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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采购法的原则与公平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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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采购法的原则与公平观.docx

小议采购法的原则与公平观 与一般的民事采购不同,政府采购主要体现出以下特征。首先,政府采购的主体是特定的,即购货方是依靠国家财政资金运作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而所有个人、企业和公司不能成为政府采购的购货方主体。供货方主体却可以是任何有供货条件的个人或者企业。 一、引言 政府采购的范围比较广泛,涉及货物、工程与服务三大类别。 其次,政府采购的目的具有非营利性,它非为了商业买卖获取利润而是为了政府自身的消费或公共利益进行采购,属于公共支出管理范畴。 再次,政府采购是一种灵活高效的宏观调控手段,通过它可以弥补市场不足,能对促进经济发展发挥较大作用。这主要表现在政府作为国内最大的单一消费者,可通过政府采购达到扶持重点产业、支持科技创新、帮助中小企业发展等目的;另外,政府采购还可以在市场有效需求不足时,拉动需求增长,促进经济复苏;除此之外,通过采购政策的倾斜和采购标准的制定,还可事先将宏观调控的意图和目标更直接地传递给微观经济主体,引导微观经济活动。 二、政府采购法的原则 政府采购活动对宏观经济和微观个体影响比较大,那么在进行采购时必须按照统一的行为代写论文标准和原则才能实现社会经济的发展目标。政府采购活动指导原则是由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原则决定的。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政府采购法所确认的政府采购主体在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它是政府采购立法的依据和根本准则,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起指导与制约的作用。 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该条文确立了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原则。由于公平是最基本的法律价值之一,从该角度分析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将十分有益。 三、政府采购法的公平观 众所周知,公平的核心要素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同等情况同等对待(水平公平);二是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垂直公平)。其中水平公平是以抽象的人格平等为基础建立的公平体系,即给每个主体以平等权利,主张各主体地位平等、机会均等;垂直公平是以现实的不平等为基础建立的公平体系,即在承认市场主体资源禀赋差异的前提下,给每个主体以相应特权和政策倾斜,追求结果大体公平。政府采购法的内核包含了这两种公平观。 (一)垂直公平观 政府采购法体现了以垂直公平建立起来的公平观。政府采购法是经济法的一个分支,具有经济法的一般特性。经济法为解决自由意志泛化和滥用带来的市场失灵而产生,它不同于民商法的个人本位,而是以社会本位为基础,以追求社会的整体公平、实质公平。政府采购法秉承了经济法的这种属性。 垂直公平在政府采购法中主要表现在要求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要兼顾政府采购社会目标的实现。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该法律条文就是政府采购法垂直公平观的体现。在政府采购的竞争中,中小企业、贫困地区的企业由于资源不足、发展困难,处于不利的地位,如果按其实力,他们很难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赢得交易机会。 (二)水平公平观 政府采购法也包含水平公平的内核,水平公平是为实现交易双方地位、权利平等的公平价值,是现代法治理念的表现之一,具体到政府采购法中主要指两方面的内容 第一,在政府购买方与市场供货方之间实现平等。我国政府采购法也对政府采购方与供货方之间的平等地位进行规定。如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第五十一条规定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二,水平公平要求给予所有参与竞争的供货方以平等机会,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这种公平主要体现在允许所有有兴趣参加投标的供货商、承包商、服务提供者参加竞争;资格预审和投标评价对所有的投标人均使用同一标准;采购方给所有投标人提供的信息都应一致;不应对国内或国外投标商进行歧视等。我国政府采购法也对各供货方的地位平等进行了规定。如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第十二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这些条文为市场主体的平等竞争提供了保障。只有在公平的基础上才能实现最大程度的竞争,有实力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的供货方才能赢得投标,从而促进政府采购经济有效目标的实现。 虽然两种公平观建立的基础不同,但是两者并不排斥,而是相互促进共同推进政府采购活动公平高效的进行。首先,垂直公平的实现能够推动水平公平的发展。通过给予中小企业、贫困地区的企业一些机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逐步培养了企业的竞争优势,为培育新的市场主体提供了契机。这将使得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参与竞争,通过积极地竞争和对政府采购主体进行监督,从而更好地实现政府采购活动的水平公平。其次,实现水平公平后,政府能较好地促进垂直公平。当政府和市场主体处于相对平等的地位、各个供货方间地位权利平等时,在政府倾斜政策指导下,采购方将会优先考虑与弱势行业与贫困地区签订合同。该行为没有违背价值规律,反而在地位平等的水平公平环境下实现了给予弱者更多机会的垂直公平,从而实现经济均衡发展。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以水平公平原则为主要原则,将垂直公平原则作为目标行使,充分保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地位平等、机会均等,同时兼顾对经济发展贫困地区、中小企业倾斜保护,保证政府采购资金高效利用,促进经济稳定协调发展。 四、政府采购法中公平的缺失 虽然法律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了规定,但公平原则在政府采购活动的实际操作层面仍处于缺失状态。 (一)垂直公平的缺失 政府采购具有宏观调控功能,基于实现宏观经济稳定的目的和一些政策安排对需要扶持的企业,通过购买该企业产品或服务的方式来实现最终实质公平。政府采购法中虽然有明文规定要扶持中小企业和少数民族企业,以实现垂直公平,但具体执行欠佳。这是由于目前进行的政府采购扶持项目并没有系统化,没有一套标准对需要扶持的企业和地区进行评估,使弱势企业的发展机会丢失。 (二)水平公平的缺失 政府采购活动中,所有参加竞争的供货方都应享有平等的机会,应受到合理的待遇。但现实中良好水平公平制度的建立仍不理想。这表现在首先,目前尚未建立统一的全国性政府采购市场,当前政府采购中市场分割、地区人为封锁,各部门、各地区从各自的既得利益出发使得采购信息的发布具有局限性,供货方获取信息的渠道少,成本高,加之许多地方在政府采购过程中评判标准不统一,从而造成竞争的不公平。其次,由于政府采购法律条文规定较为笼统,从实践情况来看,采购方有较多方法限制某些供货方的招标资格、操纵竞标结果,从而为权力寻租和腐败滋生提供温床。 五、公平缺失的改善意见 要实现垂直公平,必须对垂直公平的扶持方案进行科学决策,这就需要中央在进行宏观调控决策时考虑到经济全面稳定发展的因素,对扶持区域、扶持行业以及通过何种方式实现扶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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