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二手房买卖合同样本
合肥市二手房买卖合同样本 出卖人甲方__谢泽镕_____________ 买受人乙方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特殊告知 一、本合同由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 二、合同当事人自行达成交易或托付房地产经纪中介机构达成交易的存量房二手房买卖运用本合同。 三、合同内的空格由买卖双方当事人商定后确定;【 】 内容为并列的选择项,可依据实际状况,划√以示选定划以示删除。 四、存量房买卖是一项民事法律行为,涉及标的额较大、专业性 较强、法律规范较多,双方当事人订立存量房买卖合同时,应留意以下问题 一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提交买卖存量房的有关登记资料查阅证明。 二买卖的存量房巳出租,出卖人应当在出售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殉买权。如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出具书面材料,买受人购房后应接着履行租赁合同,并及承租人到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房产分局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 三买卖的存量房已抵押,出卖人应当先办理他项权利注销手续或出具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 四存量房平安条款是本合同的必要内容,买卖的存量房应能保持正常运用功能。买方对存量房平安有异议的,产权人应托付具有资质的房屋平安检测机构进行鉴定。 五房屋权属登记有共有人的,共有人应签字盖章。产权人在出售在量房之前,应及共有人如配偶等协商一样;出售后共有人再提出异议的,由原产权人担当法律责任。 六已投入运用的存量房买卖,除存量房交接和权利转移外, 原有户口等是否刚好迁出会影响买受人的权益,当事人可在附件四中约定。 七存量房交接走出卖人按约定的日期和方式将存量房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验收和接受的过程;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其次条明确交付和验收日期,选择交付的方式。 八买受人应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若需贷款的,应先到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中心询问贷款事宜。 五、通过经纪机构代理成交的存量房,当事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应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 六、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账户如下 承办单位 商行账号 工行账号 产权监理处分中心 1021301021000001551 1302019729020198430 瑶海分中心 1022201921000009770 1302019729020198306 庐阳分中心 21312080030078 1302019729020198554 蜀山分中心 1021701021000002158 1302019729020198179 包河分中心 1023701021000002768 130201979020198678 七、本合同示范文本可在合肥家园网站和产权监理处、瑶海房产分局、庐阳房产分局、蜀山房产分局、包河房产分局五个办证分市场查询.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了仲裁、或审制度,合同当事人假如选择了仲裁,则不能再向法院起诉;反之亦然。因此,当事人可依据状况在本合同第十二奈中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事宜。 存量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立存量房买卖合同人 出卖人甲方 谢泽镕 身份证号码310106198607090819 买受人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天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允和诚恳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样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出卖存量房的详细状况如下 一存量房座落在合肥市庐阳区【区】肥西路【路】1199号3幢107/107上商铺权属证号为 类型商铺 用途商业 结构框剪 二建筑面积142.06平方米含【公摊】面积3.6平方米。 三随存量房同时转让的设备非存量房附属设备及装饰状况详见附件一。 四甲方转让存量房的相关关系包括抵押、租赁、相邻等其他 关系 详见附件四。 甲方已照实陈述存量房权属状况、设备、装饰状况和相关关系; 乙方已对甲方上述转让的存量房详细状况充分了解,自愿买受该存量房。 其次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样,同意上述存量房转让价款为人民币计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元。 乙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二中约定。乙方交付存量房价款后,甲方应开具收款凭证。 第三条 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于 年 月 日前腾空该存量房,并通知乙方进行验收交接。乙方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日内对存量房及其装饰、设备状况进行查验。查验后签订存量房 屋交接书,并将存量房钥匙交给乙方即为存量房交付。 第四条 甲方承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存量房验收交接 期间,凡已纳入本合同附件一的各项存量房装饰及附属设施被损坏或被拆除的,应按其价值 元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第五条 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签订之后 日内,甲、乙 双方共同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存量房转移登记手续。 第六条 上述存量房毁损、灭失风险责任自该存量房交付之日起由乙方担当。 第七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税、费,由[甲方] [乙方]交纳国家税、费 元。存量房转让价款,应及合肥市“基准房价”接近,否则,应由房产管理部门赐予确认,以确认的价款作为征收税费的依据。在上述 存量房产权转移占有前未支付的物业管理、水、电、气、电讯等其他费用,在本合同附件三中约定。 第八条 乙方未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支付转让存量房价款的, 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逾期未超过 日的,乙方应按日向甲方支付本合同其次条约定存量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接着履行。 二、逾期超过 日后、乙方未支付转让存量房价款给甲方的, 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按 日向甲方支付本合同其次条约定转让存量房价款万分之一 的违约金。假如乙方情愿接着履行合同,经甲万同意,合同接着履行。 第九条 甲方未按本合其次条约定期限交接存量房的,甲、 乙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逾期未超过 日的,甲方应按日向乙方支付本合同其次条约定转让存量房价款万分之一 的违约金,合同接着履行。 二、逾期超过 日的,甲方应按日向乙方支付本合同其次条约 定转让存量房价款万分之一 的违约金。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自收到乙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