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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系统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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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系统使用管理规定

附件 吉林省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系统 运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行交通运输部等四部局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1〕80号)、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4-2011),充分运用现代手段管理运输生产经营活动,提高运输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预防和削减道路运输生产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班车客运、旅游包车客运、危急品运输企业应依据国家要求建立卫星定位监控系统。 第三条 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系统坚持“政府引导、公开竞争、企业选择、联网联控”的原则进行建设和运营。 第四条 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企业、供应服务平台和车载终端的运营商,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等均应遵守本规定。 其次章 系统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系统由政府监管平台、企业监控平台、车载终端设备及监控管理软件等组成。政府监管平台和企业监控平台应实现联网联控。 第六条 政府监管平台由吉林省运输管理局负责组织建设。企业监控平台和车载终端设备由道路运输企业择优选择服务商。 第七条 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系统平台、车载终端运营服务商应通过交通运输部标准化符合性审查。道路运输企业不准选择未通过审查的运营服务商供应服务。 第八条 新增和更新的班车客运、旅游包车客运、危急品运输车辆应安装符合规定的车载终端设备,并实现联网联控,达不到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配发道路运输证。 对于已经取得道路运输证但尚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安装卫星定位终端没有接入联网联控系统的班车客运、旅游包车客运、危急品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年度审验时应暂停车辆经营资格审验。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标准 第九条 吉林省运输管理局 (一)组织全省卫星定位系统联网联控工作,指导监督下级监管平台、企业监控平台的建设、运用和管理。(科技信息处负责) (二)制定政府监管、企业监控平台考核管理方法,并做好考核工作,将考核结果定期上报交通运输部。(科技信息处负责) (三)对卫星定位服务运营商进行监督、考核、评价活动,规范运营商行为。对无法满意要求的运营商,取消其服务资格。(科技信息处负责) (四)组织班车客运、旅游包车客运、危急品运输车辆车载终端安装;提出监控软件需求,制定应用管理要求。(城乡客运管理处、货运物流管理处负责) (五)制定车辆检测中新增或年审车辆的卫星定位车载终端设备的查验规定。(车辆修理管理处负责) (六)制定执法人员运用卫星定位系统管理制度,提出系统完善看法。(运政执法处负责) (七)对客运班车运输企业监控平台运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对省监控平台实施管理和指导。(协会保障金办公室负责); 对危急品运输企业监控平台的运用状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货运物流管理处负责) (八)负责省局政府监管平台的日常运行、管理;监管全省各级监控平台运用状况;按月进行考核,并向全省通报考核结果;对各地监控人员进行培训;监督服务商售后服务工作。(监控中心负责) 考核的主要内容为平台在线时间、平台数据交换量、车辆上线率、超速率、人为操控设备、镜头扭动、超限设速等。 第十条 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工作。驾驭重点营运车辆总数、已安装数、未安装数量及未安装缘由;驾驭持续一个月不上线车辆数量及缘由。 (二)指导监督辖区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平台、运输企业监控平台的建设、运用和管理工作。 (三)监督、考核本辖区内监管平台、监控平台、卫星定位服务运营商,驾驭人为操控设备、超速、超员等违规行为的总体状况及趋势;并将考核结果按月度、季度、年度上报省运输管理局。 (四)每月对各所、企业的卫星定位系统运用管理状况至少检查一次,并填写检查记录,存档备查。对不按规定运用管理的单位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网上检查各企业监控管理平台监控人员在线状况,每天不少于2次;抽查各企业车辆运行状况,本级直管车辆不能低于10,外县车辆不能低于5;发觉问题通告相关单位或部门刚好处理。 (五)对本级未设监控平台个体经营业户(含小型运输企业)的车辆实施监控管理。 (六)对未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车载终端设备、或设备不能实现联网联控的车辆进行查处。 (七)会同同级安监、交警部门,对不履行监控管理职责的企业、严峻违规车辆联合实行处理措施。 (八)对各县(市、区)监管平台、企业监控平台监控日志进行随机调阅,每月对每个平台调阅不少于2天的日志;对调阅日志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复核,复核中发觉的问题,要刚好向主管领导汇报,并通过QQ对话予以指正,调阅的日志和QQ对话记录及整改看法等要存档备查;按月度、季度、年度汇总分析抽检及监控状况。 第十一条 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一)指导、监督各企业监控平台的运用。驾驭重点营运车辆总数、已安装数量、未安装数量及未安装缘由;驾驭持续三天不上线车辆数量及具体缘由。 (二)督促、检查运输企业监控管理平台实时监控运行车辆。每月对企业的卫星定位系统应用管理检查至少两次,填写检查记录,存档备查。对不能满意平安管理要求和多次违规的运输业户作出相应惩罚,并限期整改。 (三)每天抽查车辆运行状况,不得低于总车数的20;网上检查各企业监控平台监控人员在线状况,每天不少于2次。发觉问题通告相关单位或部门刚好处理。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人为操控设备、常常超速、超员的车辆及驾驶员列入黑名单,并定期在客运站、内部网站上公布。 (四)对辖区内未设监控平台的小型企业、个体经营业户车辆实施监控管理。驾驭人为操控设备、超速、超员等违规行为的总体状况、趋势和常常违规的车辆。统计、分析本地监控管理状况,定期提交分析报告。 (五)对未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车载终端设备的车辆予以处理。 (六)会同同级安监、交警部门,对不履行监控管理职责的企业、严峻违规车辆联合实行处理措施。 (七)对企业监控平台的监控日志进行调阅,每周对每个平台调阅不少于2天的日志,并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复核,发觉的问题,要刚好向主管领导汇报,并通过QQ对话等方式予以指正,调阅核查的企业监控日志和QQ对话记录及整改看法等要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企业 (一)负责本单位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的建设、运用和管理工作,并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二)自主选择通过交通运输部标准化符合性审查的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系统服务运营商,为其供应车辆平安监控服务。 (三)向政府监管平台传输定位数据,并保证数据上传的真实性、精确性、实效性。 (四)精确、完整地录入车辆和驾驶员的基础资料、车辆技术档案信息,记录车辆行驶状况等信息。 (五)依据车辆运行道路实际等级,设置相应车辆行驶速度,不超过规定的限速标准。 (六)应设立特地监控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对营运实时动态监控(有夜行车辆的企业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建立奖罚制度、监控值班制度,建立动态监控工作日志;对上级监管平台发出的指令进行应答,并执行相关要求。 (七)刚好报修保证所属车辆车载卫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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