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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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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 2007 年 08 H 31 L1 16 时 24 分 121 主题分类建设建筑 “墙体材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届第9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7年7月27日 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OO七年七月二十七U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节约能源,保护土地资源和 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墙体材料研究、开发、生产、 销售、使用、管理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按照国家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 录确定的产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法认定的产 品。 第三条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应当坚持扶持生产开发与引导市场消 费相结合,由城镇向农村推广。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 和协调,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T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 取有效措施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新 型墙体材料的监督管理,其下设的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 条例规定的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经济、国土资源、林业、T 商、科学技术、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等有 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 笫二章推广与应用 第五条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新型墙体材料发 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用 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宣传,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 推广使用。 第六条鼓励企业利用煤歼石、粉煤灰等工业固体废物和建筑固 体废弃物以及牛活垃圾开发新型墙体材料,逐步实现资源循环利用和 清洁牛产。 第七条 企业依据国家或自治区产业政策鼓励目录,更新改造或 者投资开发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冃,可按规定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 基金贴息补贴政策。 第八条生产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可以向当地税务部 门申请办理新型墙体材料税收优惠手续;属于申请资源综合利用税收 优惠的,向设区的市以上资源综合利用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笫九条凡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国家机关 办公用房、公共建筑、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示范建筑小区和国家投 资的生产性项目,应当釆用新型墙体材料。 鼓励农村居民建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条禁止新建粘土砖生产企业或者生产线。 现有粘土砖生产企业应当逐步转产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一条禁止占用耕地、林地建窑烧砖或者在耕地、林地上取 土制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控制现有粘土砖生产企业的取土范围和规模,不 再办理采矿许可证。 现有粘土砖生产企业不得擅自扩大粘土采掘用地范围。经依法批 准在荒山、荒丘取土的,应当以挖丘平坡为止,不得低于周边耕地地 面。 笫十二条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和设备生产墙体材料。 第十三条在国家和自治区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城镇规划区 内,除列入文物保护的古建筑修缮工程外,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 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 第十四条对本条例实施前获许可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一般纳税 人,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H起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 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 构应当组织编制和实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规划,指导新型墙体材料科 研、牛产和推广应用。 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口治区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产业政策,适时公布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 笫十七条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将其名称、地址、生产条件、 工艺和设备状况等情况向当地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备案。墙体材料 改革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备案不得收费。 第十八条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当符合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和环 保安全要求。 新型墙体材料无国家或者行业质量标准的,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地方标准。没有地方标准的,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企 业标准,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笫十九条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经企业申请,由设区的市墙体材 料改革管理机构进行审查,自治区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认定,自治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证。 办理新型墙体材料认定不得收取费用。 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 笫二十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使用新型墙体 材料的建筑设计、施工规范规程、通用图集及验收标准。 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在建筑工程设计中 釆用新型墙体材料。建设单位和施T单位应当按照施T图设计文件使 用新型墙体材料。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要求,把使用新型墙体 材料的情况纳入监理范围。 建筑丁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丁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应当加强监督。 第二十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 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建设单位未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无法改正的,按非新型墙体砖使用量,处以每立方米十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新建粘土砖生 产企业或者生产线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 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占用耕 地、林地建窑烧砖或者在耕地、林地上取土制砖或者原有粘土砖丰产 企业擅自扩大粘土釆掘用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 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 艺和设备生产墙体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使 用新型墙体材料而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无法改正的,按实心粘土砖使用量,处以每立方米十元罚 款。 笫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伪造、涂改、转 让、出租、出借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的,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收缴认定证书,三年内不受理该企业产品认定,并处以五千元以上 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设计单位未采 用新型墙体材料、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监理 单位未把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情况纳入监理范围的,由县级以上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无法改正的,分别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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