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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结论出来后对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时用人单位可否申请劳动仲裁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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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结论出来后对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时用人单位可否申请劳动仲裁5篇.docx

工伤认定结论出来后对“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时,用人单位可否申请劳动仲裁5篇 关于2003年认定工伤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补助金的问题(深圳关内) 广东劳维律师事务所黄彪 按照深圳市2003年执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员工工伤享受的一次性补偿金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虽然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了“由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辞退费”,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也规定了“可以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是深圳关内作为经济特区并不适用,而是适用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 依照上述规定,该员工已经享受了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所有工伤待遇,即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的一次性补偿金,因此无权再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 2004年1月1日以后,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该条例规定了该情况下用人单位需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但其第六十四条“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可见2004年1月1日前已经完成工伤认定的,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1、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中,只规定了市社会保险机构支付一次性补偿金,而未规定用人单位的支付义务。 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修正)(1993年12月24日通过,2000年1月11日修正)(2004年1月1日废止) 第十八条因工伤残员工被鉴定为一至四级残废的,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下列标准发给一次性补偿金和按月支付补助金、护理(扶助)补助费 (一)一次性补偿金一至四级残废依次按24个月、22个月、20个月、18个月的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 (二)残废补助金一至四级残废每月依次按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90%、85%、80%、75%支付; (三)护理(扶助)补助费。经认定为饮食起居不能自理的,依据伤残员工对护理依赖程度每月分别按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50%、35%支付。 伤残员工回原籍异地安置的,残废补助金和护理(扶助)补助费可申请由市社会保险机构 每半年寄发一次。 因工伤残员工被鉴定为五至十级残废的,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残废等级依次按48个月、36个月、24个月、16个月、12个月、6个月的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一次性补偿金。 因工伤残员工被鉴定为一至四级残废者,属于综合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由市社会保险机构为其缴纳综合医疗保险费;五至六级残废者,属于综合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由市社会保险机构为其缴纳无工作期间的综合医疗保险费。 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2002年修订) 第二十四条工伤员工自工伤事故发生月至医疗期满作出医疗终结月,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为工伤员工负伤前上一个月的工资总额。工伤员工工作不满一个月的,工伤津贴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按工伤员工负伤时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则规定了“被保险人要求辞职,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的,由单位计发一次性工伤辞退费,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工伤医疗终结被鉴定残疾等级后,按以下规定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一)一次性残疾补偿金。以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一级二十四个月二级二十二个月 三级二十个月四级十八个月 五级十六个月六级十四个月 七级十二个月八级十个月 九级八个月十级六个月 (二)残疾退休金。被保险人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办理残疾退休手续,残疾退休金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实行计件工资制的或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社会保险部门依下列标准按月计发至本人死亡 一级百分之九十二级百分之八十五 三级百分之八十四级百分之七十五 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二百的,以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百为基数计发。 残疾退休金每年定期调整,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 第二十九条被保险人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单位不能辞退,要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被保险人要求辞职,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的,由单位计发一次性工伤辞退费,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二000年四月五日 第二十五条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10级残疾的被保险人要求辞职或合同期满终止合同的,由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辞退费。工伤辞退费按辞职或终止合同时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5级计发50个月,6级计发40个月,7级计发25个月,8级计发15个月,9级计发8个月,10级计发4个月。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10月31日前发生的工伤事故,仍按原规定执行。1998年11月1日起发生的工伤事故,按条例和本细则执行。 3、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了“伤残程度被评为七至十级,职工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企业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另行择业的,可以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动部1996年8月12日 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并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六至十六个月工资。其中五级十六个月,六级十四个月,七级十二个月,八级十个月,九级八个月,十级六个月。 (二)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由所在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工资降低部分的百分之九十,本人技能提高而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 (三)旧伤复发经确认需要治疗和休息的,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工伤津贴。 (四)伤残程度被评为五级和六级且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的伤残抚恤金。 (五)伤残程度被评为七至十级,职工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企业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另行择业的,可以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试行。 4、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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