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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经营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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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经营借款合同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经营借款合同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经营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200 借款人(甲方) 王树林 证件名称及号码223213 居处乾安县乾安镇 邮政编码131400 传真 电话 贷款人(乙方)乾安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 居处乾安县宇宙大路558号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新宇 传真 电话 甲方向乙方申请个人经营借款,乙方同意供应个人经营借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样,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乙方向甲方发放贷款金额为(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 贰佰陆拾万 元整 。 其次条 借款用途 甲方申请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于 经营,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擅自变更借款用途。 第三条 借款期限 (一)借款期限为 12 月,即从 2016 年 1月 17日起至 2016 年 11 月 20 日止。 (二)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起始日及贷款凭证或借款借据不一样时,以贷款凭证或借款借据所记载的实际放款日期为准,借款到期日依据本条第(一)款的约定作相应调整。 (三)贷款凭证或借款借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及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贷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 (一)贷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年利率,执行下列第 壹 种 壹固定利率即起息日基准利率上浮(上浮或下调) 70 ,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贰浮动利率即起息日基准利率 (上浮或下调) ,基准利率随国家利率调整而调整,浮动比例不变。 本条中的起息日是指本合同项下贷款凭证或借款借据所载明的实际放款日。 本合同项下基准利率是指起息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此后,贷款利率依前述约定调整时,基准利率是指调整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假如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是指调整日当日银行同业公认的或通常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罚息利率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运用贷款(挪用)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 100 ,贷款利率依据本条第(一)款第贰项约定调整的,罚息利率依据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 2.本合同项下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 50 ,贷款利率依据本条第(一)款第贰项约定调整的,罚息利率依据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 (三)计息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按日计息,日利率=年利率/360。如甲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约定的付息日付息,则自付息日起计收复利。 (四)结息 1.执行固定利率的贷款,按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执行浮动利率的贷款,按各浮动区间确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单个结息期内有多次利率浮动,累加各浮动区间利息确定本结息期利息; 2.本合同项下贷款按以下第 壹 种方式结息 壹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第20日; 贰按季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季末月第20日; 叁利随本清,结息日为到期日; 肆其他方式 每月月末日结息,等额本息还款法 。 第五条 借款的发放及支用 (一)发放借款的前提条件 除乙方放弃外,甲方只有持续同时满意下列前提条件,乙方才有义务发放借款 1.甲方已办妥及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批准、担保登记及权利证书等交付、保险及其他法定手续; 2.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合同已生效且持续有效; 3.甲方已经依据乙方的要求开立用于提款、还款的账户; 4.甲方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或本合同(未)约定的(其他)任何可能危及乙方债权平安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章或有权部门不禁止且不限制乙方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6.其他条件 。 (二)用款安排 甲方按以下第 种方式用款,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提前、推迟或取消提款。 壹用款安排如下 1. 年 月 日 金额 ; 2. 年 月 日 金额 ; 3. 年 月 日 金额 ; 4. 年 月 日 金额 ; 5. 年 月 日 金额 。 贰用款安排如下 。 甲方分次用款的,借款期限的到期日仍依据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确定。 第六条 借款的支付 (一)贷款人有权采纳贷款人受托支付、借款人自主支付或贷款人受托支付及借款人自主支付相结合的方式对借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及限制。 1.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借款资金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采纳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在借款资金发放前,借款人应供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相关交易资料,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将借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 采纳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在借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后,假如由于基础交易合同被撤销、解除、无效等缘由,导致借款资金退回的,贷款人对于该退回的借款资金有权提前收贷。 2.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将借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3.贷款人“受托支付”及借款人“自主支付”相结合是指借款资金一部分由贷款人“受托支付”,另一部分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支付方式。 借款人同意借款资金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应采纳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采纳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或部分自主支付方式的,借款人承诺如贷款资金的实际支付状况违反本合同协议约定的,将刚好书面通知贷款人。同时,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借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4.在借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或运用借款资金的,应依据贷款人要求补充借款发放和支付条件,贷款人有权实行更为严格的借款发放及支付条件,并有权停止借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依据本合同约定实行相应的违约救济措施。 (二)借款人应在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用于借款的发放和归还。 (三)借款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干脆将款项划至收款人账户。 (四)借款支付 1.支付方式 本合同借款实行下列第 (1)项支付方式 (1)贷款人受托支付; (2)借款人自主支付; (3)贷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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