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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吉林工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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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吉林工信厅

吉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发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的导向作用,提高补贴资金的运用效率,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看法(国办发〔2014〕35号)文件精神,依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和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看法(吉政办发〔2015〕39号),以及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方法(吉政发〔2014〕10号)、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县市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方法的通知(吉财预〔2016〕156号)、吉林省预算绩效管理方法(吉财预〔2011〕600号)文件要求,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举荐车型书目”(以下简称“举荐车型书目”)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吉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支配,用于支持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补贴资金。经省政府批准,也可用于与新能源汽车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条 补贴资金的运用符合国家新能源汽车有关政策,申报、运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允、公正和突出重点、注意实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其次章 补贴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 补贴对象为购买新能源汽车消费者。补贴资金原则上实行先垫付后申请的方法,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时仅需支付补贴后的购车价格,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在省内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依据扣减补贴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之后向有关部门申请补贴资金。 第六条 在本省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车辆销售到省内的,由该企业负责补贴资金的申请;非本省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车辆销售到省内的,由该企业授权托付在当地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负责补贴资金的申请。 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销售机构,都要在销售场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产品价格构成,即车辆初始价格、国家补贴金额、地方补贴金额、最终销售价格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 省级补贴标准依照国家同期补贴标准的50赐予补贴,即依据国家与省级10.5比例进行补贴。 第八条 各市(州)、县(市)可依据本地状况,对本地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赐予肯定的地方财政补贴,补贴标准可参照省级补贴标准自行确定。 第三章 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九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在售出车辆办理完登记注册手续之日起2个月内,刚好向当地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推广应用主管部门”)提交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并同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文件。需明确当期符合申请条件的新能源汽车销售数量及申请推广应用补贴资金数额等; 2.吉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申请表和汇总表(见附件1和2); 3.申请单位需提交的材料。汽车生产企业基本信息材料(初次申请时供应。以后相关信息变更时,只需供应变更信息相关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企业生产资质、公告信息材料、汽车生产企业或授权销售机构银行账户信息;省外汽车生产企业须同时供应指定销售机构授权书,售后服务、平安保障及废旧电池回收等方案及承诺; 4.销售给个人用户的车辆需供应个人身份证明、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5.销售给单位用户的车辆需供应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除申请文件和申请表外,均供应复印件(必要时需供应原件,审核查验后退还) 6.申请单位承诺书。(见附件4) 7.各市(州)、县(市)所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和推广应用主管部门受理补贴资金申请后,负责审核申请补贴车辆是否属于申领补贴范围,相关申领手续是否齐全、真实、有效,核对新能源汽车有关信息。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按季度联合向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申请省级补贴资金;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会同推广应用主管部门于每季度结束10个工作日内联合将上一季度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和各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件3)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省工信厅。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新能源汽车补贴工作总结和资金清算报告,报送省财政厅、省工信厅。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厅对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和推广应用主管部门上报的申请报告及材料进行审核后,通过省政府或有关媒体网站向社会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省级补贴资金再拨付到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收到补贴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申请单位。 资金拨付暂确定为两种方式,对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数量较大的市(州)、县(市),省财政厅实行按季度预拨、年终清算的方法;对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数量较小的市(州)、县(市)按年度实际申请数量干脆拨付。 第十三条 省内中省直汽车生产企业可按上述相关申请时间和材料要求干脆向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申请补贴资金,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干脆拨付到企业。 第四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厅依据部门职责分工和本方法规定,实施补贴资金的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补贴资金的预算支配和资金拨付,对市(州)、县(市)补贴资金的审核和发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保证补贴资金运用平安、规范、有效。 省工信厅负责对申请补贴车辆与国家“举荐车型书目”相关信息的一样性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对所供应材料的真实性和精确性负责,要严格执行财会制度,并建立会计档案,自觉接受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的监督和检查。对于供应虚假材料或者涂改伪造申请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收回补贴资金。 第十六条 补贴资金必需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惩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为进一步提高补贴资金的运用效能,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厅每年对补贴资金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并将作为以后年度预算支配的重要依据。绩效管理方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方法由省财政厅、省工信厅负责说明。 第十九条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状况,抓紧制定本地区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并于2016年9月底前报省财政厅、省工信厅备案。 其次十条 本方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本方法将依据国家补助政策调整状况而适时调整,与本方法不一样的,依照本方法执行。 附件1.吉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申请表 2.吉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 3.各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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