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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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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doc

1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外汇分(支)局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引有关说明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和申请表格是保证申请事项真实性的重要依据,申请人承担申请事项真实、合法的责任。在特定外汇收支形势下,外汇局可要求申请人说明相关资本交易定价的合理性。二、 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等 14 类资本项目业务申请表格式见“ 七 格式文本范例” (表 1-14) 。三、在办理业务时,外汇局应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对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的合规性和一致性进行认真审核。为进一步促进资本项目管理便利化,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以“简洁、能说明问题” 为原则,可不要的材料全部取消,若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已有相关记录或外汇局已留存过的材料尽量不要求申请人再次提供,最大程度简化材料要求。业务办理完毕后,对于业务申请书(表)等应留存原件,其他材料可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在受理本操作指引中直接投资项下相关业务时,如申请人确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提交部分规定材料的(除主管部门批复文件等关键性材料外) ,外汇局可在确定交易真实合法的前提下,凭申请人提交的补充提交承诺书先为其办理相关业务,并要求申请人于承诺期内将材料补足。四、除另有明确时限要求外,外汇分(支)局应当自受理业务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副局长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在 20 个工作日期限届满前,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及理由。需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的业务,外汇分(支)局应当自受理业务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五、对于本操作指引中未明确规定但申请人确有合理需求的资本项目业务,外汇分(支)局应认真研究上报上一级外汇局。相关业务管理原则明确的,外汇分(支)局可按照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内控制度关于资本项目个案业务集体审议制度相关要求办理。3六、外汇局应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资本项目业务,并建立健全资本项目非现场核查制度,对银行和申请人相关资本项目业务办理的合规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核查。 4一 外商直接投资管理业务1.1 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主要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532 号)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 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 (汇发[2009]21 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1]45 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 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及配套文件的通知 (汇发[2013]21 号)7.其他相关法规办理流程1.企业向注册地所在外汇局提交申请;2.外汇局依据有关制度审核有关资料无误后为其办理手续。审核材料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审核原则1.外国投资者应到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含项目,下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2.经外汇局登记的前期费用(含跨境人民币) ,可作为外国投资者后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3.前期费用登记金额每一投资项目不得超过等值 30 万美元;如确有实际需要,前期费用超过 30 万美元的,分局可按个案业务集体审议制度处理。对于拟成立资源开采类企业的,如果项目已获得主管部门批准,所在地外汇局可按实5需原则登记前期费用金额。4.前期费用外汇账户有效期为 6 个月(自开户之日起) 。如确有客观原因,6 个月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办结时限5 个工作日。需要集体审议处理的,应于 20 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授权范围1.前期费用额不超过 30 万美元或前期费用超过 30 万美元的资源开采类项目由外国投资者到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办理。2.需要集体审议处理的,由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分局(外汇管理部)办理。1.2 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主要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532 号)2.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 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5]75 号)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06]81 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 号6.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13 年第 40 号)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 号)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及配套文件的通知 (汇发[2013]21 号)9.其他相关法规6办理流程1.企业向注册地所在外汇局提交申请;2.外汇局依据有关制度审核有关资料无误后为其办理手续。审核材料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 。2.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按规定先验资后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无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 。3.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文件(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 ,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应提交该证书(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仅需提交包括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全部登记事项在内的加盖工商部门印章的企业基本信息单) 。4.经外汇局登记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另需提交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外资房地产企业另需提交已通过商务部备案的证明材料。5.外国投资者以其境内合法所得在境内投资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证明原件(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 。审核原则1.外商投资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取得后续业务办理凭证;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再投资新设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本操作指引 2.5 办理,外商投资性公司与外国投资者共同出资的,被投资企业需分别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和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手续,外商投资性公司视为中方股东登记。2.申请人应如实披露其外国投资者是否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1)外国投资者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但不属于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内居民应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或备案手续。境内机构已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或备案手续的,外汇局可为该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并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将该外商投资企业标识为“ 境内机构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 ;现存外商投资企业中,如属于此类“ 境内机构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 的,可按照本条规定补办标识(补办标识的企业,应审核其在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时是否存在虚假承诺。如存在虚假承诺,应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罚后再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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