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认缴制股东为一人时适用).
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其次条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担当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担当责任。 第三条 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取得法人资格、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爱护。 第四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需遵遵守法律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恳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担当社会责任。 第五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其次章 公司名称、居处和类型 第六条 公司名称 第七条 公司居处 第八条 公司类型有限公司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九条 公司经营范围 。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和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十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数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年 月 日 前到位 第十二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新设立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需经全体股东认可。 第十四条 公司成立后,本公司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的投资人是公司股东,股东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享受权利,担当义务。 第十六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确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安排; (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确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酬劳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安排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做出确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确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确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股东做出本章程第十六条所列确定,应当采纳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八条 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担当责任; 三、公司办理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维护公司利益; 五、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方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任命(或聘任)产生。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其次十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确定; (三)确定公司的经营安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安排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确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确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酬劳事项,并依据经理的提名确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酬劳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其次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聘任(兼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确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安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详细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确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确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及分公司负责人; (八)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其次十二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任命(或聘任)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其次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确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订正; (四)向股东议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其次十四条 执行董事(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其次十五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二) 代表公司签订合同; (三)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其次十六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制定和实施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会计核算采纳公历纪年制,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其次十七条 公司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于15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股东。 其次十八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作出确定。 第九章 股东认为须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其次十九条 公司不设营业期限(公司营业期限 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确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为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基本准则,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经理、监事及其他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公司股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原则作出详细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说明权归公司股东。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股东签字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 二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自然人股东亲笔签字或法人单位股东加盖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