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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学考试小抄(已排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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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学考试小抄(已排版)

一.名词说明 1.劳动法劳动法一词在我国可以作广义和狭义两种说明,狭义上理解的劳动法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关于调整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有亲密联系的、全国性的、综合性的法律,即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义上理解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有亲密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其中除了包括上述的狭义劳动法中的法律规范之外,还包括其他各种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调整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关系有亲密联系的法律规范。 2.劳动是指人们为创建社会财宝所进行的有意识、有自由的活动。劳动对于人类具有特殊的作用,首先,劳动对于人类的形成有着确定性的作用;其次,劳动是整个人类生活的最基本条件;第三,劳动也是人类社会赖以发展的基础。 3、劳动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彼此之间发生的关系。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的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即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 4、劳动法的调整的对象是指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关系有亲密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其中,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调整的主要对象。 5.劳动法的体系是指劳动法各项法律制度的结构体系。包括就业促进制度、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工资制度、劳动平安卫生制度、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爱护制度、职业培训制度、社会保险和福利制度、劳动争议制度、监督检查制度等。 6.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又称劳动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劳动法适用于什么地方、什么人和什么时间。它包括空间适用范围、对人的适用范围和时间适用范围。 7.劳动法的空间适用范围是指劳动法适用的地方或范围。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8.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劳动法对哪些人发生效力。依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适用于基于订立劳动合同而形成劳动法律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9.劳动法的时间适用范围是指劳动法生效和失效的时间。依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生效的时间为1995年1月1日。 10.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劳动法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指导思想,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关系有亲密联系的其他关系的基本准则,它贯穿和体现在劳动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之中。 11.劳工法规从14世纪中叶到17世纪未叶的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新兴的资产阶级和资产阶级化的封建贵族为了加快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形式和发展,公开运用国家暴力,颁布一系列血腥恐怖的劳动法规,把被剥削了土地的农夫驱逐到资本家的工厂中做工,通过鞭打、烙印、酷刑等手段强迫他们听从雇佣劳动制度所需的纪律,接受延长时间、限制最高工资等苛刻的劳动条件。正如马克思所言,劳工法规“自始就是为了剥削工人,并且在进行中总是干脆和工人居于敌对地位的关于工资雇佣劳动的立法”。 12.立法资本主义工业革命后,资本主义国家为巩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而颁布的一系列有关调整劳动关系的法规,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被认为是资产阶级工厂立法的开端,最初的工厂立法只适应于某类工厂某些工人工作时间的限制,其后发展为不仅包括劳动合同、劳动酬劳、工作时间、女工童工、平安与卫生、社会保险、职业培训等劳动关系的一切方面,并且还包括工会、集体合同等方面的内容,同时适用的主体范围也比较广泛,并最终形成独立的法律部分--劳动法。 13.学徒健康与道德法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的一部有关限制工作时间长度的法律,该法律适用于纺织工厂18岁以下的学徒,其内容为学徒的工作时间每日限制在12小时并禁止学徒从事夜班活动,该法是资本主义国家第一部限制资本家剥削、特地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因此这一法律被认为是资本主义国家工厂立法的开端。 14.国际劳工组织在巴黎和会上由于与各国一样同意建立的由各国政府、雇主、工人代表参与的国际组织,该组织于1919年6月正式宣告成立,于1919年10月在华盛顿召开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国际劳工组织曾作为国际联盟的一个独立机构,其次次世界大战后,于1946年成为与联合国建立联系的第一个特地机构,是联合国特地负责劳动事务、社会事务的机构。该组织的宗旨在于促进充分就业和提高生活水平,促进劳资双方合作扩大社会会保障措施,爱护工人生活与健康,其组织机构主要有国际劳工大会,理事会和国际劳工局,此外还设有很多产业性、特地性、地区性的委员会,中国是该组织的创始会员国。 15.国际劳工工约和建议书国际劳动立法的主要形式。是依据国际劳工组织立法原则以及费城宣言而制定的,公约一经会员国批准,就对批准国具有约束力,建议书对成员国没有约束力,只供各国在制定有关劳动法律时参考,公约和建议书提出的劳动立法标准,对成员国制定或修改劳动立法产生明显推动作用,成为劳动立法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对推动各国劳动立法趋向协调起着主动作用。 16.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依据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但不是全部社会关系都是法律关系,只有社会关系为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而形成权利义务关系,才成为法律关系。 17.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律规范调整的结果。 18.劳动法律关系要素是指构成各种劳动法律关系不行缺少的组成部分,任何一种劳动法律关系都是由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劳动法律关系内容和劳动法律关系客体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 19.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依照劳动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并担当义务的当事人,也即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其具有特定性,劳动法律关系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构成劳动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 20.劳动权利实力是指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担当劳动义务的资格或实力。是劳动者作为劳动法律关系必需具备的前提条件之一。依照劳动法的规定,我国公民自16周岁起具有劳动权利实力,也就是说,公民自16周岁起即具有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21.劳动行为实力是指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实力。是劳动者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必需具备的前提条件之一。依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我国公民自16周岁起具有劳动行为实力,只有同时具备劳动权利实力和劳动行为实力的劳动者才能成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22.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担当的义务,它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是联结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和客体的媒介,也是劳动法律关系的核心和实质。 23.劳动权利即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是指劳动法律规范确认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和获得利益的可能性。具体表现为享有权利的主体有权依法作出肯定行为和不作出肯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作出肯定行为和不作出肯定行为。 24.劳动义务即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担当的义务,是指负有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照法律规范,为满意权利主体的要求,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必要性。具体表现为义务主体依法作出肯定行为和不作出肯定行为,以保证权利主体的权利和利益得以实现。 25.劳动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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