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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生产单位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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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生产单位安全生产

吉政发 〔2010〕11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 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现将 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日 1 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 平安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削减生产平安事故,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吉林省平安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主体责任,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平安生产法定职责和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主体责任主要包括健全规章制度责任;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责任;宣扬教化培训责任;资金投入和物质条件保障责任;平安生产管理责任;事故报告及应急救援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平安生产责任。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平安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平安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其次章 平安生产规章制度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平安生产责任体系,实行全员平安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等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的平安生产责任; (二)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平安生产责任; (三)车间、班组及其负责人的平安生产责任; (四)其他各岗位及从业人员的平安生产责任。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各项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涵盖生产经营的各岗位、各环节和全体从业人员,并适时修订完善。 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主要包括 (一)平安生产会议制度; (二)平安生产投入及平安生产费用提取和运用制度; (三)平安生产宣扬教化培训制度; (四)平安生产检查制度; (五)平安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六)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七)重大危急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八)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九)平安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 (十)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十一)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 (十二)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十三)各岗位平安和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十四)其他保障平安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有效落实。 第三章 平安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配足、配齐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急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冶金、有色、建材等其他危急性较大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托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供应平安生产管理服务。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平安生产实施综合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帮助决策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平安生产管理年度工作支配和管理目标,并组织实施及考核; (二)参与制定平安生产资金投入支配和平安技术措施支配,并组织实施或者监督相关部门落实; (三)组织制订或修订平安生产制度、平安操作规程,并对执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参与现场平安检查和隐患排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负责组织或者督促整改,不能马上整改的应当马上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对发觉的重大隐患危及人员平安时,有权实行撤离人员等紧急措施,并马上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五)协作建设项目平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运用的审查验收工作,负责审查承包、承租单位相关资质、证照和资料; (六)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职业危害的防治措施; (七)组织实施平安生产宣扬教化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平安生产的先进阅历; (八)协作生产平安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进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帮助有关部门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并监督执行; (九)本单位确定的其他平安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支持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保证其开展工作的必要条件。 第四章 平安生产宣扬教化培训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平安生产宣扬教化,营造深厚的平安文化氛围,提高全体员工的平安意识。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年度平安生产宣扬教化培训支配,并按支配组织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应保证平安生产宣扬教化培训经费的有效落实。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对从业人员开展平安生产教化培训,主要包括新员工上岗前的平安生产教化培训、脱岗和转岗员工上岗前的专项平安生产教化培训、从业人员平安生产再教化培训等。 平安生产教化培训的内容和结果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平安生产教化培训考核档案,培训状况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平安生产记录卡,并由从业人员和考核人员签名。未经平安生产教化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特地的平安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平安生产学问和管理实力。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部门对其平安生产学问和管理实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第十五条 平安生产教化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平安生产法律法规; (二)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平安生产管理学问、平安生产技术学问及岗位操作技能; (四)平安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运用、维护和保管学问; (五)生产平安事故的防范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学问; (六)生产平安事故案例及启示; (七)职业危害防治学问; (八)其他应当具备的平安生产学问和技能。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初次平安培训和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学时。 第五章 平安生产资金投入和物质条件保障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本单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平安生产投入应当纳入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 高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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