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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加氢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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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加氢站管理办法

市加氢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氢站是为氢能汽车或氢气内燃机汽车或氢气天然气混合燃料汽车等的储氢瓶充装氢燃料的专门场所。 市政府高度重视氢能产业发展,拟将加大力度支持加氢站等基础设施推广项目,鼓励加氢站技术与装备的研发和产业化。为加快推动市加氢站建设工作,规范加氢站的管理与运营,促进氢能产业健康持续发展,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为指导,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加氢站项目(含加油加氢合建站和加气加氢合建站)。包括加氢站项目的立项、报建、施工、验收投产及运营管理等环节。 第三条 市住建局是加氢站项目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市加氢站的行业管理工作。 市发改委、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人防办、气象局等部门协同推进加氢站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 加氢站建设审批程序 第四条 加氢站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各部门除少数事项外,尽量实行同步并联办理或提前对接,不互为前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各自职责和专业范畴内的审批工作。 加氢站等级划分及选址等应符合加氢站技术规范GB 50516-2010的规定。 第五条加氢站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须报主管部门申请。 (一)项目选址 市发改委负责组织编制市区加氢站布局专项规划,加氢站布局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新建加氢站选址必须符合加氢站布局专项规划。 按商用土地向发改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涉及公交路线设置或改动的,交通部门应根据实际运营情况对选址提出建议。 (二)用地审批 新建及扩建加氢站项目需由申请单位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出具项目选址意见,依照相关法规向国土部门申请取得用地。 (三)立项审批 由发改部门对项目审批并备案;加油(气)加氢合建站中的加油(气)站按相关规定立项。 (四)规划审批 项目立项批准后,申报单位取得土地后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分别申请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具体如下 1.新建站和需要扩大用地面积的合建站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分别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2.不需要申请用地或新增土地的加氢站项目 A.有新增建构筑物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书面意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B.没有新增建构筑物的,不需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但应出具建设工程规划书面意见,明确说明该项目符合当前规划无需规划许可证。 (五)报建环节 1.发改、生态环境、住建、气象、人防、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加氢站设计方案中的节能、环评、房屋建筑、防雷防电、消防设计、人防设施、特种设备资质(包括压力管道和储氢气瓶)进行审查,并出具相应的许可;住建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为确保加氢站项目设计方案的合规性,可由住建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组织审查加氢站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可作为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依据之一。加氢站项目实施主体应参照危险化学建设项目可自行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2.对于扩建、合建站中涉及到加油站既有设备设施(油罐、管线等)调整的,应报应急管理部门按加油站改建项目审批;涉及到加气站部分的气瓶及管线调整的,应报住建部门按加气站改建程序审批。 3.加氢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住建部门牵头,可委托相关专业机构或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 第三章 加氢站设计施工及验收 第六条 加氢站的设计应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执行。加氢站项目设计应严格遵守加氢站技术规范GB50516 -2010相关规定;合建站中的加油(气)站设计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相关规定。 第七条 承建加氢站建站工作的施工单位应具有建筑工程的相应资质。工程施工应按照经报建审批通过的方案执行。加氢站设备、管道和电气设备安装应按加氢站技术规范GB50516 -2010标准实施,合建站中的加油(气)站部分施工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要求。 第八条 土建工程符合一般建筑工程的国家标准与规范。施工过程中加氢站设计的修改须取得住建部门同意。住建部门根据方案修改的实际情况和设计单位意见决定是否需要组织各部门进行二次审批,并出具设计变更意见书。 第九条 加氢站建设竣工后须进行专项验收。 由施工单位向住建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住建部门发起并组织发改委、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人防办、气象局等部门及五方责任主体(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联合验收。 施工和建设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1. 立项批准文件 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气象等部门的审批文件; 2. 加氢站建设、勘察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等。 3.工程竣工验收所需的其他文件。 以上验收通过后由住建部门签发建筑工程合格证。 第十条 联合验收通过15日内,建设单位将竣工验收情况报住建部门备案。 加氢站经营单位参照汽车加气站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气瓶充装许可证;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四章 运营与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加氢站参照汽车加气站管理模式进行管理。加氢站与其他各类站点的合建站,其加氢部分按照加氢站进行管理。 加氢站运营单位应在聘用员工前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站场工作人员全员持证上岗,上岗资格证应专职专证,且每年由发证机构复查资格。资格复查不合格的应重新进行技术培训,直至合格为止。 加氢站运营单位根据加氢站技术规范,对氢气系统、消防和安全设施、电气设施、通风装置等进行安全检查。年审(检)不合格的,由住建部门责令进行整改。拒不整改者,强制停止运营,并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严禁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加氢站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加氢站发生转让、出卖、变更场所、停业、复业等重大事项,须提前一个月向住建部门提出申请。因突发事件暂停营业的,自停业起7日内向住建部门申请。 第十四条 加氢站连续停业六个月以上再重新运营的,需经住建局重新检查合格后方可重新营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涉及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消防、人防、气象等有关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市、县、区、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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