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服务贸易示范园区和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征
附件 陕西省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服务贸易示范园区和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服务贸易及服务外包产业集聚化、规模化、专业化发展,发挥数字贸易对相关产业的促进作用,做好省级服务贸易及服务外包、数字贸易相关试点培育及示范工作,进一步规范省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服务贸易示范园区和示范企业申报认定、考评管理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发〔2019〕48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67号)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推动服务外包加快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商服贸发〔2020〕12号)精神,参照商务部等国家部委关于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以及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认定和综合评价有关规定,推进数字贸易发展相关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以下简称“省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是指符合我省产业发展规划,充分利用产业、人才、技术、资本、区位等资源和优势创新发展服务贸易,具有一定基础规模和较大潜力,具备发展新模式新业态特色服务贸易优势,对全省服务贸易发展具有综合示范带动作用,经申报认定的市(区)。 陕西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是指符合我省产业发展规划,充分利用产业、人才、技术、资本、区位等资源和优势发展服务外包产业,具有一定基础规模和较大潜力,对全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具有综合示范带动作用,经申报认定的市(区)。 陕西省服务贸易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省级服务贸易示范园区”)是指基础和配套设施完善,服务贸易企业相对集聚,具有一定规模效益,对全省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及推动特色服务出口具有综合示范带动作用,经申报认定的服务贸易专业园区等特殊经济功能区。其中,陕西省数字贸易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省级数字贸易示范园区”)是指基础和配套设施完善,数字产业集聚、数字内容丰富、数字贸易便利,对全省数字贸易创新发展及推动特色服务出口具有综合示范带动作用,经申报认定的数字贸易专业园区等特殊经济功能区。陕西省服务贸易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省级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是指创新发展能力强,服务进出口在同领域业绩突出,企业发展具有一定规模效益,对全省发展某一领域服务贸易具有示范带动作用,或者在重点领域成长性强、发展潜力显著,经申报认定的服务贸易企业。 第三条 省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省级服务贸易示范园区(含省级数字贸易示范园区)和示范企业申报认定以及考评管理工作,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全面系统、实绩主导,区别差异、分级评定,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科学民主、公正透明”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省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省级服务贸易示范园区(含省级数字贸易示范园区)和示范企业认定及考评管理工作由省商务厅牵头负责。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省级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当地政府(管委会)将服务贸易发展纳入区域产业布局整体规划,包括明确的发展目标、清晰的发展思路及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 (二)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可以安排用于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的经费,制定支持推动本地区服务贸易发展的基础设施改善、重点行业布局、服务贸易企业引进和培育、人才培养和引进、国内外市场开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及办法。 (三)当地政府(管委会)指定专门管理机构负责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和建设,并配备至少2名工作人员负责本地区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工作,下属地区也应指明负责服务贸易管理工作人员,有设立行业协会的基础。 (四)具备发展特色服务贸易的产业基础、人才资源、区位环境和互联网信息技术等优势;公共服务体系健全,投融资便利;综合创新能力强,有外向型服务企业。 (五)服务贸易企业达到一定数量(其中地级城市30家以上;其他城市或开发区20家以上);服务贸易产业可达一定规模(上年度服务进出口额,地级城市2000万美元以上;其他城市或开发区1000万美元以上)。 第六条 申报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当地政府(管委会)将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纳入区域产业布局整体规划,包括明确的发展目标、清晰的发展思路及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 (二)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可安排用于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经费,用于支持配套设施改善、服务外包企业引进和培育、人才培养和引进、国内外市场开拓、离岸和在岸外包业务承接、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重要领域。 (三)当地政府(管委会)指定专门管理机构负责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规划和建设,并配备至少2名工作人员负责本市服务外包发展工作,下属区县也应指明负责服务外包发展工作人员,有设立行业协会的基础。 (四)具备发展服务外包的产业基础、人才资源、区位环境和互联网信息技术等优势;公共服务体系健全,投融资便利;综合创新能力强,服务外包人力资源储备和供给充足,具备外包产业定向培训条件。 (五)服务外包企业达到一定数量(其中地级城市30家以上,其他城市或开发区15家以上);服务外包产业达到一定规模(上年度服务外包合同执行额,地级城市3000万元以上;其他城市或开发区2000万元以上)。 第七条 申报省级服务贸易示范园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将发展服务贸易重点领域列为重要发展方向,拟定了园区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和具体支持政策。 (二)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服务贸易招商、统计和产业促进等工作。 (三)服务贸易发展定位准确,基础和配套设施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健全;服务贸易企业集聚度较高,运营成本具有竞争力;综合创新能力强,有特色服务贸易和生产性服务业培育发展的潜力,具备服务贸易中小企业孵化、人才培训及政策咨询能力。 (四)园区内服务贸易企业达到一定数量(其中国家级试点地区20家以上,其他地区10家以上);服务贸易发展达到一定规模(上年度服务进出口额,国家级试点城市500万美元以上,其他地区200万美元以上)。文化出口园区和中医药服务出口园区除外。 (五)文化出口园区内文化类企业达到10家或上年度文化出口额达到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中医药服务出口园区内中医药企业达到3家以上或上年度中医药服务出口额达到30万美元(含30万美元)。 (六)数字贸易示范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园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运营2年(含)以上,园区面积适中,适于管理。 2.申报单位的服务贸易(服务外包)额、数字贸易产值和比重在本地区具相对领先优势,数字服务企业集聚度高,产业支撑作用明显。 3.申报单位具有一定区位优势,数字贸易产业定位清晰,发展规划、发展目标及实施方案明确。 4.申报单位具有较完善的政策促进体系,具备发展数字贸易新业态新模式的示范和引领作用,在提升数字化水平方面工作扎实有效。 5.申报单位具有较为完备的统计监测体系,具备开展数字贸易统计监测的能力。 6.申报单位能够积极组织区域内企业在商务部服务外包统计系统、服务贸易直报系统等业务统计系统中填报数据。 7.申报单位严格遵守网络安全法及相关法规的要求,具有较为完备的网络安全风险防范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