应至少设置但不限于医务人员办公室、护士站、治疗室、处置室、污物间等功能区域,并结合实际,与院内其他场所综合共用其他必要的功能区域。 (二)病区建筑设计布局应充分考虑精神科患者的特殊性,符合患者诊治和安全防护等要求。同时充分考虑患者康复治疗需求,设置心理治疗室、团体治疗室等心理干预功能室。 (三)封闭管理的病区应设置封闭门禁系统,设有精神科监护室,并实行男女患者分区(室)管理。结合火灾等紧急情况下逃生和消防救援需求,统筹设置管理逃生救援出入口。 三、病房要求 (一)病房设置应便于管理和观察,床均建筑面积、净使用面积、室外活动场地等应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中“精神病医院”的相应要求,确保每名患者拥有足够的个人空间。 (二)病房布局和功能区设置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2014)的要求执行。 (三)病房通风、采光、安全防护、隐私保护等应符合精神病医院要求,按照精神专科医院建筑设计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62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建标〔2016〕267号)的要求执行。 (四)设置监护室的,应能满足精神科患者一级以上护理级别需求。 四、人员配备 (一)每床至少配备0.44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至少有3名精神科执业医师,满足三级查房制度要求;至少有1名心理测评人员。 (三)每床至少配备0.3名护士,其中至少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 (四)有条件的结合实际需要,配备专职心理治疗师、康复治疗师、临床药师、营养师、医务社工等人员。 五、设备设施 (一)病房基本设备和每床单元设备参考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中相应级别精神病医院的要求进行配备。 (二)配备精神科相关设备,如心理测评系统(可与门诊共同使用)、生物反馈治疗仪、音乐治疗仪、体疗设备、睡眠监测设备等。 (三)设有约束衣、约束带或隔离间等保护性约束设施。 (四)应当有与开展的诊疗业务相应的其他设备设施。 六、其他要求 (一)建立健全精神科病房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各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公布或认可的精神科相关医疗护理技术规范和操作指南,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和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措施,保障患者安全。 (二)建立精神科病房质量监控体系,积极开展质量改进活动和相关科学研究,定期评估检查各项工作,及时发现短板问题并组织改进,确保病房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不断提升。 - 5 - 附件2 广东省综合医院精神科设置标准(试行) 编制说明 2020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7部委印发加强和完善精神专科医疗服务意见(国卫医发〔2020〕21号),提出要加强精神专科医疗服务体系建设,要求常驻人口超过30万的县至少有1所县级公立医院设置有病房的精神科,合理确定病房床位数;常驻人口30万以下的县,至少有1所县级公立医院设置精神心理门诊。同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广东省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粤府办〔2020〕20号),提出要健全省市县三级公立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要求各地市综合考虑区域内精神卫生资源、服务半径、服务人口以及城镇化等因素,按照三级精神专科医院配置标准改建扩建市级公立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各县(市、区)按照填平补齐原则,通过新建改建扩建,提升现有公立精神专科医院、慢病防治机构或综合医院精神专科精神卫生服务能力。 1994年,原卫生部下发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提出了一级、二级、三级精神病医院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2011年,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卫医政发〔2011〕22号),但目前尚无综合医院精神科设置基本标准。为规范全省综合医院精神专科建设,提升精神专科医疗服务能力,我委组织有关专家起草了广东省综合医院精神科设置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设置标准)。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主要依据 (一)原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中“精神病医院”; (二)原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卫医政发〔2011〕22号); (三)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7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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