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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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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暂行)

吉林高校法学院探讨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方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探讨生培育机制改革,提高探讨生培育质量,依据探讨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方法(财教[2012]342号)和吉林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方法(暂行)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探讨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凡档案转入我校的在基础学制内的全日制探讨生均有资格申请。 第三条 探讨生在基础学制期限内可多次获得探讨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行重复申报运用。已获得过探讨生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二次申报,必需具有CSSCI以上公开发表的文章。 其次章 嘉奖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博士探讨生嘉奖标准为每生3万元;硕士探讨生嘉奖标 准为每生2万元。学校下达到我院的安排名额,博士生名额不再进行院内再安排,硕士生名额将依据法学硕士、法硕(法学)、法硕(非法学)的在籍学生人数进行学院内的再安排,假如符合评审条件的学生没有达到本类型探讨生的安排数额,将由其他类型探讨生进行补充。 第五条 申请的基本条件 1.酷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恳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注意全面发展,综合素养优秀,学习成果优异,科研实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5.主动参与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主动投身社会实践,热心公益事业,关切集体,主动担当学生工作,乐于为学生服务。 第六条 综合评价探讨生在课业成果、科学探讨、科技创新、学术竞赛、文化沟通、德育素养、社会实践、公益服务等各方面表现。例如在专业竞赛中获校级(含)以上嘉奖,参与重要学术会议并在公开出版的论文集中发表学术论文等。 学术型探讨生,评审标准应偏重其科研实力,必需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科研成果。硕士探讨生要有公开发表的论文,对于公开发表论文被北大核心期刊书目(评比年度内)收录的同学优先考虑,论文署名必需是第一作者或除本人指导老师外第一作者,作者单位为吉林高校(成果截止时间为评比年度的9月30日);博士探讨生要公开发表被CSSCI收录的学术论文1篇,其中CSSCI来源集刊和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可等同于被CSSCI收录的论文,论文署名必需是第一作者或除本人指导老师外第一作者,作者单位为吉林高校(成果截止时间为评比年度的9月30日)。 专业学位探讨生,评审标准应偏重其专业实践实力,必需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科研成果或应用成果。 对于在社会工作方面获得过省级以上荣誉或表彰,产生良好社会效果的同学优先考虑。 第七条 探讨生出现以下任一状况,不具备申请当年探讨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1.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及校规校纪受到处分者; 2.参评学年任何一门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3.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第八条 受到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的,在读期间不具备参评资格。 第九条 探讨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假如被发觉参评的成果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学院将视其情节确定是否予以撤销嘉奖、追回奖金。直博生假如因个人缘由放弃博士阶段学习的,学院将撤销嘉奖、追回奖金或依据签订的协议赐予相应处理。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十条 学院成立探讨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院领导、探讨生导师、探讨生秘书、探讨生学生代表等组成,负责制定评审方法,制定名额安排方案,统筹领导、组织协调工作。 法学院评审委员会名单在院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确定后刚好报学校探讨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成立探讨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监督委员会,由院领导和各教研部党支部书记组成,负责监督评审、裁决探讨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工作。 第十一条 探讨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法学院探讨生办公室,负责探讨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详细事务。 第十二条 学院在组织评审工作中,确因达不到评审条件而不能运用完安排名额,学院将剩余名额返给探讨生院。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工作中应遵循以下职责 1.在评审过程中,主动听取其他委员的看法,在同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看法; 2.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干脆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允公正的情形,应当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3.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别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获奖供应便利。 第十四条 评审监督委员会职责 1.负责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公开、公允、公正进行; 2.负责接受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或举报,并刚好予以答复。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探讨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允、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六条 直博生和硕博连读探讨生在注册为博士探讨生之前,依据硕士探讨生身份申请;注册为博士探讨生后,依据博士探讨生身份申请。 第十七条 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等缘由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期间不具备探讨生国家奖学金获奖资格。 第十八条 探讨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实行以探讨生个人自主申报为主、法学院探讨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初评举荐、学校探讨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确定的方式进行评审。程序如下 探讨生本人应向法学院探讨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探讨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以及证明材料。对于因科研或实习等不在校的,可由学院举荐申请。 法学院探讨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初步评审。 探讨生办公室和法硕中心办公室负责接收探讨生的评奖申请,并组织材料审核,确定参与学院评审答辩的学生名单,并在法学院网站上公示。材料审核小组由评审委员会确定,由至少两名副教授职称以上的老师组成。国家奖学金的评审方式采纳申请学生公开答辩、评审委员记名打分、评审小组集中评议的方式进行。学生公开答辩分组进行,由个人陈述和回答问题两部分组成,其中个人陈述时间为每人4分钟。评审小组依据本组答辩的状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交拟举荐名单。 举荐人选名单和本人评审材料应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举荐人选名单和相关评审材料以及评审工作报告提交学校探讨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确定和备案留查。 第十九条 对探讨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探讨生,可在公示阶段向法学院评审监督委员会提出申诉或举报,评审监督委员会应刚好探讨并予以答复。如探讨生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探讨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其次十条 学校将探讨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探讨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同时将探讨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装入探讨生学籍档案。 第五章 附则 其次十一条 本方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其次十二条 本方法由法学院探讨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说明。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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