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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制修订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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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制修订工作规范

ICS 03.080.99 CCS A 20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T XXXXXXXXX 村规民约制修工作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establishment and revision of village regulations (报批稿) XXXX - XX - XX 发布 XXXX - XX - XX 实施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3/T XXXXXXXXX I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体原则 1 4.1 引领性 1 4.2 合法性 1 4.3 民主性 1 4.4 实用性 1 5 组织管理 1 5.1 基本要求 1 5.2 指导小组 2 5.3 起草小组 2 6 工作程序 2 6.1 制订 2 6.2 修订 3 7 监督 3 附录 A(规范性) 村规民约制修订工作流程 4 附录 B(资料性) 村规民约意见征询表单 5 DB33/T XXXXXXXXX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浙江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枫桥镇人民政府、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绍兴市民政局、中共诸暨市政法委、诸 暨市民政局、浙江旅游职业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鑫、黄茹、董光泽、屠家威、周树华、陈怡晨、李心楠、张爱武、傅迪平、 吴建人、朱玉荣、汤敏明。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DB33/T XXXXXXXXX 1 村规民约制(修)订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村规民约制(修)订的工作原则、组织管理、工作程序、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村规民约的制(修)订工作,社区公约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村规民约 village regulations 村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行为规范。 4 总体原则 4.1 引领性 发挥村规民约在协调乡村社会关系、约束村民社会行为、保障基层群众利益、弘扬社会文明新风尚 等方面的引领作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文明乡风、良好民风。 4.2 合法性 村规民约的制修订程序和内容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不应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不得妨 碍和侵犯他人、集体和国家利益。 4.3 民主性 村规民约的制修订工作是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是把发展新时代基层社会自治的“枫桥 经验”落实好。发动村民群众共同参与,通过民主协商制修订村规民约。 4.4 实用性 结合各村实际,体现各村特色,围绕村民普遍关切的事宜,因地制宜开展村规民约的制修订工作, 在内容上要言简意赅,操作上简洁易行,评价上科学合理。 5 组织管理 5.1 基本要求 DB33/T XXXXXXXXX 2 5.1.1 建立村规民约制修订工作组织,包括村规民约制修订工作指导小组(以下简称“指导小组”)、 村规民约制修订起草小组(以下简称“起草小组”)。 5.1.2 村民委员会是村规民约制修订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保障村规民约制修订工作开展。村规民约 制修订流程应符合附录 A 的规定。 5.2 指导小组 指导小组是村规民约制修订工作的指导机构,乡镇(街道)应邀请相关法律、民事、农业农村等专 业知识的人员组成指导小组,对村规民约制修订工作进行指导。 5.3 起草小组 5.3.1 起草小组是村规民约制修订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村规民约制修订的起草工作。 5.3.2 起草小组在村民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 5.3.3 起草小组组成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成员应具有广泛性,可从村党组织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顾问,村民代表、专家学者、社 会组织代表等人员中产生; b 成员数一般为 5~7 人,由村党组织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两委’”)推荐或自 荐, 经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表决后方可当选为起草小组成员。 村民委员会负责人一般可推选为起 草小组组长。 6 工作程序 6.1 制订 6.1.1 征集 起草小组应开展村规民约制订意见的征集工作 a 通过多种途径征集意见, 确保村民对于村规民约制订拥有充分表达意见的权利, 并告知村民提 出建议和意见的方法、程序、起止时间。征集意见的途径包括书面、墙报、微信平台、实地走 访等形式;(见附录 B 的表 B.1) b 召开村规民约座谈会,讨论村规民约制订中的具体议题。邀请本村群众、党员、村民代表、乡 贤人士、离退休干部、社会组织代表等广泛参加,征求意见; c 完成意见收集后应进行筛选,并组织对意见进行讨论。 6.1.2 起草 起草小组应根据指导小组提供的格式范本编写村规民约,具体程序如下 a 起草村规民约(初稿) b 将村规民约(初稿)提交村“两委”讨论。听取村“两委”对村规民约(初稿)意见, 修改完成村规民约(第二稿); c 将 村规民约 (第二稿) 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听取村民代表会议对 村规民约 (第二稿) 提出意见,修改完成村规民约(送审稿); d 对村规民约(送审稿)进行公示(见附录 B 的表 B.2),并告知村民拥有充分表达意见的 权利。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应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意见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6.1.3 合法性审查 DB33/T XXXXXXXXX 3 6.1.3.1 村规民约正式实施前应进行合法性审查,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将村规民约(送审稿)提交至 所在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对村规民约(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将审查意见以书面 形式反馈给村民委员会。 6.1.3.2 合法性审查时,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a 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b 是否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等; c 是否有罚款等超越村规民约权限范围的规定; d 是否存在其他违法情形。 6.1.4 表决 6.1.4.1 起草小组依据审查中提出的意见对村规民约(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村规民约(表决 稿)。 6.1.4.2 村民委员会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表决。 村民代表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参 加,过半数同意则通过;村民会议应有三分之二户代表参加或过半数有选举权村民参加,过半数同意则 通过。 6.1.5 备案和公布 村规民约通过后,村民委员会进行以下备案和公布 a 村民表决通过后 10 日内,将村规民约报乡镇(街道)备案,村规民约备案时应附有村民代表 或村民会议人员表决签名、制修订过程说明、起草小组人员名单及乡镇(街道)出具的书面审 核意见; b 经乡镇(街道)备案后,由村民委员会通过村公开栏等形式予以公布。 6.2 修订 6.2.1 出现以下情形时,应修订村规民约 a 村规民约出现与新颁布法律法规不一致等原因的; b 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修订村规民约的; c 其他确需修订村规民约情况的。 6.2.2 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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