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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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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以下称地方标准)管理,进一步推动地方标准实施,规范地方标准制修订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6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分自治区级地方标准和设区市级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突出广西优势和特色,形成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广西标准体系。 第四条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做到与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 禁止通过制定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地方标准等方式,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五条 设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经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在一定范围内制定设区市级地方标准。 第六条 自治区、设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标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地方标准,对地方标准统一立项、审查、编号和批准发布; (二)指导、协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地方标准的起草和实施; (三)组织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复审; (四)自治区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和管理自治区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地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设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不组建本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可依托自治区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标准化技术专家组,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等工作。 第九条 立项征集 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发布年度地方标准立项征集通知,在一定时间内面向全区公开征集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 第十条立项申请 自治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汇总、研究立项建议的基础上,根据本部门、本行业实际需求,向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立项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地方标准制定范围和主要技术指标说明; (三)国内外相关标准情况说明; (四)行业主管部门等方面意见; (五)地方标准草案; (六)标准查新情况报告; (七)其他。 第十一条立项论证 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地方标准立项申请,组织开展立项论证;必要时,可以委托标准化专业技术机构进行论证。 地方标准立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与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联系紧密,属于全区范围内普遍适用的技术要求,属于相应领域的标准体系; (三)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未被纳入已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计划; (四)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五)标准化对象或目标明确。 不符合上述规定,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 (一)不属于地方标准制定范围的(如一般性工业产品标准;一般性工业产品检验检测方法标准;有机、绿色农产品标准等) (二)制定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不充分的; (三)标准实施将产生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及后果; (四)不属于技术要求,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 (五)属于在国家或行业层面才能统一实施的技术要求的; (六)没有明确的技术内容,缺乏必要的保障措施的; (七)未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的; (八)未与相关行政部门协调,或者没有形成一致意见的; (九)尚未在相应范围内进行实践验证和应用推广的技术要求; (十)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且无地方特色或进一步细化必要的; (十一)未确定组织实施单位的; (十二)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十三)其他不适合的情况。 第十二条下达立项计划 根据论证评估、调查结果以及审查意见等,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标准立项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标准立项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提出立项申请的行业主管部门、起草单位、完成时限等。项目完成时限不得超过15个月;确因客观因素需延期完成的,经自治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书面申请,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延长时限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未完成的,该标准起草工作终止。 第十三条 特殊立项 为保障重大公共利益、应对突发事件或者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特殊需求,需要及时制修订相关地方标准的,自治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提出特殊立项申请。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予以立项。 第三章自治区级地方标准的制定 第十四条 起草和征求意见 起草单位按照地方标准立项计划,进一步开展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试验验证;并在广泛征求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于立项计划下达后10个月内,编写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等材料,报送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至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地方标准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任务来源、起草单位、主要起草人等; (二)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 (三)主要起草过程; (四)制定标准的原则和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的关系,与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协调情况; (五)主要条款的说明,主要技术指标、参数、试验验证的论述; (六)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依据和结果; (七)实施标准的措施; (八)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召开专家论证会,对起草单位提交的地方标准(送审稿)材料进行预审。 预审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地方标准的制定事项范围; (二)是否符合立项目的和需求; (三)内容是否符合行业管理的要求; (四)技术要求是否不低于国家标准以及行业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与有关标准协调配套; (五)是否结构合理、内容完整,格式符合GB/T 1.1的要求; (六)是否满足有关科学性、先进性、适用性等方面的要求; (七)是否已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并达成一致意见; (八)编制说明内容是否完整; (九)是否妥善处理分歧意见,未采纳的意见理由是否充分; (十)需要技术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预审通过的项目,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在立项计划时限截止前3个月内,向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送审材料。送审材料含纸质版(一式一份)和电子版 (一)申请审查函(如立项时涉及多个行业部门,申请审查的公文应由相关部门联合出具); (二)地方标准(送审稿); (三)地方标准编制说明(送审稿); (四)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 (五)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 (六)主要的试验、验证报告情况; (七)预审会议情况; (八)技术要求不低于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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