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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产业园区规划重大调整或修订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规定(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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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产业园区规划重大调整或修订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规定(征

附件下载 附件1重庆市产业园区规划重大调整或修订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2补充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要求及可简化内容(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3重庆市产业园区规划重大调整或修订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doc 附件1 重庆市产业园区规划重大调整或修订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助力全市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要求。 一、本工作要求中产业园区指国务院或市政府批准的国家开发开放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保税区等开发区中以发展工业和信息化为主的产业集聚区和市级特色工业园区。 二、已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产业园区,规划发生下列重大调整情形之一的,规划编制机关应重新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一)实施范围变化 1.产业园区规划范围面积增大(含新增组团、区块或四至边界扩大)。 2.产业园区规划范围重新选址。 (二)适用期限变化 3.产业园区规划超过适用期限。 (三)规模变化 4.产业园区工业用地面积增加10以上。 5.产业园区工业用地总面积不变,二类工业用地(M2)或三类工业用地(M3)或三类仓储物流用地(W3)增加同类用地面积10以上。 6.产业园区规划调整导致园区内纳入排放总量管控的污染物(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铅、汞、镉、铬和砷)排放量超过原环境影响报告书核算的总量管控限值。 7.产业园区规划调整导致园区温室气体排放强度和温室气体排放总量超过原环境影响报告书核算的值。 (四)结构变化 8.产业园区引入产业涉及新增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即水泥熟料、平板玻璃)、有色金属冶炼(再生及单质金属熔融除外)、制浆造纸(废纸浆造纸除外)行业。 9.产业园区主导产业结构调整导致新增排放有毒有害特征污染因子(指纳入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目录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且有环境质量标准的污染物以及二噁英、苯并[a]芘、氰化物、氯气)。 (五)其他变化 10.产业园区规划实施可能导致原规划环评优化调整建议、产业园区环境准入要求等发生变化,或对原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产生重大影响。 三、已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产业园区,规划发生下列调整或修订情形之一的,规划编制机关应补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补充环境影响报告书。 (一)实施范围变化 1.产业园区规划范围面积不变,四至边界调整导致工业用地边界外500米范围内新增环境敏感区(即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具体区域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一致)。 (二)规模变化 2.产业园区工业用地面积增加10及以下。 3.产业园区工业用地总面积不变,二类工业用地(M2)或三类工业用地(M3)或三类仓储物流用地(W3)增加同类用地面积10及以下。 (三)布局变化 4.产业园区规划范围面积不变,建设用地布局调整导致工业用地边界外500米范围内新增环境敏感区(即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具体区域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一致)。 四、重新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编制机关应按照“审批审查同级”原则,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至规划审批机关对应的生态环境部门,由该生态环境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五、补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补充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将补充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至原出具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生态环境部门,由该生态环境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补充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规划编制机关应将补充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部门审查意见纳入规划调整或修订方案,与原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一并实施。 六、已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产业园区,规划发生其他变动的(不属于前述第二款、第三款所列情形的),在规划调整或修订文本中对规划实施后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分析论证。以改善环境质量和保障生态安全为目标,重点分析规划生态环境合理性,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管控要求,确保规划实施不降低区域生态功能,不降低区域环境质量。 七、重庆市产业园区规划重大调整或修订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规定自202年月日起施行,由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发布。生态环境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2 补充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要求 (征求意见稿) 一、重庆市产业园区规划重大调整或修订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规定中补充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包括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 1.概述任务由来,概述规划修订情形并明确开展补充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条件符合性。 2.明确规划修订的评价范围、评价依据、执行的环境标准等。 (二)规划分析 1.说明规划修订的范围、用地布局及规模、产业规模、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方案,以及规划修订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的建设计划等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的规划内容;明确规划修订前后的实施范围、规模、布局、基础设施等的变化情况。 2.给出规划修订与相关法规政策、上层位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等的符合性和协调性分析结论,明确在空间布局、资源保护与利用、生态保护、污染防治、节能降碳、风险防控要求等方面的不协调或潜在冲突;分析规划修订与原规划环评优化调整建议、产业园区环境准入及审查意见的符合性。 (三)现状调查与评价 1.重点调查规划修订区域的开发现状、环境基础设施现状、环境管理现状、资源能源开发利用现状和主要污染源分布及污染物排放等内容。 2.调查评价范围内的环境敏感区分布及其保护要求,重点调查规划修订后实施范围及工业用地边界500米范围内新增的环境敏感区。 3.对照原规划环评和补充环评所确定的评价基准年的环境质量达标情况,明确区域环境质量变化趋势。区域达标判定,优先采用国家或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开发布的评价基准年环境质量公告或环境质量报告中的数据或结论。 4.根据现状调查结果,对照协调性分析结论,明确规划修订实施的生态环境、资源利用等方面的现状问题及成因,提出规划修订实施的资源、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制约因素。 (四)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1.评估规划修订实施对水、土地、能源等各类支撑性资源的需求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及碳排放水平。 2.评价规划修订实施对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环境质量、环境敏感区的影响程度,明确规划修订实施后能否满足环境目标要求,环境风险是否可控,区域资源与环境是否可承载。原规划环评所确定的评价基准年的环境质量达标但补充环评所确定的评价基准年环境质量不达标的,或规划修订区域发生过重大环境事件的,需定量开展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五)规划方案综合论证和优化调整建议 1.根据环境目标可达性论证规划修订实施后的目标、规模、布局、结构等规划内容的环境合理性。 2.提出规划修订中所含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内容要求和简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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